論網路交易中承運服務提供方責任制度

2022-11-28 01:30:04 字數 3551 閱讀 4358

一、網路交易模式下承運服務責任制度新內容

隨著網路交易的逐步發展,貨物運輸的範圍和貨物運輸的數量日趨增加,我國的電商企業開始發展以自己為主導運營商、運輸企業為輔助的貨運體系。在我國,能夠滿足電商企業需求,提供大批量、長期性的運營服務的企業,一般脫胎於傳統的運輸、倉儲、貨運**企業,結合網路交易的新需求,在形式上相似但內涵和外延超出傳統承運服務的新型模式逐漸形成。該模式的新特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歸責原則

依照《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在傳統承運服務中,一般僅承擔過錯責任。但隨著網路交易的擴大,電商經營不斷發展,由於我國承運經營企業數量多、競爭激烈的特點,為取得電商企業長期穩定和大額的承運訂單,在承運合同擬定中讓位於電商企業,使電商企業在合同的提供與確認方面居於主導性地位,在合同的歸責原則上,一般直接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

(二)責任期間

在網路交易環境中,電商企業提倡低成本和高效率,依賴於電商企業的承運服務經營者也不得不最大限度降低產品流通時間和成本,新的運輸銜接方式由此產生。這種方式並非一次性的接受和交付,電商企業陸續地將商品交付到承運服務經營企業的手中,承運服務經營企業不斷地將其交付給不同的收貨人。因此,將承運服務經營者責任分解到每一次配送中也較為困難。

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將承運服務經營者合同的責任期間與合同的期限相等同,這在客觀上就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三)責任內容

網路交易的新理念的影響下,承運服務經營企業為了適應網路交易的便利、快捷、低成本的要求,需要提供從原料的採購,經生產製造、儲存配送,直至送達消費者的一站式服務,全過程被視為一條**鏈。因此就更加要求承運服務經營者提供一種比傳統承運服務所要求的「及時性」更高水平的「適時性」承運服務,以達到產品流通的高效和利潤的最大化。因此,承運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不僅是傳統的單一運輸服務,更是一種多元化內容的服務,而這種多元化的內容也會受到不同的法律的規制。

(四)責任豁免與責任限制

在網路交易的承運服務實踐中,由於承運服務提供者競爭激烈,而大宗長期性承運訂單使用者穩定、利潤水平高、但能提供此類訂單的電商企業相對有限,此種承運服務提供依舊屬於買方市場,服務需求方的電商企業在合同談判中往往居於優勢地位,承運服務經營企業為了爭攬合同,往往步步妥協,有的甚至連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豁免也不敢主張,最後導致承運合同使用完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網路交易模式下承運服務經營者嚴格責任評述

(一)我國現行承運服務法律歸責原則評述

違約責任是確定違約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基本準則,一般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指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其違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即必須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07條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在贈與、運輸、保管、委託、租賃、承攬、倉儲等合同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這表明,在《合同法》中所確定的法律責任承擔原則一般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中涉及承運行為的諸如:委託、租賃、運輸、倉儲、承攬等合同均採用了是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

(二)實踐中採用嚴格責任制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合同法》中一般實行嚴格責任制中,一般涉及承運服務的有名合同採用過錯責任制。然而基於網路交易模式的新特點,在實踐中,電商企業與承運企業間簽訂的合同多數採用的卻是嚴格責任制。儘管該類合同的法律性質依照現行法律無法得出乙個明確的結論,其歸責原則相應的也還存在爭議,但從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出,承運服務合同採取嚴格責任制是發展的趨勢所在。

網路交易模式下承運服務合同的法律責任承擔採嚴格責任原則的合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前述,該類合同應當歸屬於《合同法》中的無名合同的範疇。依照《合同法》中無名合同相關規定的無名合同適用的一般原則,應當合同法總則規定的一般歸責原則,也就是嚴格責任原則,因此,這是該類合同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合法性要素。

第二,長期實踐的積累。在承運服務實踐中,承運人與電商企業簽訂的是乙個綜合性的承運服務合同,約定承運者對全部損失先行賠付,之後再向具體責任人追償。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電商企業只需與承運人簽訂乙個複合性的承運服務合同,這樣就可以同時滿足電商企業和承運企業雙方的需求,形成雙贏。

嚴格責任制有利於減少交易費用,從而契合了其降低成本的要求。

第三,彌補傳統貨運**模式的不足。根據傳統承運實行的過錯責任制,承運企業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貨運**人所承擔的風險相對來說也是較小的。

在承運服務中,承運人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採用的是嚴格責任制,在提供服務時由承運人對承運全程首先承擔責任,使承運人在行為時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保證了委託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由於我國的民商法律的不完善,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來真正的市場經濟信用體系,隨意違約的現象還屢屢發生。因此,承運服務經營者實踐中採用嚴格責任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承運企業的責任心,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使承運人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服務,對承運服務經營者的發展更為有利。

(三)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缺陷

嚴格責任制與過錯責任制相較而言優勢十分明顯,前文已經論述,但是,嚴格責任原則的使用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特別是嚴格責任原則極大地傾向性於對受害者的保護,可能會造成對於加害方責任的不合理加重。我國加入wto的步伐逐漸深入,跨國的大型化的承運服務經營公司對我國的承運服務企業造成了極大的衝擊。

若直接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將造成承運人的經營風險增加等對其發展有不利的後果。三、網路交易模式下承運服務經營者責任制度的重新構建

從上述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與傳統承運服務不同,法律對於為網路交易環境下的承運人免責並未做出明確規定。為了保證企業的健康發展,就必須構建平衡嚴格責任制和過錯責任制的責任制度。

筆者認為,網路交易模式下承運服務是依靠現代資訊科技並脫胎於傳統承運服務的,承運服務經營者對傳統行業的法律相對熟悉。而且該類承運服務業務在許多方面都與多式聯運有著相同或相通的地方,因此借鑑理論和實踐中都已較為成熟的多式聯運規則切實可行。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的法律規定有:《合同法》第317條到321條、《海商法》第102條到106條和2023年我國《國際貨櫃多式聯運管理規則》。2023年《國際商會聯運單證統一規則》以及202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一)責任期間

承運服務經營者責任期間,一般是指承運人自接管貨物起至交付貨物止。在為電商企業提供承運服務的貨物中,大宗貨櫃等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根據貨櫃運輸中貨物交接的特點,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可以參照執行。

但由於網路交易的實踐特點,承運服務經營者服務合同中的貨物,電商企業在網路**的商品,往往不是一次性接受和交付,而是根據交易情況陸續傳送到承運人處,承運人再源源不斷的送達終端客戶。承運人責任很難嚴格拆分到次。因此責任期間的確定,就要在承運合同中進行具體約定。

(二)承運服務經營者的責任基礎和責任形式

關於我國網路模式下承運服務應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前文已有論述。我國承運服務經營者的責任基礎應為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除了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產生的損害外,均不可宣告免責,承運人必須對承運合同期間內的一切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承運實踐中,承運服務經營者合同的嚴格責任的形式並不完全相同。採用統一責任制,承運人要對整個承運過程出現的一切損害,按照統一的責任制度和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責任形式下,貨主不必清楚承運活動的具體實施者,能夠更加有效的追究責任。

採取網狀責任制形式,承運人根據具體運輸方式和合同性質的差異,對其產生的責任和損失適用不同的法律。

《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採用的是修正的統一責任制,筆者認為統一責任制更加適應於網路交易承運服務的特點,利於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從長遠來看,統一責任制的優點使其必將成為網路模式下大宗長期性承運服務採用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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