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文化整理

2023-01-21 08:36:03 字數 3022 閱讀 8215

關於客家的一些禁忌禮儀

1,在人生禮儀方面婚嫁喪葬之禮是最為重要的禮儀。客家人對此高度重視,並且產生了諸多禁忌。在婚嫁方面,在傳統的客家社會,贛州南部的南康等地客家人孕婦禁摸新娘的嫁妝。

新娘出嫁忌踩娘家大門檻,離家忌父母送行。新娘進家門時公婆要躲避,忌與公婆撞見。上猶婚配忌女大男一歲,男大女七歲。

(這裡結合婚姻法的相關法條進行整理總結)在喪葬方面,在贛縣等地,在外地身死者,其屍、棺材不得進家院,謂之「野死鬼不能進屋」。在南康等地,戴孝服的人逢年過節忌進他人屋內。在於都等地,居喪時不能穿紅戴綠。

(這裡的習俗結合法律宣揚的民主自由精神相關理論進行整理)。

2、女性禁忌禮儀眾多。一是對普通婦女。南康等地的婦女在分龍日忌曬女褲,在信豐女褲不能和男褲一起洗曬,不能曬高處、顯眼處。

在寧都等地,上樓時,忌女人走在前面,下樓時,忌女人走在後面。在贛縣等贛江邊的地區,漁工不許婦女坐在船頭。二是對孕婦、產婦。

女子懷孕期間不能坐在新娘或嬰兒睡床的床沿,孕婦也忌看怪相,聽怪聲,產婦坐月子忌出產房,忌串門。(這塊結合法律保護婦女權利自由的情況進行整合分析)。

3、語言禁忌方面。贛南客家在語言上的禁忌幾乎包括了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比如一是忌說「沒有」、二是正話反說、三是重話輕說、四是委婉之語、五是代稱。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贛南客家人,親人之間如果八字相剋是一種大忌。這種情況下的話,就要採取在稱呼上變親為疏的方法處理。比如父子相剋,兒子就不能叫爸爸,要改稱「伯伯」或者「叔叔」。

如果母子相剋,就得改稱母親為「嬸嬸」(這一塊的話結合看看有沒有一些保護未成年人法中的規定,不太利於家庭關係的和諧,易於出現未成年的叛逆情況和犯罪率的上公升)

4、其他方面的禁忌。例如「伯公樹」、「社官樹」、「水口樹」不准砍伐;出門忌見蛇相互交配,忌聞貓頭鷹叫,有「夜貓子笑禍來到」的說法。(這一方面有利於對生態壞境的保護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的建立,結合相關環境法的一些法條進行整合,和乙個違反環境法的刑事犯罪案例進行對比對這方面禁忌的一些推廣)

客家禁忌的弊端:1.助長了神秘及迷信觀念。2、束縛了人們的思想和手足。3、對人們的正常生活與生產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4、有輕視婦女的傾向。

客家禁忌的積極作用:

1)體現了人們一種趨吉避凶的願望,對美好生活的願望和追求。

2)有的禁忌有利於人類的健康繁衍。比如客家人的關於近親結婚以及共同地域同姓結婚的禁忌,符合優生學原理,有益於人類的健康繁衍。

3)有些禁忌有利於對生態的保護,對濫伐樹木是一種強有力的遏制。

4)禁忌還具有一定的社會規範、社會整合的功能。其中雖然有些禁忌表現出束縛思想,但是還是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方面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

因此對於贛南客家文化的禁忌方面,我們需要結合現代的相關法律知識,積極宣揚那些並不違背法條的禁忌,而且有利於社會的禁忌進行加以改造進行宣揚,對於那些違反具體法條和違背具體法律精神的禁忌,則通過強行的法律措施進行廢除。

關於客家文化對正義的崇尚

贛南客家地區的關帝廟,遠比中原地區多。他們把關公尊稱為「關帝」。可能這與客家先民在中原地區時遭受外族侵略被迫遷移有關。

所以他們會期望有乙個具有一身正氣、善於和敵人作戰的英雄出來保家衛國。於是三國時的關雲長成了他們崇拜的偶像。這在另外一方面也是由他們在遷移前所遭受的**侵略有很大關係。

贛南上猶於都的一些客家地區還很崇敬保衛鄉里、英勇作戰、捐軀犧牲的先烈,為他們立廟祀奉。在贛縣的贛江旁邊的山上,我們發現了許多先烈廟,被當地人稱為「義民廟」。從中我們可以發現贛南地區的客家人對正義之士的尊崇,對正義的崇尚。

正是這種崇尚,才形成了贛南地區的客家人之間和睦友好的關係,也促使了很多客家人在異鄉勇於救人的報道從不間斷。

(這裡結合法律所體現的正義精神正是贛南地區客家人所尊崇的,因此結合你們的調研情況中大部分的客家人對於法律的了解和遵守情況作出說明)

關於客家人打合同或者銀會或會子的習俗遇到糾紛,現代民法和合同法該如何處理

打合同指男的入贅女方,結婚前彼此約定,生下的孩子男女兩姓平分。男的對女方父母負生養死葬,結婚時不出聘金,女方也無嫁妝,男的可以繼承女方父母的財產。(這個習俗涉及到和合同法的相關知識和繼承法的相關知識,有沒有與法條違背,如果出現因財產問題鬧上法庭如何處理,需要你去整理寫好報告)

銀會或會子這是一種親友間經濟上互助的組織形式。一家急需用錢的時候常常邀請親友們湊分子錢給他,沒有借據,以後每月各家輪流收取分子錢。收錢時有一頓聚餐。

一方面體現了互助友愛的精神,另外一方面萬一出現了鬧上法庭的情況這種該如何處理。(這裡需要你去查詢下相關的法律這種情況怎麼處理,是否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應該予以整治,需要你查資料整合)

關於客家冥婚的風俗批判。

冥婚又名鬼婚、陰婚、冥配等就是死人結婚,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陰靈之間結婚,一種是陰靈與活人結婚。陰靈之間結婚只是一種明顯違背婚姻法的風俗形式,但是並未造成實質性的危害,但是陰靈與活人結婚已經違反了婚姻法並且危害了社會和人身,有些還觸犯了刑事法律,負有刑事責任。

冥婚這一習俗在台灣客家人聚居地區特別地普遍,在內陸粵東地區梅州普遍於古代至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存在。靠近粵東梅州地區的贛南客家地區,由於贛南地區普遍為丘陵地區,故也存在少數冥婚這一落後的習俗。梅縣松源鎮園嶺村的溫氏(目前大約90歲)舊時嫁入楊閣村之後,其丈夫不久即去世。

由於喪夫心理打擊比較大,後來她被人告知有殺夫之命,它由此自命自責,為了解脫,便經常上庵以求保佑餘生和超脫。之後經人開導動員其改變生活環境,改嫁隆文鎮一家生活較好,適又死去兒子的人家,這樣不但逃脫殺夫之命的後果,又改變了居住環境。。他們按習俗與死丈夫結婚後,向社會買兒子,細心撫養,繼承香火。

這整個過程我們發現違反了諸多相關法律規定。溫氏的悲劇不僅僅是由冥婚這一落後的習俗所造成的,更是由於當時不完善的法律所早成的。

現在的問題是,冥婚雖然是死人的婚配,但卻是活人在操作,因此,其背後有文化的影響。從表象上看,現有的文獻資料都強調實行此婚的形式是自願的,但從絕大部分當事人在處理完死者後事後即自盡陪葬,則所謂的自願原則是有雙引號的。冥婚被當做陋習遭到我國主流思想的批判,在現代社會,「文化殺人」已無市場,但是由於某種原因,又衍生出「文化犯罪」。

在西北地區已有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文化來犯罪,將活人配冥婚的報道。那麼在偏遠的贛南山區也存在。這該引起社會學界與法學界的重視,完善我們的法律普及到這些地方,革除陋習。

(這裡你要講下文化殺人和文化犯罪的事情,並且提出你的相關建議進行整合,結合你的調研實際進行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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