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交2019 995號

2023-01-20 03:54:03 字數 3488 閱讀 2228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於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以下簡稱「08規範」)已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3號公告批准發布。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專案,必須執行「08規範」和本通知規定,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礦山工程。

(二)上述範圍以外的工程建設專案,也可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二、工程量清單編制

(一)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二)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專案清單、其他專案清單、規費專案清單和稅金專案清單組成。

(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專案編碼、專案名稱、專案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08規範」附錄規定的專案編碼、專案名稱、專案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五)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專案編碼,應採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應按「08規範」附錄的規定設定,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專案名稱設定,同一招標工程的專案編碼不得有重碼。

(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專案名稱應按「08規範」附錄的專案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七)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應按「08規範」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八)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08規範」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九)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專案特徵應按「08規範」附錄中規定的專案特徵,結合擬建工程專案的實際予以描述。

(十)措施專案清單應根據工程現場實際情況,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結合「08規範」要求,分專業進行編制。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專案進行增補。

(十一)措施專案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專案清單宜採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和有關規定編制;不能計算工程量的專案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

(十二)其他專案清單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單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十三)規費專案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排汙費;

2、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

3、住房公積金;

4、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

5、河道管理費。

(十四)稅金專案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3、教育費附加。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

(一)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採用綜合單價計價。

綜合單價指完成乙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專案或措施清單專案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二)招標檔案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三)規費、稅金和措施專案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四)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檔案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

(五)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格。填寫的專案編碼、專案名稱、專案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

(六)投標**應根據招標檔案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擬建工程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施工方案,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依據投標人企業定額或參照本市現行計價依據和市場**資訊進行編制,但不得低於成本價。

(七)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的單價和合價,投標人均應填寫,未填寫單價和合價,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合價中。

四、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和調整

(一)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08規範」和本市現行的計價規定執行。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式、支付及時間;

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5、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範圍的調整方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二)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四)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後,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核對。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後,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乙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人重複核對竣工結算。

(五)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後,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已經認可,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對意見後,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對意見已經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六)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書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七)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檔案。

(八)若施工期內人工、材料、機械市場**發生波動,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協商訂立補充合同;或以投標價或合同約定的**月份對應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為基準,與施工期造價管理機構每月發布的**相比(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人工**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於±3%(含3%下同),鋼材**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於±5%,除人工、鋼材以外工程所涉及並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機械**的變化原則上大於±8%,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指與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變化幅度的差額)要素**。調整後的要素**差額只計稅金。

五、其他規定

(一)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與核對應分別由招標人、投標人、承包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招標**機構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二)招標控制價在有條件的專案中試點推行。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費費率、工程量清單上海地區補充專案(含措施專案)由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另行制訂。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試行,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2023年10月1日前簽訂合同的工程建設專案,仍按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約定執行。

(五)自本通知試行之日起,原市建交委(2003)532號檔案中關於工程量清單編制和計價的部分、829號檔案同時廢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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