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交 2019 105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2021-07-31 11:37:12 字數 4555 閱讀 7227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交〔2006〕105號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已經市建設交通委2月6日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在建工程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公尺的基坑或深度雖未超過5公尺,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複雜的基坑。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護、基底加固、降水、土方開挖等內容。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基坑工程前期準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相關職能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未在本市範圍內應用過的深基坑設計、施工技術,應結合上海具體地質情況,進一步研究、試點並通過評審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鼓勵深基坑專案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參加建設工程保險。

第二章前期準備

第八條在初步設計階段,深基坑工程預計發生以下情況時,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制定深基坑設計、施工安全性報告:

(一)開挖深度超過7公尺或者地下室二層以上(含二層)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雖未超過7公尺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較複雜及工程影響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內環線以內開挖深度超過5公尺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設計、施工安全性報告應當通過專家評審。評審內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對環境的影響。設計、施工安全性報告經論證在技術、安全方面切實可行後方可施行。

市建設交通委負責建立深基坑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深基坑附近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現狀,以及同期建設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調查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

前期的調查範圍從基坑邊線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範圍為止。

鄰近地鐵、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承發包管理有關規定,擇優選擇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施工前,應當邀集設計、施工、監理、市政、公用、供電、通訊、監測等有關單位,介紹設計、施工安全性報告內容及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對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應作進一步檢查;對可能發生爭議的部位應拍照或攝像,布設記號,並作好記錄。

對受影響可能發生爭議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委託房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應當提出建築物、構築物可承受外界影響的程度。

第十二條深基坑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相繼施工時,各建設單位要採取措施,共同做好協調、配合工作,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造成不良影響。後施工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相鄰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專家共同參加審定。

第十三條各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同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通報深基坑工程專案情況。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範、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方案,並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後進行勘察工作。

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範和經審定後的勘察方案編寫。

第十五條勘察單位應當對深基坑工程建設地域進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設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後的服務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設計

第十七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地質情況、基坑周圍環境、管線情況、主體結構設計要求、施工條件及深基坑設計、施工安全性評審意見等制定設計方案。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支護結構、挖土、降水、環境和管線保護、監測等內容。

第十八條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範、標準、規定進行,並提出預防和降低對鄰近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周圍環境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條採用與主體地下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密切配合,依據工程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檔案資料進行設計,並考慮圍護結構和主體結構基礎沉降的適應性。

第二十條深基坑工程設計應當按照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要求、設計程式和技術責任制進行設計,提交設計圖紙、有關設計檔案和基坑圍護結構的控制變形值,並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現場試驗和監測要求。

第二十一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做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蹤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檔案。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條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檔案和設計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除應當具備常規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保護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確定滿足本辦法第八條三個條件之一的深基坑工程,其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評審。評審專家從深基坑工程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評審內容包括審查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對環境的影響,同時審查初步設計階段制定的深基坑設計、施工安全性報告中的各項技術、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評審專家組應當對設計、施工方案作出明確的結論意見,並及時將評審意見送交市級安全、質量監督機構。

設計、施工方案經論證在技術、安全方面切實可行後方可施行。

第二十四條市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將評審通過的深基坑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分送相關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各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深基坑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督計畫,委派專人對深基坑工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各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深基坑監督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經評審通過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隨意變動。確需修改時,應當經過原評審專家組同意。其中,需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先徵得原設計單位認可。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進行基坑開挖條件驗收,未經驗收通過的,基坑不得開挖。

深基坑工程開挖必須由專案總監發布開挖令。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現場應當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搶險人員和器材。

發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建設交通委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效組織搶險,防止事故及事故後果的擴大。

第二十八條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管理,履行技術管理程式,按評審通過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並對施工現場的周圍環境進行監控。嚴禁違章作業和盲目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必須採取有效的防爆防火、保護環境等防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基坑開挖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

第六章監理和監測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應根據規範、設計檔案、評審意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檔案,編制深基坑施工監理大綱和實施細則,並對深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安全、質量監理。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深基坑工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並發布開挖令;

(二)檢查和督促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和督促現場施工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

(四)檢查和督促各項觀察、監測記錄的履行;

(五)深基坑開挖後暴露時間較長的,應及時制止。

第三十二條深基坑支護監測和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的監測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檔案和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監測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提出各項報警限值,並經委託方審核後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圍環境的全過程監測工作。

監測資料應當真實,監測記錄應當規範,監測資料和記錄經審核後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當監測資料達到報警限值時,應及時通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同時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並制定解決方案後,方可復工。

工程結束後,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託方和評審專家組提交監測報告。

第三十四條在颱風、暴雨期間及遇到地下水位漲落大、地質情況複雜等情形時,監測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和周圍環境的沉降、變形、地下水位變化等觀察工作,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並加大監測頻率。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深基坑工程的相關技術規定由市建設交通委發布。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關於印發〈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滬建建(98)第0820]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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