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邊坡工程與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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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廳檔案

魯建發〔2006〕27號

關於印發《山東省邊坡工程與

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

為加強對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相鄰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邊坡工程與基坑工程管理規定》。現將《山東省邊坡工程與基坑工程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切實加強管理,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東省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相鄰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邊坡,是指建(構)築物場地或其周邊,由於建(構)築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築施工所形成的人工邊坡和對建(構)築物安全或穩定有影響的自然邊坡。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複雜的基坑。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類:

ⅰ新建工程:在邊坡與深基坑影響到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為建築邊坡與深基坑修建的擋土牆等防護設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邊坡與深基坑的支護、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導與排洩、土方開挖與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影響到的區域內已建成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擋土牆等防護設施工程。

第四條山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的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範圍內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六條鼓勵採用科學先進的邊坡與深基坑勘察、設計、施工技術和工藝。但未在本省範圍內應用過的技術與工藝,應當結合工程所在地的具體地質情況和工程實際進行研究、試驗,並通過山東省工程勘察專家委員會評審後,方可應用。

第七條鼓勵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投保工程一切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第ⅰ類工程,應當履行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程式,實行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監督、建設監理等法定制度。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建設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資格和能力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等單位。

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第ⅱ類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不得肢解發包。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邊坡與深基坑工程鄰近的建(構)築物結構型別、層數、地基、基礎型別、埋深、持力層及上部結構現狀和周邊道路、管線、排水等情況,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等單位。

第十一條前期的調查範圍應為邊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響範圍,不小於邊坡、基坑邊線起,邊坡高度或基坑開挖深度2~3倍的範圍。

臨近地鐵、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要確保相鄰建(構)築物及周邊道路、管線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以及市政、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訊、城建檔案等單位和相鄰房屋業主,介紹工程建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安全保障措施,徵詢相關單位和個人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指定或隨意削減監測專案。

第三章工程勘察與設計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對建築邊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擬建地域進行勘察,勘察的範圍應涵蓋建築邊坡或深基坑可能影響的區域,查明工程建築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邊坡與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及設計引數。

第十五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範、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綱要和方案,並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後方可實施。

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和擬建工程詳細勘察合併進行,勘察深度除滿足詳細勘察要求外,還應當滿足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條勘察工作的負責人及物探、室內試驗、鑽探、現場編錄等專項負責人,必須由符合資格要求的人員擔任,且應持證上崗:所有其他從業人員,均應接受相應的崗位培訓。

第十七條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範和經審定後的勘察方案編寫,給出工程設計、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岩土體特徵及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氣象及水文條件以及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可能的破壞範圍邊界、破壞模式等,對建築邊坡與深基坑穩定性和危害性進行評價,並對工程設計、施工、監測提出合理的建議。

第十八條勘察報告必須經一類勘察專項審查機構審查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後的服務工作。當工程設計、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作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條從事建築邊坡和深基坑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岩土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工程勘察資質。建築邊坡與深基坑高度超過10公尺的工程,從事設計的單位應具有岩土工程甲級勘察資質,主要設計人員應具有國家註冊岩土或結構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後的勘察報告以及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周邊的地質情況、周圍環境、工程主體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確定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支護結構、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洩與疏導、環境保護、監測、應急措施等內容,工程設計計算和分析必須符合設計檔案編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設計文待應明確提出避免對周圍環境和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或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設計圖紙及檔案必須註明支護結構、周邊重要建(構)築物、重要管線及周邊土體的控制變形值。

第二十四條設計方案應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專門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到實地察看現場情況,本著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並出具由專家簽名的書面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會的評審意見。對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優化後出具正式施工圖紙,並由具各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複核證明、加蓋評審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作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過程的技術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設計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第ⅰ類工程,設計單位還應當根據設計計算所採用的假設條件、施工情況、現場環境等編制和提交《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安全使用及維護須知》,註明使用注意事項、維修方法、險情預兆及應急措施。

第四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資質。施工專案負責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岩土工程專業知識,具有較豐富的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施工經驗。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勘察報告、設計檔案、設計技術要求以及周邊環境資料,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當具有常規的內容外,還應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環境保護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搶救預案等內容。

第三十條對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並根據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最終方案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審批後方可實施。

施工中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同意,並提出是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有必要的,應當重新組織論證、審查。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對周邊環境進行檢查,確保毗鄰建(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重要設施的專項保護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旌工質量安全技術管理,做好技術交底,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質量安全有關規範等組織施工,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資訊,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周密的防範和有效的應急措施,並及時與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溝通。

第三十三條開挖的建築邊坡應當按設計要求及時進行支護結構的施工及坡面防護,基坑開挖完成後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嚴禁長時間曝露。

第五章工程監理與監(檢)測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相應的國家規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評審意見、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資料,編寫工程監理規劃、監理大綱和實施細則,嚴格依照監理規範實施監理。

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必要時應配備註冊岩土程師。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時,應當把以下內容作為監理工作要點:

(一)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二)監督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和督促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

(四)對施工過程實施旁站監理,並隨時關注施工對周邊環境及設施的影響;

(五)做好各項指標及監測資料的記錄和監理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十六條相鄰建(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等的監測應當委託有岩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監測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同屬一家主管單位。

第三十七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和《建築深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等有關監測要求,制定監測方案,並經委託方審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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