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2023-01-19 21:39:03 字數 5810 閱讀 1387

文號:豫建〔2010〕25號發布時間:2023年07月14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省轄市建委(建設局),各有關擴權縣建設局:

為加強對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相鄰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河南省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相鄰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邊坡(以下簡稱「邊坡」),是指在建(構)築物場地或其周邊,由於建(構)築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築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過8m(含8m)人工邊坡和對建(構)築物安全或穩定有影響的自然邊坡,或雖未超過8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複雜的邊坡。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以下簡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的基坑。

本規定所稱邊坡與基坑工程,包括邊坡與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導與排洩、土方開挖、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境保護、監測等內容。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邊坡與基坑工程的環境調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的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根據職責具體負責邊坡與基坑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河南省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危險性較大的邊坡與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評審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對於該專案有滿足第二條的邊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檔案外,應同時提交邊坡與基坑工程專家委員會設計方案評審報告、專家委員會或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設計方案複核證明,以及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批准的邊坡或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第六條鼓勵採用科學先進的勘察、設計、施工技術和工藝。未在本省範圍內應用過的技術與工藝,應結合工程所在地的具體地質情況和工程實際進行研究、試驗,並通過專家委員會評審後,方可應用。

第七條鼓勵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邊坡與基坑工程辦理工程一切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以減少工程的風險損失。

第二章建設單位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依法將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建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且有經驗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單位。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邊坡與基坑工程鄰近的建(構)築物結構型別、層數、地基、基礎型別、埋深、持力層及上部結構現狀和周邊道路、管線、排水等情況,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等單位。

第十條前期的調查範圍應為邊坡及基坑可能的影響範圍,不小於邊坡、基坑邊線起,基坑開挖深度或邊坡高度3倍的範圍。

臨近地鐵、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邊坡與基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要確保相鄰建(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對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等作進一步檢查;對可能發生爭議的部位應拍照或攝像,布設記號,作好原始記錄。

對受影響可能發生爭議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依法委託房屋質量鑑定單位進行鑑定。鑑定報告應提出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可承受外界影響的程度。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相繼施工時,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措施,共同作好協調、配合工作,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產生不良影響和造成損失。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壓縮合理工期和削減施工過程中的監測專案。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對邊坡或基坑可能影響的區域進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築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邊坡與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及設計引數。

第十五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範、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綱要和方案,並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後方可實施。

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滿足主體工程詳細勘察要求外,還應當滿足邊坡與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條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範和經審定後的勘察方案編寫,給出工程設計、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岩土體特徵及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氣象及水文條件等技術資料。對邊坡與基坑工程可能的影響範圍、破壞模式、穩定性和危害性進行評價。對基坑與邊坡工程設計、施工、監測提出合理的建議。

第十七條勘察報告必須經主體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後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後的服務工作。當工程設計、施工**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做好配合。

第四章工程設計

第十九條鼓勵有岩土工程設計資質的主體結構設計單位對該工程的邊坡或基坑工程進行設計。當從事邊坡和基坑工程設計的單位為非主體結構工程的設計單位時,其應當具有相應的綜合岩土工程勘察或專業岩土工程設計資質,完成的設計檔案應與原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檔案相協調。設計人員與設計檔案應符合國家對註冊師的規定。

第二十條設計單位應依據審查合格後的勘察報告以及邊坡與基坑周邊的地質情況、周圍環境、工程主體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確定設計方案。

設計方案應包括支護結構、土方開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洩與疏導、環境保護、監測、應急措施等內容,工程設計計算和分析必須符合有關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邊坡與基坑工程的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範、標準、規定進行,其設計檔案應明確提出避免對周圍環境和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或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設計圖紙及檔案必須註明支護結構、周邊重要建(構)築物、重要管線及周邊土體的控制變形值以及坡頂堆載的限制值。必須註明邊坡和基坑工程的設計使用期限。

邊坡與基坑工程的支護結構不得超出用地紅線,必須超越紅線時應徵得相鄰地塊業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採用與主體地下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密切配合,依據工程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檔案資料進行設計,並考慮圍護結構和主體結構基礎沉降的適應性。

第二十三條設計方案應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專門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到實地檢視現場情況,本著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並出具由專家簽名的書面評審報告。

以下邊坡和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評審由河南省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專家委員會組織評審:

(一)土質邊坡高度超過15m(含15m),岩質邊坡高度超過30m(含30m);

(二)土質邊坡高度雖未超過15m,岩質邊坡高度雖未超過30m,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劃分標準邊坡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築邊坡;

(三)基坑開挖深度超過7m(含7m);

(四)基坑開挖深度雖未超過7m,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劃分標準基坑安全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為溼陷性黃土的基坑工程根據現行行業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167劃分標準基坑安全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邊坡與基坑工程設計方案的評審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優化後出具正式施工圖紙,並由專家委員會複核。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作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過程的技術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設計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監(檢)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檔案、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及環境資料,編制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專項施工方案。從施工方法、施工順序、質量要求、進度安排、安全防範等方面進行有效控制。對鄰近建(構)築物及設施應有周密的保護措施;對坡頂堆載、地表水、地下水應有詳細的控制措施;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地區的工程應有控制險情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邊坡與基坑工程的概況、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標準、規範及圖紙(標準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畫:包括施工進度計畫、材料與裝置計畫;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引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土方開挖、運輸、工況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項;

(六)施工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質量檢驗、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七)勞動力計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配備情況;

(八)經審查合格的勘察報告、相關圖紙和必要的計算書等。

第二十八條對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核,並根據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最終方案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相關專業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實施。

施工中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相關專業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同意,並提出是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核。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組織論證、審核。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開工前,專案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邊坡與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管理,樹立警戒標誌,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資訊,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施工現場應當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搶險人員和器材。

發生邊坡與基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並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效組織搶險,防止事故及事故後果的擴大。

第三十一條邊坡與基坑工程施工完畢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基坑開挖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嚴禁基坑暴露時間超過設計使用期限。地下工程施工完畢並達到設計要求後,基坑應及時回填,並按設計要求保證回填質量。

特殊情況下未能及時回填超過設計有效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進行加固處理。加固方案應委託專家對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進行論證審查,提出書面論證審查意見,同時報送安監機構。責任單位對因未能及時回填或未進行加固處理而發生的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工程監理與監(檢)測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相應的國家規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評審意見、專項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編寫工程監理規劃、實施細則,並對邊坡與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安全、質量監理。

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必要時應配備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時,應當把以下內容作為監理工作要點:

(一)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二)監督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和督促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

(四)對施工過程實施現場監理,並隨時關注施工對周邊環境及設施的影響;

(五)檢查和督促各項觀測、監測資料的記錄並做好監理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十五條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支護體系的變形監測、相鄰建(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等的監測應當委託有岩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監測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

第三十六條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現行規範、工程場地的勘察報告、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等制定監測方案。

第三十七條監測單位應當自施工準備階段開始直至工程竣工驗收,按相關規範及監測方案要求作好邊坡與基坑以及周邊環境的全過程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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