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完善刑事國家賠償制度研究版本

2023-01-17 21:00:05 字數 1166 閱讀 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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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國家刑事賠償制度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的合法權益,通過國家賠償的方式對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進行救濟,集中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權力的制約的法治精神。但是現行《國家賠償法》雖然經過修改,彌補了部分不足,但在國家刑事賠償制度方面仍然有待完善。

一、我國刑事國家賠償制度的缺陷

從《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賠償案件數量一直較少,作為國家賠償的刑事賠償更是少之又少。但是**報道的冤假錯案不時見諸報端。可見並不是我國國家賠償案件較少,而是國家賠償制度存在缺陷,導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的受害人較少。

這說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尤其是刑事國家賠償制度亟待完善。

(一)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違法為賠償原則有待修改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違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這一規定實際上確立了國際賠償的歸責原則,就是只有國家賠償義務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著違法行為,這一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損害,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縱觀世界各國國家賠償制度主要有過錯責任、違法責任、損害責任。

其中過錯責任原則以公權力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無過錯為賠償原則,主要代表國家為德國,違法責任原則以公權力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無違法行為為賠償原則,主要代表國家為土耳其、瑞士等國,損害責任原則以是否使受害人遭受損害為原則,主要代表國家為日本、俄羅斯等國。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適用的違法行為原則,但該原則自實施以來爭議較大,如果公權力機關沒有違法,但給國家賠償權利人造成損害,是否國家賠償義務人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呢?如偵查機關依法對嫌疑人刑事拘留,並經審查起訴機關批准逮捕,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根據已掌握證據也指向該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並無違法行為。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機關審查起訴後,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案件後,因證據變化等原因,導致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在此情形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並無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人並不能最終獲得國家賠償,但有一點毋庸置疑,客觀上受害人受到了損害。

《國家賠償法》是依據客觀事實還是依據法律事實斷定受害人沒有犯罪行為,來進行國家賠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以行為違法為原則的《國家賠償法》存在著缺陷,不能以行為違法為唯一賠償原則。

國家賠償制度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該法第2條規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一 行政賠償和司法 刑事 賠償 國家賠償法 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司法 刑事 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的方式和標準

每日的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日支付。2 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的計算標準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造成公民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

國家刑事賠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1

刑事賠償制度以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對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社會個體進行物質上救濟為最終落腳點,它反映了尊重公民個體權利的主流價值觀念,倡導個體權利制約社會公共權力。從刑事賠償的本質以及形成機制看,刑事賠償只能在個體權利意識逐漸覺醒和不斷提高的民主社會才能產生並找到存在的適宜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