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的若干思考演講

2023-01-17 18:03:03 字數 5425 閱讀 8665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

[前面的話]

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調整社會關係、指導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我國法律具體條文的補充與擴充套件,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時我國司法解釋由於諸多原因,也存在著諸如超越立法制度、不具有立法權、違反全國人大規定等這樣、那樣的問題與不足,這方面也在社會各界、專家學家、司法人員、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中產生強烈的意見。

不可否認,依據我國現行法律進行審判解決錯綜複雜的種類訴訟案件確存在一些實際難度,實際的審判活動不能沒有司法解釋。

同時公眾對司法解釋的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不甚了解,司法解釋的功能不知曉,本文試通過一些簡要粗淺的分析說明,增加對司法解釋的了解,以利在訴訟活動中,更好的學習、理解、掌握及適用司法解釋。

一、司法解釋的法律淵源

司法解釋大致源於我國古代唐朝,當時唐朝先頒布唐律。

唐律又稱為唐律令,是唐代法令的總稱。

為了讓大多數**能夠了解以及執行法律,唐朝派專人編寫了《唐律疏議》,來作為對唐朝法律的補充與解釋供古代**們學習與使用。

《唐律疏議》完成後,又由朝庭來頒布,將學理解釋直接公升格成了法律,這也就是今天的司法解釋的淵源。

[唐律令]唐代法令的總稱,一般認為有

1、《武德律》以隋代《開皇律》為藍本,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2、《貞觀律》根據《武德律》修訂,唐太宗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3、《永徽律》在《貞觀律》上修訂,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62年頒行。

4、《開元律》在《永徽律》上修訂,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頒行。

現僅有《永徽律》502條完整儲存下來,《開元律》儲存部分。

唐代法典除律外,還有令、格、式三種。

[唐律疏議]唐《永徽律》的律文註解全書。

長孫無忌、李責等十九人於唐高宗永徽三年李治,公元652奉詔撰。

次年撰成上報,隨即頒行。

共三十卷。

《唐律疏議》系《永徽律》的逐條注釋,闡明文義,剖析內涵,並設定問答,通過相互辯難,以補律文所未完備之處。

《唐律疏議》通篇貫穿唐初封建統治集團注重法制的精神,集中的發揮漢、魏、晉、隋各代的法律理論,著重鼓吹君主****、封建倫理和等級制度。

它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為中國至今的最古、最系統的封建法律著作,對《唐律》在東南亞各國的傳播起了促進作用。

二、我國司法解釋的產生

新中國成立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當時審判工作的需要曾也作出了不少相關規定對指導審判工作,但當時並沒有司法解釋的明確提法及形式。

文革後,2023年公、檢、法三司法機關得以恢復,全國人大實施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試行》、《律師暫行條例》、《國籍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及法規。

由於法律一下子多了起來,並且當時這些基本法律在條文表述上比較簡單,無法適應面臨改革開放、搞活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以及隨之而來的大量的公民權利紛爭、刑事案件等審判實踐的形勢。

出台司法解釋就提到乙個重要的地位上來了。

2023年6月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全文

《決議》作了的兩個最主要決定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已相距今天有23年了,全國人大的《決議》的規定是十分明確的,沒有任何歧義之處。

三、司法解釋的具體文書形式

一司法解釋

1、例如法釋20號--《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例如法發6號--《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3、例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例如《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5、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法釋32號

6、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法釋26號

7、例如無文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上述形式中,、是最常見的司法解釋形式,其中包括若干規定、補充規定、具體規定等。

嚴格講,由於各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解釋與司法檔案都需要遵照執行,因此人們無法從檔名稱上對其是否屬於司法解釋作出判斷。

因此,一般只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發文文號來判斷,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文號均為法釋[××××]××號文號其中[××××]為年份、××號為該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司法解釋的序號。

自年至今,司法解釋的文書形式多限定在解釋、規定、批覆三種形式,如此看來,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司法解釋文書表現形式作了規範化管理,但究竟以什麼文書形式表現,有多少種文書形式我們不得而知。

二司法檔案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文書文號上做了區分外,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文書形式下達的司法檔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以司法檔案進行分類,這些司法檔案文號多以法發[××××]××號、法[××××]××號出現。

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時要求各級法院遵照執行、參照執行或執行,大部分已公開公布的司法檔案是對於與審判工作有著直接關係的,它們往往是具有司法解釋執行效能的文書形式。

大致有例如法函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覆函

例如法函[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理解的答覆》

例如法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

例如法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行為案件編號和收取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

例如法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例如公通字29號--《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等諸多形式。

自年至今,對於與審判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司法檔案多採用通知的形式,文號也多採用法發[××××]××號、法[××××]××號兩種形式,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司法檔案的文書表現形式作了規範化管理。

三司法檔案與司法解釋的關係

司法檔案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什麼樣的關係,這類與審判工作有直接關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法檔案形式直接下發,要求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加以執行的司法檔案是否具有司法解釋的效能,如果說具有此效能又為何不以司法解釋直接公布。

其內在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1、從[中國法院網]的法律文庫中開啟具體的單個司法檔案,可以清楚看到國家法律法規;

2、最高人民法院網年6月1日署名為凡夫文--規範行政審判法律適用推動我國法制建設最高法院下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稱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就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進行了座談。

與會人員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法律規範衝突的適用規則、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斷和適用、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適用關係、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衝突的選擇適用、規章衝突的選擇適用、關於新舊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和法律規範具體應用解釋等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形成了會議《紀要》。

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通過行使司法解釋權,為行政審判準確適用法律規範,確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推動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和進步,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紀要》出台,對我國法制建設將有較大推動。

[最高人民法院網06010006]

從上述兩個方面看,該《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首先屬於國家法律法規範疇,其次屬於司法解釋類使用。

只是出於原則指導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將它列為司法檔案,而暫不作為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

四、司法解釋的法律效能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開始打破條塊部門傾向,逐步走向整體化、科學化、專業化,民主化,立法程式與起草工作開始走向法制化。

法律逐漸補充完善,法律條文也向充實、明確、完整化發展。

但立法工作由於諸多原因,始終慢一拍,很難適應社會主義經濟、政治與民主發展的要求,因此審判實際工作需要司法解釋。

1、立法效能

我國目前的司法解釋具有立法效能,這是我國司法解釋的乙個重要法律特徵。

雖然社會各界對此效能持有不同意見,總在不同領域場合討論這點。

而多數出於實踐考慮的學者專家則不迴避這一事實,正如肖建國教授咱們的司法解釋從理論上來講,司法解釋權非常有限,現有的法律的立法原意做出一些補充或者具體適用方法的一些解釋。

司法解釋理論上也不能超越立法規定的範圍。

這一點我想強調,目前《民事訴訟法》程式上解釋過於簡單,當時我們制定的時候,沒有想到民事程式上有那麼多的問題,現在很多的搞民訴法或者民商法,如果提到有什麼問題,他們會研究民事研究的執行問題,他們會說民事執行有什麼問題,就是操作的問題,現在這樣的觀念都沒有改變,我們91年關於民事執行程式只有30條規定,用30的規定解決目前實踐中這麼多的執行案件,可以說捉襟見肘,根本解決不了。

很多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裡沒有規定,而且很多的問題當時沒有考慮到現在出來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司法解釋面對現實的問題無動於衷,還高談闊論的說司法解釋取消了立法權,如果沒有作為單一的考慮,如果修改《民事訴訟法》,這個時候把民事程式法修訂也不可能,因為再怎麼詳細,也不能引導我們執行實踐,而且程式法是實踐中強制性最強的法,我們要奉行這種規定,如果立法不規定,或者來不及規定,沒有時間的話,要解決現實的問題不能用司法解釋這個問題,通過什麼方法?唯一的方法就是束手待斃,等你在裡面高談闊論說這個問題解決不了,立法沒有規定,法院解決不了,這樣的一種做法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

所以,現在對於我們最高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釋,我個人還是理解,要充分的考慮到法院作為降低糾紛,實現權利人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你是不能體會這樣的一種心情。

在這種情況下,抽象的談論司法解釋超越立法權,這種看法我不同意的。

所以,當然,你說如果立法解釋遇到這個問題,把這個問題提到立法日程,比較進入這樣的立法過程當然可以考慮,包括現在的民訴法的修改,說人大已經把民訴法的修改提到議事日程,但是到現在為止,我們十屆人大已經過去一年半,一共是五年,民訴法還沒有提到立法日程,可能五年期間,民訴法的修改也要泡湯,我本人不報太大的希望。

我們前兩年起草的物權法等等問題乙個接乙個,立法者沒有辦法考慮這個問題,面臨現實的問題不解決,而在這裡說三道四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態度,我們要面對中國的現實,盡量的兼顧現有立法的規定,根據需要作出一些有利於解決實際問題的規定。

即使這個規定現實法中沒有考慮到,作為司法解釋對這樣的規定作出補充性的規定,也是屬於司法權本身的義務之一。

不說司法立法,英美法系國家是立法,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們對法院作出的一些規定,統一全國的實踐,這個地方比各個地方的自行其是這種現象更好一些,所以,我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只要處於解決實際問題的考慮,作出一些規定,我認為是可以理解的。

演講致辭 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的若干思考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 前面的話 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調整社會關係 指導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我國法律具體條文的補充與擴充套件,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司法解釋由於諸多原因,也存在著諸如 超越立法制度 不具有立法權 違反全國人大規定 等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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