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致辭 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的若干思考

2023-01-17 18:09:02 字數 3570 閱讀 2335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

[ 前面的話 ]

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調整社會關係、指導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我國法律具體條文的補充與擴充套件,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司法解釋由於諸多原因,也存在著諸如「超越立法制度」、「不具有立法權」、「違反全國人大規定」等這樣、那樣的問題與不足,這方面也在社會各界、專家學家、司法人員、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中產生強烈的意見。

不可否認,依據我國現行法律進行審判解決錯綜複雜的種類訴訟案件確存在一些實際難度,實際的審判活動不能沒有司法解釋。同時公眾對司法解釋的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不甚了解,司法解釋的功能不知曉,本文試通過一些簡要粗淺的分析說明,增加對司法解釋的了解,以利在訴訟活動中,更好的學習、理解、掌握及適用司法解釋。

一、司法解釋的法律淵源

司法解釋大致源於我國古代唐朝,當時唐朝先頒布「唐律」。「唐律」又稱為「唐律令」,是唐代法令的總稱。為了讓大多數**能夠了解以及執行法律,唐朝派專人編寫了《唐律疏議》,來作為對唐朝法律的「補充與解釋」供古代**們學習與使用。

《唐律疏議》完成後,又由朝庭來頒布,將「學理解釋」直接公升格成了法律,這也就是今天的司法解釋的淵源。

[唐律令] 唐代法令的總稱,一般認為有:

1、《武德律》以隋代《開皇律》為藍本,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2、《貞觀律》根據《武德律》修訂,唐太宗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3、《永徽律》在《貞觀律》上修訂,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62年)頒行。

4、《開元律》在《永徽律》上修訂,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頒行。

現僅有《永徽律》(502條)完整儲存下來,《開元律》儲存部分。唐代法典除「律」外,還有「令」、「格」、「式」三種。

[唐律疏議] 唐《永徽律》的律文註解全書。長孫無忌、李責等十九人於唐高宗永徽三年(李治,公元652)奉詔撰。次年撰成上報,隨即頒行。

共三十卷。《唐律疏議》系《永徽律》的逐條注釋,闡明文義,剖析內涵,並設定問答,通過相互辯難,以補律文所未完備之處。

《唐律疏議》通篇貫穿唐初封建統治集團注重法制的精神,集中的發揮漢、魏、晉、隋各代的法律理論,著重鼓吹君主**、封建倫理和等級制度。它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為中國至今的最古、最系統的封建法律著作,對《唐律》在東南亞各國的傳播起了促進作用。

二、我國司法解釋的產生

新中國成立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當時審判工作的需要曾也作出了不少相關規定對指導審判工作,但當時並沒有司法解釋的明確提法及形式。「文革」後,2023年公、檢、法三司法機關得以恢復,全國人大實施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試行)》、《律師暫行條例》、《國籍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及法規。由於法律一下子多了起來,並且當時這些基本法律在條文表述上比較簡單,無法適應面臨改革開放、搞活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以及隨之而來的大量的公民權利紛爭、刑事案件等審判實踐的形勢。

出台司法解釋就提到乙個重要的地位上來了。 2023年6月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全文如下:

《決議》作了的兩個最主要決定: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已相距今天有23年了,全國人大的《決議》的規定是十分明確的,沒有任何歧義之處。

三、司法解釋的具體文書形式

(一)司法解釋:

1、【解釋】例如:法釋[2019]20號--《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意見】例如:法發[2019]6號--《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3、【規定】例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批覆】例如:《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5、【廢止目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23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法釋[2019]32號

6、【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法釋[2019]26號)

7、【解答】例如:無文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上述形式中,【解釋】、【規定】【批覆】是最常見的司法解釋形式,其中包括「若干規定」、「補充規定」、「具體規定」等。嚴格講,由於各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解釋與司法檔案都需要遵照執行,因此人們無法從檔名稱上對其是否屬於司法解釋作出判斷。因此,一般只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發文文號來判斷,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文號均為「法釋[××××]××號」(文號其中「[××××]」為年份、「××號」為該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司法解釋的序號)。

自2023年至今,司法解釋的文書形式多限定在「解釋」、「規定」、「批覆」三種形式,如此看來,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司法解釋文書表現形式作了規範化管理,但究竟以什麼文書形式表現,有多少種文書形式我們不得而知。

(二)司法檔案: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文書文號上做了區分外,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文書形式下達的司法檔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以「司法檔案」進行分類),這些司法檔案文號多以「法發[××××]××號」、「法[××××]××號」出現。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時要求各級法院「遵照執行」、「參照執行」或「執行」,大部分已公開公布的司法檔案是對於與審判工作有著直接關係的,它們往往是具有司法解釋執行效能的文書形式。

大致有:

【覆函】例如:法函[2019]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覆函

【答覆】例如:法函[2019)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理解的答覆》

【通知】例如:法[2019]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通知

【批覆】例如:法[2019]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行為案件編號和收取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

【解答】例如:法復[1996]2號--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座談會紀要】例如:法[2019]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會議紀要】例如:公通字[2019]29號--《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等諸多形式。自2023年至今,對於與審判工作有直接關係的司法檔案多採用「通知」的形式,文號也多採用「法發[××××]××號」、「法[××××]××號」兩種形式,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也對司法檔案的文書表現形式作了規範化管理。

(三)司法檔案與司法解釋的關係

司法檔案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什麼樣的關係,這類與審判工作有直接關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法」檔案形式直接下發,要求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加以執行的司法檔案是否具有司法解釋的效能,如果說具有此效能又為何不以司法解釋直接公布。其內在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1、從[ 中國法院網 ] 的法律文庫中開啟具體的單個司法檔案,可以清楚看到:【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的若干思考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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