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產權法律制度平時作業 二

2023-01-15 18:51:06 字數 3190 閱讀 9813

姓名學號

案例分析題:

[1]董事對公司的義務

單某為某市電器商場股份****董事兼總經理。2023年11月,單某以本市百貨公司名義從國外進口一批家電產品,共計價值80多萬元。之後,單某將該批家電產品銷售給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

電器商場董事會得知此事後,認為單某身為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義務,不得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單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於是,決議責成單某取消該合同,而將該批家電產品由電器商場買下。五金交化公司認為,該批家電產品的買賣,是在本公司與百貨公司之間進行的,與電器商場無關。

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內容不違法,所以是有效的。至於單某作為電器商場董事而經營與電器商場相同業務,屬於電器商場的內部事務,與百貨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無關。,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單某曾於2023年12月決定以電器商場一幢樓房為電器商場第四大股東本市建築工程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於2023年10月將自己的一輛小轎車賣給電器商場,事後公司的股東才知曉情況。

現問:(1) 單某買賣家電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2) 電器商場的主張有依據嗎?為什麼?

(3) 對單某買賣家電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4) 對單某為建築工程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可能作出哪些處理?

(5) 單某賣小轎車給電器商場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2]分公司制度

2023年3月 16日,某市興華實業分公司與化工公司簽訂購銷進口化肥合同,約定由興華分公司提供化肥8000噸,總價款為1048萬元,同年5月20日前及6月20日前分兩次交貨。同年4月 7日該合同經市公證處公證。化工公司依約將314.5萬元定金匯往興華分公司及指定的收款公司。

同年 5月 19日和 24日,興華分公司函告化工公司,貨已在日本裝船,約在6月上旬到港,因要交納關稅及其他開支,要求化工公司再提供100萬元。化工公司多次派人到港口查詢,卻不見船到港。此後興華分公司沒有交貨,又返回38萬元給化工公司,尚欠376.5萬元未退。

2023年6月 14日,興華分公司與市大興肥料**公司簽訂購銷進口化肥合同,由興華分公司發給大興公司進口化肥 8000噸,總價款為 1095.9萬元,交貨時期分別為 6月 30日前和8月 15日前。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大興公司將定金307萬元匯給興華公司,但興華分公司既未交貨,也不退還定金。

2023年7月 15日,興華分公司與市化學公司簽訂合同,由興華分公司提供進口化肥5000噸,總價款為722.5萬元,合同公證後,興華分公司得定金 144.5萬元。交貨期滿後,興華分公司無貨可供,未履行合同。

2023年 7月,化工公司、化學公司、大興公司聯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興華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退回定金,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興華分公司的前身大華公司原屬甲市商檢局管轄,後商檢局與興華總公司達成了將下屬的大華公司轉給興華總公司管轄的意向協議,但兩主管單位的業務部門沒有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大華公司於2023年6月正式起用深華實業公司的牌照,形成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興華分公司是興華總公司向工商局謊報註冊資金2000萬元而登記成立的。在興華分公司經理劉某攜款外逃後,興華總公司於2023年 6月25日調走其剩餘資金、財產,收取了興華分公司的印章。

現問:(1) 誰是興華分公司的發起人?

(2) 興華分公司是否具備法人資格?

(3) 本案是詐騙犯罪,還是經濟合同糾紛?

(4) 興華分公司的債務由誰負責?

(5)化工、化學、大興公司的起訴中應以誰為被告?

[3]出資制度、中外合營企業制度

某市a、b、c三家企業經協商決定,共同投資創辦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公司註冊資本 110萬元,其中 a出資 20萬元,b出資 15萬元,另以實物出資折價18萬元,c出資10萬元,另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折價20萬元及專利使用權出資折價27萬元。a受託於 2023年 8月向當地**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很快於8月22日獲准並取得批准檔案。

同年10月15日,a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工商局指出了申請人在出資方面存在的不妥之處,並予以糾正,頒發了法人營業執照。

同年12月,實業公司董事長賀某與一外商談妥,擬在該市建乙個合營企業。該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總額240萬元,其中實業公司出資20萬元,另以場地使用權出資折價40萬元。另一合營方 d公司出資130萬元,外商出資50萬元。

三方委託實業公司辦理報批、登記手續。外方按三方約定於 12月底將出資額50萬元先期匯入了實業公司賬戶,2023年1月 10日三方正式簽訂合同,2月1日正式登記成立。

至 2023年 7月,實業公司和d公司仍未將出資額繳清(只繳納 20%)。實業公司也一直未將外方先期匯入的50萬元轉入合營企業賬戶。外方催繳未果,於8月上旬提出終止合營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12萬元,退還出資額50萬元。

實業公司則提出:匯入我賬戶的50萬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萬元,現在只能先退還 35萬元,其餘部分待3個月後補齊,外商訴至法院。

現問:(1)a、b、c對實業公司出資有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之處,為什麼?

(2)實業公司對公司與外商對合營公司的出資有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之處?為什麼?

(3)外商先期匯入而後被動用的 15萬元款項以及外商提出因終止合同造成損失12萬元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制度

2023年7月,某市一電視機廠準備與美國一公司合資建立一家電****。面談協議規定美方以技術入股(作價20%),雙方訂立技術轉讓協議,自訂立起15天內,美方應提供有關的裝置資料和服務,其中包括產品設計,以及對合資公司技術人員、工人培訓、技術作價等。中方以貨幣、合作場地、廠房來出資。

隨後雙方據此簽訂了技術轉讓協議,協議規定:(1)除經美方同意外,該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不能銷往東亞地區,且利用美方技術每年生產的電視機不能超過30000臺;(2)該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為3年;(3)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中方無權再繼續使用該項技術;(4)中方如改進該技術,必須無條件告訴美方;(5)合資企業能從美國購買的所、需要的機器、裝置、零部件、原材料,必須從美國購買。雙方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未得到審批機構的批准,經修改批准後才依法註冊登記成立。

外方怕投資風險,就讓公司在美國駐中國某保險公司辦了財產安全險。雙方協商中方為董事長,美方為副董事長。半年後,公司經營效益好,美方在未經中方董事同意的情況下,以到會的1/2董事通過,決定增加出資,再次召開董事會合法通過。

因的確是生產經營所需,中方認可了所增加的註冊資本。

現問:(1) 美方的出資比例是否恰當?為什麼?

(2)雙方所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3)公司是否可以在美國駐中國某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4)中方是否有權認繳所增加的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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