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及職務違法審訊謀略與技巧

2023-01-15 18:51:04 字數 5059 閱讀 7836

談審訊謀略與技巧

**反貪偵查中的審訊謀略與技巧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檢察機關偵查**賄賂等職務犯罪的一種基本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為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在證明關係和證明力上又屬於直接證據和主要證據,能夠最直接有效地證明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因此熟練運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這一偵查方法是檢察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功,對偵查破案,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義。

本文筆者結合辦案實際,對偵查審訊中常用的謀略和方法進行總結,以促進反貪偵查人員審訊水平的提高。

一、審訊前的準備工作審訊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準備,有計畫地進行。

為了做到「有的放矢」,審訊前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準備工作:

(一)熟悉案件材料

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讓審訊員弄清案件的進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明確審訊的目標和方向,為制訂審訊計畫,確定審訊策略提供依據。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細緻,每個情節每個證據都應認真審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實還不清楚,哪些證據有矛盾,還有哪些線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點要弄清楚。

根據先易後難排出審訊順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審訊時心中有數。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

審訊前應當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會經歷、一貫表現、性格愛好、家庭成員、親友、犯罪原因和羈押後的心態變化。通過了解審訊物件的個體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可以幫助審訊人員尋找審訊中的突破點,確定審訊中的技巧、方法,審訊節奏和使用證據的時機。

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常見的心理障礙有: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罰處罰的一種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狀態。其原因在於職務犯罪嫌疑人有著一定的社會地位和職權,面對將要受到處罰,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在審訊中表現為:

一是拒絕回答審訊人員的問題。認為如實供述就會受到處罰,擔心言多必失,有時甚至連與犯罪無直接關係的一般性問題也拒絕回答。二是反覆無常,供述時供、時翻,供詞不穩定。

這類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行為的觸犯了法律,將會受到懲處,但又不願面對現實,常以反覆無常的方式逃避審訊人員的審訊。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審訊人員可以用「減壓」的方式來淡化和消除畏罪心理對審訊工作的不利影響。對於認為供認後將承擔嚴厲懲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為其減輕壓力,使其認識到只要自己坦白交代就有比自己的想象要好得多的出路,讓其正視現實,丟掉不切實際的幻想,深刻認識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2、僥倖心理

僥倖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認為可以逃避罪責的一種自信心理。**賄賂犯罪中的犯罪主體一般都具有較豐富的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甚至還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應變能力和反偵查意識都比較強,同時,利用掌握的職權,他們攀附了複雜的「上層關係」,建立了穩固的「保護勢力」。有的關係人甚至還與案件有一定的關聯,因此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對這類關係網的心理依託,過高的評價了自己的保護傘。

這是犯罪嫌疑人僥倖心理產生的根源。在審訊中表現為漫不經心,情緒比較穩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物上,不願去想自己的犯罪問題。認為自己關係多,路子廣,只要自己堅決不供,就會有人為自己脫案。

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審訊人員應加強心理攻勢,向犯罪嫌疑人講明檢察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的決心和信心,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也可以利用製造錯覺的方法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猜疑心理使其認為檢察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的證據,還可以直接出示證據來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

3、對抗心理

對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對檢察機關和審訊人員一種不信任和敵視的心理。此種心理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由於人際關係的緣故,犯罪嫌疑人認為檢察機關在幫別人整自己;二是因為審訊人員在審訊中不注意方式,人為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對抗心理。

審訊中對抗心理一般表現為:情緒激動,行為暴躁缺乏理智。時而公開對抗,出言不遜;時而矢口否認,極力狡辯;時而喊冤叫屈,發洩不滿;時而反映冷淡,懶懶散散,使審訊工作陷入僵局。

因此,審訊人員面對僵局,態度要沉著冷靜,不能感情用事。先不與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鋒,不急於追訊案件情節和實質性內容,以緩解其對抗情緒。待犯罪嫌疑人情緒穩定後再從其最感興趣的話題入手,通過平和的審訊語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其願意同審訊人員進行對話,進而將其對抗心理逐步轉化到供述交罪上。

4、悲觀心理

悲觀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將被揭露,面對法律的懲罰而對自己的前途未來喪失了信心的一種心理。力求生存是人類的本能。悲觀心理的出現只是暫時現象,一旦審訊情況發生變化,悲觀心理依然可以恢復到穩定平衡狀態。

關鍵是審訊人員要有極大的耐心和熱情,喚起犯罪人對人生的留戀和對新生活的嚮往,激發爭取光明前途的信心。悲觀心理實際上是畏罪心理的極端化,因此畏罪心理的應對策略也適用於悲觀心理。

(三)制定審訊計畫

每次審訊前都應制定計畫。本次審訊要解決什麼問題,達到什麼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種情況估計,運用何材料加以佐證等都要計畫周到。計畫周全,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如果審訊人員沒有制定審訊計畫,倉促上陣,隨意發問,往往會使審訊工作陷入被動,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二、選擇審訊突破口,審訊的突破口,是指在審訊時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環節。

如何選擇審訊突破口,直接關係到案件的發展和程序,突破口選準了,對案件的突破勢必形成破竹之勢,甚至會達到不攻自破的效果,而且能把案件做大。審訊中偵查人員要善於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線的薄弱環節進行突破。要結合案情,根據不同階段已獲取的情況和審訊要達到的目標有針對性地進行,不可盲目隨意,下面就結合自己在辦案中的做法和體會談談如何選擇突破口。

(一)從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選擇突破口

1、從僥倖心理選擇突破口

辦案當中經常會碰到各式各樣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認為自己的犯罪活動策劃周密,檢察機關根本無從查明;有的則認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會將自己活動出去等等。這種僥倖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的精神支柱。他們把逃避打擊的全部希望都寄託在這種僥倖心理上,從而增加了審訊的難度。

因此對於進行傳喚的調查物件如在12小時內拒不交待自己的問題,應果斷採取拘留措施。偵查人員應充分利用此時犯罪嫌疑人的緊張、恐懼狀態,打破其僥倖心理,趁其驚魂未定之時,抓緊進行審訊,迫其交代罪行。

2、從畏罪心理選擇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認為自己一旦招供,就會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權力、地位、工作、名譽、家庭、自由等等。這是一種普遍的畏罪心理,這種畏罪心理後面隱含了一種「早日出去」「從輕處罰」的心理期待,正確把握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心理,適時進行法律政策上的宣、傳,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轉化。

(二)從關鍵犯罪情節著手選擇突破口

審訊的核心任務就是讓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而犯罪嫌疑人則千方百計地否認犯罪事實和情節。有時甚至只交代結果,不講細節,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會故意交待虛假的情節來反過來試探審訊人員的底細,看其犯罪行為到底有沒有被審訊人員所掌握。因此,在選擇突破口時,應當緊緊抓住已查明的關鍵犯罪事實和情節,從細節處著手進行突破。

1、,對此,審訊人員要準確判斷,牽一髮而動全身,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在審訊中,如果審訊人員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關心、最擔心的事實和情節,比如犯罪的地點、贓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訂立的情節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證言等等,就能以此作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選擇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的一些特殊細節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的過程中,有時為了掩人耳目、逃避偵查,或者出於其他因素的考慮,實施了一些與犯罪活動密切相關的特殊細節。如果掌握了這些特殊細節,就會使犯罪嫌疑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作出錯誤的判斷,認為連這樣的細節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實就更容易查清了,從而交待犯罪事實。

(三)從矛盾中選擇突破口,審訊的過程,就是發現矛盾,利用矛盾,解決矛盾的過程。

在審訊中,偵查人員要自覺運用矛盾論的觀點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並貫穿審訊工作的全過程。要善於發現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企圖規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為掩蓋犯罪事實或減輕罪責而胡編亂造,以虛假的事實來矇騙偵查人員。

但是既然是編造出來的事實,就一定會有破綻,偵查人員只要善於發現這些矛盾,利用這些矛盾,並在審訊時向嫌疑人發起攻勢,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實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還要善於利用嫌疑人之間「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們之間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間訂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間互相猜疑、指責、仇恨而發生激烈的衝突。在審訊中,犯罪嫌疑人最擔心的是被同夥出賣,也最怕落在同夥的後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從重打擊。因此,發現、利用、製造和擴大他們之間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開啟審訊的突破口之一。

在審訊過程中,偵查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多個突破口。在辦案中,往往乙個突破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實、情節,但對案件的全面突破,則需要偵查人員多次進行突破口的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多個突破口,這樣才能徹底瓦解其抗審心理,深挖窩案串案。

三、審訊謀略與方法

審訊謀略是指審訊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個體的性格、情感、意志等心理狀態變化的趨向性,對其心理活動進行干預,以引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

在審訊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謀略方法:

(一)攻心法

攻心法就是偵查審訊人員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通過攻其心,達到洩其氣,消其勢,亂其謀,奪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對抗審訊,從而取得「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常用的攻心法有:

1、政治思想攻心。

這是最常用的解決犯罪嫌疑人認識問題、觀念問題、情感問題的審訊謀略。審訊人員利用正確的思想觀念、政治立場和觀點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錯誤觀念、觀點和立場,以達到使犯罪嫌疑人轉變思想認識的目的。它主要通過強化審訊力量,適當加快審訊頻率和宣講國家形勢來完成,具體從三個方面進行:

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摯的情感喚起犯罪嫌疑人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動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於如實供述罪行方面轉化;二是理攻心,是指運用道德和公理來轉變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實供述;三是勢攻心,是指在偵查審訊中,運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勢、局勢和聲勢,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

2、政策法律攻心。

就是運用黨的有關刑事政策和法律規定的震懾力,去影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審訊人員通過宣講黨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運用真實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啟發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攻心法由於在審訊中顯著作用,它不僅避免了對案件事實進行每件事每個情節的追訊,能夠省時省力、保證審訊質量,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

攻心法是以積極的心理影響促使犯罪嫌疑人轉變思想的,運用時應當審時度勢,寬嚴適度。要根據審訊的具體情境,有節奏地調整審訊的氣氛,既不能從頭到尾只有平和的規勸,不給適當壓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壓力,不作啟發誘導。寬和嚴交替使用,才能達到攻心的目的。

(二)威懾法

威懾法就是在審訊中,審訊人員發出能產生強烈效應和刺激的資訊,使犯罪嫌疑人懾於國家**機關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無力與國家法律抗衡,從而削弱或消除其對抗心理,如實交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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