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改革試行辦法

2023-01-17 09:09:06 字數 3978 閱讀 6903

貴陽市金沙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為進一步深化貴陽市金沙縣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聯社」)薪酬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省聯社《貴州省農村信用社勞動工資分配指導意見(試行)》(黔農信辦發〔2004〕40號),結合貴陽市金沙縣農村信用社等級評定辦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薪酬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原則。

(二)突出效率、兼顧公平的原則。員工的收入與農村信用社的效益和自身貢獻大小緊密掛鉤,實行按效益分配。

(三)將收入與業績掛鉤,合理拉開收入差距的原則。

(四)堅持收入隨效益增加而合理、穩步增長,並實行工資總額控制下能公升能降的靈活分配制度原則。

二、薪酬結構

貴州省農村信用社實行總額控制下的結構薪酬制。薪酬總額按當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確定,薪酬由基礎工資、考核工資、績效工資、獎勵工資四部分組成。基礎工資包含基本工資、津貼,基本工資是指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體現工資的保障職能;基礎工資記入檔案工資管理,不納入考核分配。

考核工資、績效工資、獎勵工資是員工工資中活的部分,與所在單位等級評定、年度經營效益情況、員工崗位差別及個人工作表現掛鉤。金沙縣農信社薪酬制度實施範圍為金沙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全體正式在崗員工。

(一)基本保障工資:

1.員工每月1000元;

2.中層管理人員每月1500元(中層管理人員包括:正、副職、主辦會計、助理);

(二)薪酬總額按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

1.計提公式:薪酬總額=[營業收入(剔除縣轄社內調劑資金往來收入)+投資收益]×計提比例。

2.薪酬總額計提控制比例標準(見下表)

(三)基礎工資

基礎工資根據各信用社績效考核分類、員工崗位差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確定。基礎工資由基本工資、津貼工資兩部分構成。

1.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用於保障員工基本生活需要,以貴陽市**公布的當地最低保障工資為標準,隨市**政策變動而調整。全轄統一執行標準。

在崗員工最低現金基本保障工資不低於**公布的當地最低保障工資。即要確保代扣代繳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公積金後每月實際發放到員工手中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保障工資。

2.津貼工資(記入檔案工資管理,不納入考核分配)

津貼:指學歷、職稱、工齡三項津貼。

(1)學歷津貼:凡屬國民教育、軍隊、黨校系列學歷,持有有效正式畢業證書的可享受此項津貼。其他學習證書、證明、結業證書等均不享受此項津貼。(見下表)

(2)職稱津貼:凡具有經濟、會計、法律、政工、計算機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及技術等級(駕駛員),並被所在單位聘用的,可享受職稱津貼,其他類專業技術職稱不享受此項津貼。(見下表)

(3)工齡津貼:從職工參加工作當年開始計算(扣除中途中斷時間),按5元/年標準計算。

(四)考核工資

考核工資是根據員工所處不同工作崗位、承擔的不同責任、工作量的多少、工作業績的優劣以及履行崗位職責總體情況等所給予的工作效能工資,體現按勞分配、工效掛鉤的原則。考核工資按照員工所在單位業務經營狀況和單位等級,拉開檔次,合理確定。考核工資標準見附表。

(五)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是按照不同崗位職務設定崗位係數結合不同等級類別設定的績效系數值進行分配的勞動報酬。崗位係數是根據員工崗位責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勞動複雜程度確定。考核結果根據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既定工作目標考核,結合信用社等級、員工崗位係數,並與季度和年終考核得分情況掛鉤。

績效工資按季度進行考核發放。

績效工資=崗位係數×月績效工資×單位考核分

崗位設定和分配係數參考見下表:

等級類別績效係數基準值根據年度、季度的實際考核結果確定(虧損社下調300元)。

月績效工資=信用社等級系數值×崗位係數和×單位考核分

信用社等級系數值=信用社等級係數×績效係數基準值

各社應結合本社經營目標和客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二次考核辦法,並按員工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既定工作目標進行二次考核分配

(六)獎勵工資

獎勵工資是根據聯社當年實現經營利潤總額的多少,按規定比例計提,按季度、年度考核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根據績效掛鉤原則,獎勵工資與崗位職務掛鉤。

獎勵工資計提公式:

獎勵工資=利潤總額×計提比例(控制標準內)

三、其它

其他有關工資問題,可結合實際,原則上按以下規定和標準執行。

(一)加班工資

法定假日(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工作確需加班的,經批准可以計發加班工資,計算公式: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津貼)÷20.92天]×300%。

雙休日加班原則上由各聯社和網點內部自行調劑補休,確實無法調劑補休的,可以計發加班工資,計算公式: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津貼)÷20.92天]×200%。

(二)新增加人員工資

1.新調入人員,進入本單位應明確其工作崗位,崗位確定後,按本單位同檔次同崗位確定工資標準。

2.公開招聘錄用人員和退伍軍人,實行試用期工資制度,試用期限為2個月,試用期間發基本工資。試用期滿,符合農村信用社用人條件聘用的,比照本單位同檔次同崗位確定其工資標準。

(三)崗位變動人員的工資

1.員工崗位變動的,從次月起執行新崗位工資標準;

2.職務晉公升或免職的,從晉公升職務或免職的次月起,執行新崗位工資標準。

(四)受處分、處理人員的工資

1.下崗(離崗)、待崗人員,下崗(離崗)、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2.撤職或降級人員,從撤職或降級次月起,執行新崗位工資標準;

3.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在處分期內扣發考核應得工資的30%;

4.凡被司法機關收容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收審期間停發工資。審查結束,沒有問題的恢復並補發工資;有問題給予處分、處理的,按相應處分、處理計發工資。

(五)脫產學習人員的工資

經組織批准脫產學習人員,基本工資和津貼全額計發,績效工資按60%計發,獎勵工資不發。

(六)病、事假工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按病假實有天數扣發工資。應扣工資=[(基本工資+津貼)÷20.92天)]×病假天數;

2.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基本工資和津貼全額計發,績效工資減半計發,獎勵工資不發;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至醫療期滿,只發基本工資和津貼;

4.因工負傷,**期間,其勞動工資按事前所在崗位應得工資標準全額計發;

5.請事假乙個月以內的,按實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應扣工資=[(基本工資+津貼+績效工資)÷20.92天]×事假天數;

6.請事假超過1個月的,只發基本工資;

7.曠工3天以內(含3天)的,扣發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基本工資+津貼+績效工資+獎勵工資)÷20.

92天]×曠工天數;3天以上15天以內(不含15天)的,全額扣發當月應得工資。

(七)假期工資

按規定享有的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年度休假,休假期間其工資按應得工資全額計發。

(八)工勤人員(臨時工)工資

工勤人員(臨時工)工資標準原則上按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九)退休人員工資

退休人員待遇按照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退養(提前退休)人員工資

退養人員在退養期間,基本工資和津貼全額計發,績效工資按退養前所在崗位的20%計發,獎勵工資不發。

以前辦理退養的人員,工資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退養人員在退養期間,個人要按規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統籌**。

(十一)離職人員補助費標準

按省聯社有關檔案規定執行,以上級檔案為準。

五、本辦法工資計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資料,由聯社相關部門及各信用社負責統計,蓋章後在規定時間內交聯社考核辦。由聯社考核辦工作人員負責全轄工資的計算工作。聯社審核審計部門負責相關資料及工資計算準確性的審核和檢查,凡查實有弄虛作假的,將追究相關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

六、辦法的實施

(一)本試行辦法是配套信用社等級評定辦法的薪酬方案,信用社等級分類制度的準確性將直接影響薪酬分配的合理性,故本辦法的實際執行在信用社等級評定穩定後執行。

(二)本試行辦法報理事會通過,試行中聯社考核辦要跟蹤管理,認真聽取基層社在執行中的意見反饋,發現不足及

時做出合理的修改或補充完善。

(三)本辦法將根據省聯社薪酬指導意見正式檔案做相應的調整。

七、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薪酬制度改革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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