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的完善

2023-01-17 03:51:03 字數 866 閱讀 9442

作者:河北金融學院課題組

**:《金融教學與研究》2023年第02期

摘要:我國《物權法》的出台初步建立了我國的土地物權體系,解決了實踐中的一些疑難問題,但是現行的土地出讓制度在用益物權的本質與權能規定之間發生了衝突,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和分配上,存在不公平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需要引入「地上權」概念,限制**自利性。

在《物權法》和現行法律法規的衝突與銜接問題上,應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舊法服從新法等原則來處理。

關鍵詞: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權

中圖分類號:d922.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8)02-0039-03

我國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針對的主要就是建設用地的控制問題。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不動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相關內容系《物權法》規範的重點之一。然而《物權法》的規定仍不能讓人滿意,還存在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

如何在《物權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現行土地出讓制度仍然是乙個重要的課題。

一、我國現行土地出讓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物權法》自身存在的問題

1.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發生衝突

由於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城市市區土地的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老百姓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候,對於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只能獲得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是他物權的一種。根據《物權法》第39條和第135條的規定,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權能差別在於:

前者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是完整的物權形態,是自物權;後者則只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項權能,較之於前者缺了處分權。因而用益物權是不完整的物權,是他物權。但同時,《物權法》在第143至147條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或處分的,於是,這裡面便產生了一般規定與具體規定發生衝突的問題,實質上是用益物權與所有權權能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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