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

2023-01-14 23:09:05 字數 4964 閱讀 7729

緒論新課匯入: 這學期起,我們來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同學們在初二法律常識課上已經學習了有關法律的一些知識,請同學來談談,你對法律的認識。

新課講授: 一、學習法律的重要意義

案例一:我關他只想找回我的狗,不曾想犯罪了。

學生劉某買的兩條狼狗丟失。劉某懷疑是鄰家小孩狗娃偷的狗,便用拴狗的鐵鍊把狗娃綁回家中,關在養狗的鐵籠裡,逼其說出狗的下落。三天後狗娃伺機逃脫。

司法機關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將劉某逮捕歸案。

在監獄裡,劉某回答記者問題時說了標題中的那段話。面對這樣的表白,我們感到:乙個大學生連起碼的法律常識都不懂,犯了法還不自知。但法律是無情的,等待他的將是幾年的鐵窗生涯。

案例二:在校大學生馬某故意殺人案

某在校大學生馬某畢業之際為分配好單位,請同鄉王某為其送禮。後來馬某發現王某將禮品據為己有而心生怨恨,便乘王某出差之機,將其妻和八歲的女兒殺害。馬某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為什麼乙個前途光明的在校大學生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成了**的殺人犯?原因有多方面,最主要的是由於他不學法、不懂法,法制觀念淡薄,僅憑一時衝動行事,終成死囚。

案例三:在校大學生張亮維權案

某在校大學生張亮收到家信,得知家中跑運輸的汽車被同村田某偷開翻入溝中,修理費花去 2000 多元,停運損失達 1500 多元。田某堅持只付修理費,對其他損失概不負責。

張亮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回信告知家人,田某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如修理費;失去的可得利益,如汽車正常運輸時的純收益。於是建議到法院起訴。

最終張亮家人勝訴而得到賠償。

案例一和案例二給我們的啟示是,學法有助於我們不違法或者守法。如果說這種意義是消極的,那麼,案例三中張亮用法維護自己家人的合法權益的事實說明,學法還具有維權和**的積極意義。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啟示:第

一、文化水平高並不等於自身的法律素質就高,大學生也有可能是法盲。第

二、在我國法制教育工作還很不完善,許多基礎的法律知識還並未被廣大群眾所掌握。第

三、法律知識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碰到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問題。

一 、現實生活中由於不懂法而觸犯法律的,在違法犯罪中佔相當比例,特別是在青少年中這一比例更高:

1 知法犯法.-----「可恨」

胡長清:江西省原副省長,因**,行賄,巨額財產**不明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成克傑: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因**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 青少年不懂法觸犯法律的比例很高.--「可悲」

(1) 原機電職中,97屆學生中曾有一位同學因搶劫同學的錢財被北塘檢察院依法逮捕.

(2) 某中學一名學生,為了騙到他父親的錢物,自剁小手指,並唆使其同學,將之交與其鄰居轉交其父,勒索50萬元,後**.-----敲詐勒索罪.

3 成年人中,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而犯罪的,亦佔相當比例.

《焦點訪談》:正當防衛轉故意殺人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法錯誤)

二 、學點法律知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 98年9-10月份上海發生一起轟動滬上**的鉅額精神損害賠償案---「屈臣氏案」. 一女大學生到屈臣氏買東西,出門時,警報響起,工作人員對她進行搜身.

一審判給精神損失費10萬元,並賠禮道歉.

二審判給精神損失費1萬元,並賠禮道歉.

2. 佘祥林,2023年出生,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2023年4月2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捕前係該縣公安局原馬店派出所治安巡邏員。

2023年10月,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佘祥林死刑。佘上訴後,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2023年5月至2023年,原荊州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兩次退回京山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此間,京山縣改由荊門市管轄。縣檢察院補充偵查後,於2023年底將此案呈送荊門市檢察院起訴。後者審查後,認為佘祥林的行為不足以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遂將該案移交京山縣檢察院起訴。

2023年6月,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再次上訴,被荊門市中院於同年9月駁回,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監獄服刑。

2023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居民張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歸家,讓當地人目瞪口呆——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殺妻案被判刑15年是錯案。

得知張在玉歸家後,京山縣公安局、京山縣人民法院立即調查核實,確認張在玉當年系離家出走,當年在該鎮呂衝村發現的女屍不是她。荊門市委對該案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立即依法糾錯。3月29日晚上,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撤銷當年京山縣人民法院及該法院作出的兩審判決,將該案發回京山縣人民法院重審,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

對尚在沙洋監獄服刑的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京山縣人民法院將依程式重審該案,京山縣公安局決定就當年發現的無名女屍重新展開偵查。2023年4月13日上午9時,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佘祥林故意殺人案,10時30分,審判長宣布佘祥林殺人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在法院門口上千名群眾自發地在法院門口守候,爭相目睹冤坐11年牢的冤犯。佘祥林被獲准取保候審的確切時間是2023年4月1日。

三 、學法可分析、理解現實問題.

綜上所述:學習法律知識,可防止由於不懂法而犯法;同時也可利用所學知識,來維護自身權益,做一遵紀守法的公民

1 、是培養學生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的需要

2 、使學生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3 、是完善和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和文化素質,使之成為四有人才的需要

二、學習法律的方法和要求

1、學習法律要切實貫徹理論聯絡實際的原則

2、學習法律要把課堂學習和課外學習結合起來

小結:學法、懂法、方能自覺守法,能維護合法利益。

第一章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

第一節法的基本理論

新課匯入這學期起,我們來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同學們在初二法律常識課上已經學習了有關法律的一些知識,請同學來談談,你對法律的認識。

新課講授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及其特徵

1、法的概念

(1)古文「法」的含義

「法」字中國古**作「灋」。

(一)正直

「廌」是傳說中遠古時代的一種獨角神獸,它生性正直,有著明辨是非、判斷曲直的神性,在人們相互間發生糾紛時,就由其裁決。廌用其獨角「觸不直者」,被觸者即為「敗訴」。古人把這種生性正直、專觸不直者的神明裁判者——廌納入法的範疇,顯然賦予了法的正直而無偏頗的價值內含。

」(二)公平

從「法」字的造型也可以看出,法是要追求「平之若水」的。正如《說文解字》在解釋法字時所說,「平之若水,從水」,才有了法字。法字雖經千古演變,但其表明平之若水的水傍至今仍是法字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懲惡

實施刑罰、懲惡揚善是我國古代法的重要價值。從古人對法的解釋中可以看到「法,刑也」。從法與刑的意義相通,也不難看出法所具有的刑罰價值。

「法」中包含「去」,去即是「棄」、「逐」的意思。「去」字在古文中為「矢」和「弓」所構成。有學者根據矢、弓上的徽記被原始人用以判斷獵物歸屬的習俗,認為「去」意即「出示證據」。

以現代法學觀點分類,在中國幾千年之久的數百種古代成文法典中,相對獨立的民商法典簡直沒有一部。從一定意義上講,在中國,法與刑法實際是一回事。這種觀念對我國現代的重刑輕民傾向還深有影響。

在中國社會的意識深處,將法律作為懲惡之具來認識的價值觀還有十分普遍而深厚的社會基礎。

(2)現代「法」的含義

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法體系,它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從而確認、保證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一般認為法有廣義和狹義兩層含義。

廣義的法律指法的整體,包括國家制定的所有規範性檔案;狹義的法律則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

2、法的特徵

(1)法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係的規範,具有規範性

首先,法是一種規範,有同學問?什麼是規範,規範就是一種行為標準。而不是一種觀念。

它直接告訴你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如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35條一款規定「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二款規定「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都必須執行。

」第二,法是一種行為規範,它是為主體的行為提供標準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決行為問題,而不解決道德問題。不論某人有什麼惡劣的思想品行,只要沒有行為那就不屬於法來調整。

第三,法是一種社會規範,它不干預與社會無涉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如乙個人把自己關在家裡,又喝啤酒又喝汽油還邊摔酒瓶,只要他家的隔音足夠好的話,法律並不干預。但同樣的行為發生在天安門廣場,則不同了,因為這樣會影響到社會的秩序。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

法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的。它講的是權利,同時也強調程式。而其他規範就沒有這個特徵。

如政黨的章程就是在政黨中發揮作用,道德規範是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逐漸的、自然的形成的。

其次,3、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

第一,法不能始終為人們自願地遵守,必須通過國家強制力強迫遵守。第二,法不能自行實施,需要國家專門機關予以適用。

4、法以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

首先,法律規範的內容實際上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法律規範分三種,其一,是授權性規範,就是告訴你你有什麼權利,如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二,是命令性規範,是要求你應當做什麼樣的事,即為什麼樣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登記的日期;(三)公司的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其三是禁止性規範,就是要求人們不做什麼樣的事情,既不為什麼樣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67條規定:「禁止**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資訊進行**交易活動。

其次,以上三種規範實際上都包含著權利和義務二方面的內容,比如上面提到的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權利,而第三方就有不干涉其的義務。

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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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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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證明

三角形的性質與判定 證明方法 綜合法 反證法 綜合法 審題 找出已知 求證的各量之間的關係 分析解題思路 一般採用逆向思考,即從結論入手,追溯結論成立的理由。書寫推理過程,從已知入手,將分析過程倒著寫出來 反證法 在證明時,先假設命題的結論不成立,然後推導出與定義 公理 已證定理或已知條件相矛盾的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