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上市企業集體協商及集體合同制度

2023-01-14 07:30:05 字數 1700 閱讀 1685

股份公司集體協商及集體合同制度

1.1 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職工和工會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1.2 工會和公司在集體協商和制訂集體合同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 合法;

b 平等合作;

c 協商一致;

d 兼顧國家、公司和職工利益;

e 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2.1 集體協商是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協調的行為。

2.2 公司工會應當與公司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一般一年舉行二次,特殊情況可臨時約定。

2.3 集體協商的內容:

2.3.1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對己訂立的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

2.3.2 公司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3.3 集體合同中的所有條款的內容;

2.3.4 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2.3.5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2.4 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2.5 公司代表,由其法人代表擔任或指派。

2.6 參加集體協商的工會一方首席代表為工會主席,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負責人為首席代表。

2.7 工會一方的其他代表可由工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女職工組織的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工會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顧問參加集體協商。

2.8 工會代表一經產生,無特殊情況必須履行其義務。因特殊原因空缺,應當由工會重新指派代表。

2.9 參加集體協商的工會代表受國家法律保護,除個別人的嚴重過失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進行歧視性的辭退或作不利於其就業條件的工作變動。

2.10 雙方首席代表應在協商前一周,將擬定協商的事項通知對方,並約定協商的時間和地點。

2.11 協商中應由提議方將協商事項按相互約定的程式進行,如有臨時提議,應在各項議程完畢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2.12 協商形成一致意見,須形成書面條文,提交公司職代會討論審議。

2.13 如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暫停協商,中止期限不超過60天,具體中止期及下次協商具體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3.1 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3.2 經雙方簽訂的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的義務和履行義務的措施,它對公司和職工均有約束力。

3.3 集體合同的內容:

3.3.1 勞動報酬;

3.3.2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3.3.3 勞動保險;

3.3.4 生活福利;

3.3.5 職業培訓;

3.3.6 勞動保護;

3.3.7 紀律與獎懲;

3.3.8 合同的執行;

3.3.9 合同期限,變更及解除。

3.4 簽訂集體合同之前工會應當收集職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單獨或與公司共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3.5 工會根據擬定的集體合同草案按規定與公司進行集體協商達成一致並交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工會主席簽字。如集體合同草案經審議未獲通過時,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

3.6 集體合同簽字後,應報送市勞動行政部門及上級工會。

3.7 本條例的有關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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