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修工程招投標暫行管理辦法 討論稿

2023-01-14 07:30:06 字數 3048 閱讀 4458

河南省省直機關物業管理公司

工程招標投標暫行管理規定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公司維修改造(大中修)工程和新建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規範招標投標行為,保證招標投標的質量,達到合理選擇施工單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物業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由物業公司負責實施的工程造價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工程,都必須通過招標投標程式選擇施工單位。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參予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第五條招標投標工作應接受公司紀委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招標投標組織

第六條物業公司設立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工程招標投標的領導工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由公司分管副總任組長,由工程公司、財務科、紀委等有關同志組成。

第七條在公司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招標投標的具體工作由工程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招標投標範圍

第八條凡工程預算在5萬元以下的工程,原則上不進入招標投標程式。由分管副總組織工程公司,參照本規定選擇施工單位。其中的重要工程事先應向主任或主任辦公會匯報後進行實施。

第九條凡工程預算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工程,由公司招標投標領導小組主持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條凡工程預算在10萬元(包括10萬元)以上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由局計畫財務處主持,按局計畫財務處招標投標程式和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凡關係到機關正常辦公和機關幹部職工家庭正常生活以及重大安全的緊急搶修工程,按局計畫財務處緊急搶修工程報批程式辦理,可不進入招投標程式。但分管副總(或工程負責人)應及時向主任或主任辦公會匯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施工單位資質條件

第十二條為保證工程施工質量,邀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均應選擇具有相應條件的施工單位。具體要求是:

(一)經鄭州市建築管理部門批准進入鄭州市建築市場;

(二)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

(五)有一定的資金墊付能力;

(六)有可供考察的施工業績;

(七)有較高的資信程度。

第五章招標管理

第十三條投標單位的初選工作由工程公司負責,每個工程專案不少於3個。

第十四條由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負責對初選的投標單位進行全面考察,然後由主任辦公會根據考察結果研究確定參加工程投標的單位。

第十五條根據物業公司實際,一般情況下採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邀標書內容應完整、準確,內容包括: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招標專案的性質和數量;

(三)招標專案的技術要求和資格審查標準;

(四)投標**要求和評標標準;

(五)工程施工工期;

(六)招投標截止時間;

(七)投標文書受理的時間、地點、受理人;

(八)工程議標時間、地點。

第十六條工程標底和施工單位投標文書編制時間要求:先編制投標文書,後編制工程標底文書。即:工程標底文書從投標截止之日起開始編制。

第十七條工程標底文書編制人由公司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為保證工程標底的準確性、合理性和嚴肅性,工程標底編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標底編制前,主要工程量由2人以上現場勘察、核實、簽證。

(二)工程中的主要裝置和材料的生產廠家(單位)、**,由工程公司和財務科共同考察、確定。

第十八條工程標底文書和施工單位的投標文書由公司紀檢委受理。

第六章投標管理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按照邀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投標文書送達投標地點。

第二十條投標檔案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受理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禁止向招標人行賄謀取中標。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價的**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七章開標、議標

第二十三條邀標工程的開標議標,由公司招標投標領導小組主持,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四條中標條件由公司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在開標議標前研究確定。

第二十五條邀標工程開標時,先由公司紀委和財務科指定的兩名同志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然後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經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評議後,當場宣布評標結果。

第二十七條根據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的評議結果和決定,由工程公司負責起草《開標議標會議紀要》,並存檔備查。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工程預算批准執行和施工單位確定後,由工程公司負責起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內容應完整、準確。包括: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範圍;

(4)工程內容;

(5)工程立項批准檔案;

(6)工程合同工期;

(7)工程造價及付款辦法;

(8)工程雙方代表;

(9)工程承包方式及裝置主材**辦法;

(10)工程施工安全組織和措施;

(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

(12)工程竣工圖紙和資料的移交;

(13)工程量確認;

(14)解決糾紛的方式;

(15)合同生效及終止。

第二十九條鑑於維修改造工程情況複雜,工程合同一般採用可調**形式。重要工程的合同**形式由公司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條合同的具體簽定工作由工程公司負責,由分管副總把關,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第九章工程招標投標資料管理

第三十一條招標投標工作結束後,由工程公司負責收集整理招標投標資料。包括:工程立項批准檔案、工程施工圖設計或書面施工方案設計、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名單、工程招標投標資料、工程標底文書、工程投標文書、開標議標會紀要、工程合同文字等。

以備需要時查閱和使用。

第十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參預工程招標投標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按本規定辦事,嚴守秘密,廉潔奉公。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後果的,將分別不同情況和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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