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會計業務管理制度

2023-01-14 04:39:02 字數 4741 閱讀 9954

一、富貴信託資金

□ 開發信託單

(一)顧客申請委託時,應填具「信託申請書(印鑑卡)」乙份(各市縣應填寫二份,副本留存,正本寄總公司列帳)。

1.本信託資金信託期間為二年期,信託金額為1000元以上,以每千元為單位。

2.本信託資金得隨時接受委託,並以委託日為滿期日。

(二)經辦員接到「信託申請書(印鑑卡)」驗對身份證統一號碼。詢明信託資金名稱、用途、期間及金額後填製收入傳票(各市縣應填寫每一及第四聯)請顧客(以下稱委託戶)向出納繳款。

(三)出納員據經辦員送來之傳票依照「收款程式」處理後,將「號碼牌」交給委託戶憑領「信託單」,傳票送還經辦員。

(四)經辦員憑出納員送交蓋有收訖章之收入傳票填製「信託單」(貼足印花)登記信託資金帳卡(「申請書」「印鑑卡」),傳票一併層送主管人員核章。

(五)信託科長應在信託單金額上,信託單與帳卡合蓋騎縫私章,並在信託單上加蓋信託單專用鋼印後呈送主管檢章。

(六)主管核對無誤後,在信託單與存根連線處蓋公司騎縫印章與騎縫私章。

(七)經辦員按傳票所註號數唱號,收回委託戶所執「號碼牌」,詢明委託戶信託資金名稱、期間及金額,經核對無誤後將「信託單」交與委託戶收執(各縣市留存第四聯,將第一聯送總公司信託科)。

□ 滿期領款

(一)委託期間屆滿,委託戶持單前來領款時,經辦員根據「印鑑卡(帳卡)」檢視下列各點:

1.信託單已否到期。

2.信託單上委託戶有否籤蓋原留印鑑。

3.信託單上之號碼、帳號是否與帳上記載相符。

4.信託單與圖章有無掛失止付等情況。

5.信託單有無塗改。

6.有無設定質押或轉讓過戶等情況。

(二)經辦員經核對無誤後應根據會計科所分類的收益分配明細分別填製「取款憑條(代傳票)」、「領款(收益)憑條(代傳票)」(均請委託戶籤蓋原留印鑑)及有關傳票,同時登出「申請書兼印鑑卡」及結清「帳卡」(附於傳票作為附件)後,信託單(須收回登出作為傳票附件)及憑條等一併送會計科長核算後轉呈主管人員核章,同時發交「號碼牌」與委託戶以憑領款。

(三)出納員依照「付款程式」處理後,唱號收回「號碼牌」,同時付款。

(四)信託資金運用的收益明細帳,會計科應切實配合有關部門,依照各種信託資金設立的種別、期別予以分類,俾便於委託期間屆滿時結算付息(收益金)。

□ 領取收益

(一)本信託資金收益分配均訂為每三個月結算一次。其收益的領取方法有下列二種即: 1.委託戶指定滾入本金生息者(訂為每一年計付一次)。

2.委託戶親自前來領取現款者(訂為每三個月計付一次)。

(二)信託資金每三個月(設立日起算)結算時間到期而委託戶指定滾入本金生息者,經辦員應根據委託戶所委託金額、期間、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收益,填製(借)收益分配金(包括紅利),(貸)應付收益分配金(包括紅利)、轉帳支出及收入傳票,將該收益滾入本金,但未滿十元者不予計息,惟在委託期間屆滿前,中途提領收益者即喪失滾入本金生息的權利。同時紅利的分配,規定為每滿三個月結算一次,未滿三個月部分概不計付。

(三)委託戶如系攜帶「信託單」前來領取收益時,經辦員應詳細驗對結算時間是否到期無誤後,在信託資金帳卡記入領取收益日期、收益計算期間、領取收益金額等,並填製領款收益憑條(代傳票)(請委託戶籤蓋原留印鑑)及有關傳票,連同「信託單」與「帳卡」等一併送會計科。同時發交「號碼牌」與委託戶以憑領款。

(四)會計科據經辦員送來憑證核算無誤後呈送主管人員核章。

(五)委託戶領取現款者,出納員應依照「付款程式」處理。唱號收回「號碼牌」,同時付款。

□ 中途解約

本信託資金不得中途解約。但經過一年以上者,其信託單得由本公司購回。

□ 信託單的轉讓

(一)凡委託戶申請過戶時,應於覓妥「受讓人」後,經雙方依式填具「過戶申請書」(如附錄5.7.1)乙份簽名蓋章後,送交營業部門,經辦員辦理。

(二)經辦員於接到「過戶申請書」後,即檢核出讓人印鑑卡(帳卡),經查明下列各項無誤後於印鑑核對欄蓋章並記入過戶備查簿,然後連同「帳卡」一併呈送主管人員核章。 1.申請書應填各項是否齊全。

2.出讓人的印鑑是否與原「信託申請書」所留印鑑相符。(公司組織者應注意名稱與代表人姓名、位址及印鑑)。

3.出讓人有無借款或提供本人或第三人為質押。

4.出讓人對本公司所負或保證其他債務有無延不償還。

(三)「過戶申請書」經主管核准後,經辦員應請委託戶提出「信託單」辦理過戶手續(未帶信託單或有關債務及擔保未清者均不得辦理)。辦理過戶的程式為:

1.整理出讓人之印鑑卡(帳卡):

(1)出讓人之「印鑑卡(帳卡)」,應在該帳卡備註欄註明「某年某月某日轉讓給某某人」,並加蓋經辦員印章。

(2)受讓人的「印鑑卡(帳卡)」,經辦員應請受讓人填具「新印鑑卡(帳卡)」,並在該帳卡備註欄註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某人受讓」字樣並加蓋經辦員印章。

(3)經辦妥前項手續後,經辦員應在出讓人「印鑑卡(帳卡)」上加蓋「註明」戳記,並在該帳卡末行備註欄內註明「轉某某人帳卡第××號」字樣,同時將該帳卡所列內容逐筆記入受讓人新帳卡內。

2.信託單:

經辦妥過戶手續後應在信託單背面過戶記錄欄,填記過戶年月日、出讓人姓名、受讓人姓名,加蓋主管職章及經辦員印章。

3.貼足印花:

「過戶申請書」應按照稅率由委託戶貼足印花,並加銷印。

4.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書」應貼在受讓人「新印鑑卡(帳卡)」上,並在貼上處加蓋經辦員印章,連同已蓋有「登出」戳記的出讓人原「申請書」兼「印鑑卡(帳卡)」及轉讓的「信託單」手續費收入傳票等,一併呈送有關主管人員核章。

(四)過戶手續辦妥後,信託單交還受讓人收執,交還時應於過戶備查簿註明日期。

(五)委託戶如經過一年以上,申請過戶而無受讓人者,其「信託單」得由本公司購回之。其購回手續除比照前項規定的「過戶程式」辦理外,應注意下列各點:

1.信託單是否自設立日起已經過一年以上。

2.購回**訂為本公司購回當時時價為準,其標準為:本金加本金乘最低保證收益率乘期間減已付收益金額。

3.經辦員計算購回**同時應向出讓人扣收本金1%的手續費。

4.過戶手續辦妥後,該「信託單」所有權成為本公司所有。(依照過戶手續在信託單背面註明由本公司承受字樣)並將購回價款依照規定付款手續將款項付給出讓委託戶。

(六)本公司承受該「信託單」後,如有顧客希望承受該信託單者,經辦員應請顧客依照開發信託單手續填製「信託申請書」(印鑑卡)、「帳卡」等有關憑證,其程式為:

1.信託期間為該承受原「信託單」信託期間所剩餘的部分。

2.經辦員接到受委託戶有關憑證後,依照「過戶程式」辦理手續並據原委託戶帳卡資料,計算該「信託單」過戶時的相當收益額連同本金填製現金收入傳票請承受委託戶繳款。 3.

承受委託戶繳款後,經辦員將原「信託單」背面過戶記錄欄說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本公司再轉讓與某某人」等字樣。

4.經辦員應整理有關帳卡以便結算。

□ 信託單的質押

(一)委託戶以「信託單」向本公司質押借款或保證債務時,經辦員應驗對「信託單」及「印鑑」,並將質押日期及金額等用紅筆摘注於該委託戶「信託單」與「帳卡」質權記錄欄後,送放款單位經辦員辦理質押手續。

(二)債務清償後,經辦員再於委託戶「信託單」與「帳卡」質權記錄消減欄以藍筆註明清償日期核章,並憑委託戶收執的本公司質押物收條將「信託單」發還委託戶收執。

(三)因違反放款契約而將「信託單」解約抵償債務時,如有尾數應轉入「暫收款項」,並函請委託戶前來領款,以清懸帳。

(四)提供質押的「信託單」領取收益時,得憑委託戶提供出的「質押收條」辦理付益,惟應在其收條記載記錄(日期、付益期間及金額),俟債務清償退還「信託單」時與「帳卡」核對。但委託戶如有未了債務,應同時請有關部門辦理。

□ 稅捐

(一)營業稅:應由本信託資金運用所獲收益中扣繳之。

(二)印花稅:應由本信託資金運用所獲收益中扣繳之。

(三)所得稅:二年期以上定期信託資金依法得免扣繳所得稅外,在其期間未滿二年前中途解約領取收益者,仍應依法代扣所得稅。

□ 信託單的補發,印鑑的更換

委託戶「信託單」或「印鑑」如有遺失、毀滅或被盜竊等情況前來申請辦理手續時,應請委託戶按照本公司掛失止付(如附錄5.7.2、5.

7.3、5.7.

4、5.7.5)的規定手續辦理。

如委託戶原留取款圖章並未遺失,而申請更換印鑑時,須由委託戶填「更換印鑑申請書」(如附錄5.7.6)乙份,籤蓋原留印鑑,並填具新印鑑卡乙份,由經辦員驗對無誤後,在新印鑑卡上註明啟用日期,同時於舊印鑑卡上加蓋「登出」戳記,並註明日期及更換理由,經主管核章後整理儲存之。

□ 信託單的設定質權

委託戶如將信託單作為公私營事業機構擔保或保證債務用者,可申請設定質權,其處理辦法如下:

(一)由委託戶與質權人聯名填具「質權設定登記申請書」(附錄5.7.7)(各市縣應填寫二份,副本留存,正本寄總公司信託科備查)附具信託單(應蓋妥原留印鑑)及「質權人印鑑卡」乙份二份申請。

(二)經辦員驗明信託單核對印鑑無誤後,於信託單、委託戶「印鑑卡(帳卡)」用紅墨水筆註明「本信託單于×年×月×日設定質權登記」字樣後,一併層請主管人員核章。

(三)經主管核准後,簽發 「質權設定登記承認書」如附錄5.7.8(各市縣應填寫二份,副本留存,正本寄總公司信託科備查)併發還信託單,質權人的印鑑卡等應附訂於委託戶印鑑卡,以備查考。

(四)解除質權時,由質權人填具「信託單質權解除申請書」(如附錄5.7.9)(各市縣應填寫乙份,解除時連同有關憑證寄總公司信託科結案),附具信託單申請解除,經辦員核對質權人印鑑無誤後,於信託單及委託戶「 印鑑卡(帳卡)」用藍色雙線登出,並層送主管核章後發還信託單

(五)委託戶處分信託資金(包括到期由質權人提領本益金),應辦妥質權解除手續方理。

過戶申請書

具過戶申請人前與貴公司締結(信託單號碼字型大小)信託資金元整,信託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業已讓與先生,受讓人自願承擔轉讓人與貴公司依據信託契約條款所訂之一切權利義務,並由公司核准之日起生效。茲由雙方聯名簽署,函請查照,並希將委託戶名義予以更換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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