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事故管理制度

2021-06-17 17:09:39 字數 4446 閱讀 397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進一步規範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情況,建立科學完善的事故統計分析制度,總結教訓,預防事故,根據上級有關事故統計報告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本公司下屬各單位所有車輛(包括營運車輛,公務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發生行車事故後,司乘(押運)人員應立即採取措施搶救傷員,同時,迅速向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門、道路運管機構及車輛所屬單位報告。

第二章統計類

第四條行車事故統計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2人;或現場車、物,損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當事故涉及多方時,包括多方車物損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及以上;現場車、物損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10人;或現場車、物損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及以上;或車、物損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條行車事故類別分為,翻車、墜車、碰撞、刮擦、執行傷害、**、失火等。

第六條行車事故應負責任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

第三章行車事故報告

第七條行車事故報告分為:內部事故統計報告和上報事故統計報告。

第八條內部事故統計報告是指:當車輛發生輕微事故造**員受傷時,自車輛單位接到事故報告開始,24小時內填報《行車事故報告》上報公司安全保衛部;未造**員受傷的行車事故須及時填報《行車事故報告》,每起事故乙份。各車隊填報《事故(登記)月報表》,於在當月底25日前彙總上報安全保衛部。

上報事故統計報告形式為一般報告和緊急報告兩種。

第九條一般事故報告範圍

1、一次死亡(失蹤)1-2人;

2、一次重傷3-9人;

3、遇險人數1-4人;

4、無人員**但經濟直接損失50-100萬元以下行車事故或車輛火災事故。

第九條一般事故報告程式

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後4小時內(依基層單位接到報告時計算),按《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內容填寫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緊急報告範圍

1、一次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3、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臺)死亡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5、事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已造成較大影響或易引發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時上報的重要情況。

第十一條緊急報告程式

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後1小時內(依基層單位接到報告時計算),按《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內容填寫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後,應盡快了解詳情,在5小時內補報或續報,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時內續報上級主管部門。發生事故後,在死亡(失蹤)人數不明的情況下,一律按緊急事故程式報告,待事故**人數確認後再補報或續報。

第十二條事故報告統一使用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見附表)格式,按照事故報告程式,由事故報告單位負責填報,報告的具體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天氣情況;

2、車輛牌號、車型、核定人(噸)數、實載人(噸)數;

3、事故發生的地點、道路類別(高速、國道、省道、縣鄉道)、執行線路、線路類別、始發站(地)、車站等級;

4、發生事故的車輛單位(全稱)、企業資質等級;

5、駕駛員(押運員)姓名、從業資格類別及證號;

6、人員**、失蹤人數、初步估算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7、事故概況;

8、事故原因、責任分析的初步判斷;

9、報告人姓名、聯絡**、報告日期;

10、報告單位蓋章。

第四章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行車事故統計,由各單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級統計填報,填報說明如下:

1、上報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當月未能認定事故責任的,在統計時,對已掌握的事故次數、**人數情況,應列入當月統計報表範圍,並在當月報表中加以說明。事故責任認定後,再計入次月責任折合,按責任折合資料作相應調整及說明。

3、報告期內無上報事故的,也應填報統計報表,累計計算相關資料,並註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無上報事故。

第十四條填報統計報表時應注意:

1、填表人的簽名;

2、安全部門負責人在「統計負責人」上簽名;

3、單位領導的簽名;

4、填報日期;

5、加蓋填報單位公章。

第五章統計計算

第十五條行車事故責任折合係數為: 1.00/全部責任、0.75/主要責任、0.5/同等責任、0.25/次要責任。

第十六條上報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責任折合事故次數是指實際事故次數與責任係數之積。

第十七條事故死亡人數是指事故發生的當時到事故後七天內實際死亡的人數;旅客死亡人數是指事故死亡人數中營運客車內死亡的乘客人數。

第十八條事故受傷人數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騎車人)和運輸企業的職工或個體業戶及聘用人員等全部重傷和輕傷人數之總和。

第十九條重傷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確定。

第二十條責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數是指事故死亡人數乘以相應的責任係數之積的疊加(責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數=∑事故死亡人數×責任係數)。

第二十一條責任折合事故受傷人數是指事故受傷人數乘以相應的責任係數之積的疊加(責任折合事故受傷人數=∑事故受傷人數×責任係數)。

責任折合重傷人數是指事故重傷人數乘以相應的責任係數之積的疊加(責任折合重傷人數=∑事故重傷人數×責任係數)。

第二十二條直接經濟損失包括輕微及以上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院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第二十三條責任率是指統計期內實際事故次數與責任折合事故次數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率= 責任折合事故次數 ×100%

實際事故次數

第二十四條事故率是指責任折合事故次數、責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數、責任折合事故受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與總行程之比率。

1、百萬車公里責任行車事故率(簡稱責任事故率)是指統計期內責任折合事故次數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事故率= 責任折合事故次數

總行程 2、百萬車公里責任行車事故死亡率(簡稱責任死亡率)是指統計期內責任折合死亡人數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死亡率= 責任折合死亡人數

總行程 3、百萬車公里責任行車事故受傷率(簡稱責任受傷率)是指統計期內責任折合受傷人數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受傷率= 責任折合死亡次數

總行程 4、百萬車公里直接經濟損失率(簡稱直接經損率)是指統計期內行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直接經損率= 統計期直接經濟損失

總行程 5、百萬車公里旅客死亡率(簡稱旅客死亡率)是指統計期內行車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人數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旅客死亡率= 統計期旅客死亡人數

總行程第六章事故處理流程

第二十五條本流程適用於有人員**(包括輕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處理。

當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後,接報人必須第一時間向上級部門及領導(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事故簡況及人員**情況,若可能,須按事先約定的傷情分類擇優送院搶救,事故發生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立即攜帶工具(紙、筆、尺、相機)趕赴事故現場,查清傷者送院情況,了解報案(交警、保險)情況,拍攝現場及車輛**(車輛前、後、左、右及內部),如現場已撤離,應向目擊者、當事人或交警了解現場情況,繪製事故現場圖。在安全管理人員前往現場的同時,各級主管領導也須根據事故型別(附後)趕赴醫院,詳細了解傷者病情,準確的身份資訊(身份證明)及****,積極安撫傷者及家屬的心情,及時與醫生和院方溝通,盡力搶救傷者。

事故現場處理結束後,必須及時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體從業人員吸取教訓;落實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待事故責任認定後,必須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附:事故處理趕赴醫院分級制度,輕微事故:部門安全主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經理;重大事故:分管副總經理;特大事故:總經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上報的事故報告、統計報表發現錯、漏現象的,應及時作出更正說明,重新填報報表。

第二十七條事故統計報告要求如實、及時、準確反映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如發生瞞報、謊報、遲報等情況的,將在年終安全目標考核時扣除事故報告得分;造成負面影響或延誤工作的,要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直至領導的責任。

翻車是指車輛(以下簡稱:能量體)因各種因素偏離正常執行線路(以下簡稱;能量線)並改變了原來的姿態,其傾鈄度或不離開地面的翻轉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車輛最終一側或一端著地或翻轉後復又輪胎著地並失去能量的現象。可分為側翻、滾翻、扎頭翻和仰翻四種主要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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