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2023-01-13 16:57:05 字數 1088 閱讀 7686

【法規類別】公安綜合規定

【發布部門】江蘇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5.06.16

【實施日期】1995.06.16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本篇法規已被《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決定》(發布日期:2023年10月24日實施日期:2023年12月1日)修正

【失效依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018)

(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獎勵

第三章保護

第四章罰則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以及在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正氣,扶正祛邪。

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大力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蹟,充分發揮**導向作用。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以身作則,見義勇為。

第四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負責,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辦理。

公安、民政、勞動、人事、衛生等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密切配合,認真履行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

第二章獎勵

第五條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違法犯罪分子侵害時,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事蹟突出的;

(二)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其他見義勇為事蹟突出的。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應當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記功;

(三)嘉獎;

(四)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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