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徵收和使用辦法

2022-12-18 01:45:03 字數 2991 閱讀 1694

實施日期:1994-07-13頒布機關:江蘇省**效力等級:省**規章法規類別:航道管理

公示類別:航道行政管理主要執法依據

具體內容:

(《江蘇省人民**關於修改《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徵收和使用辦法》的

決定》修正)

江蘇省人民**第107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徵收和使用辦法》作以

下修改:

第十二條第二款刪除。

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徵收和使用辦法(2023年修正本)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過閘費徵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證船閘養護和管理的資金**,確保船閘暢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閘的通過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

例》和《船閘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由省交通主管部門管轄的通航船閘。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過船建築物的過閘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

定。第三條省交通主管部門管轄船閘的船舶過閘費(以下簡稱過閘費)由省交通主管部門

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凡過閘的各類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除第五條規定免徵者(不包括改變

使用性質的船舶)外,均應按規定繳納過閘費。

第五條下列船舶免徵過閘費:

(一)執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監督、水政監察和運輸管理任務的各種專用船艇;(二)持有縣以上防汛指揮部證明,參加防汛搶險抗旱、運輸救災物資的船舶;(三)直接從事國防軍事物資運輸,並持有軍隊駐省航務軍代處證明的軍隊自有專用

船舶(不包括其所屬企業和有收入的船舶);

(四)本省航道管理機構專門在航道上從事航道管理和工程的各類專用船舶以及水利

部門從事水利工程施測的專用船舶。

(五)農船及在內河從事捕撈的漁船(僅限3總噸位以下者);

第六條過閘費徵收標準分兩類:一類為京杭運河蘇北段船閘收費標準;一類為除京杭

運河蘇北段以外的船閘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一、二)。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本條規定徵收過閘費:

(一)除客運及參加防汛搶險救災的船舶外,按規定准予優先放行的船舶由船方或貨主提出申請,經船閘管理機構查驗後可准予提放,其過閘費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證。(二)裝載危險品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舶,為確保安全,經船閘管理機構查驗後,應與裝載非危險品的船舶分開閘次放行,其過閘費按過載船舶收費標準的3倍計徵。(三)實載噸位超過準載噸位的船舶,其超載部分過閘費,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證。

(四)所裝貨物超寬、超長的船舶,其過閘費按核定總噸位應交費額的2倍計徵。(五)計費噸位不滿半噸的不計費,滿半噸按1噸計費。過閘費不滿1角不計。

(六)客運船舶空船以每10總噸為一級,不滿10總噸按一級計費。

(七)拖輪(船)、挖泥機船拖帶的泥駁、排筏(浮運物)、工作船、貨駁等,應分

別按規定費率另行計費。

(八)排筏按每立方公尺折合1噸,在排筏上裝運其他貨物,應另行計費。第八條船舶過閘繳清過閘費後,船閘管理機構應付給過閘費票據。票據當閘次有效,並應妥善保管到本航次的終點港,以備查驗。

繳費後因特殊情況,船舶不再過閘,需向船閘管理人員申明理由,經同意後方可憑票退款,並按規定交付退票手續費。船舶

已經進閘不再退款。

第九條為減少現金流轉和保證過閘費及時足額徵收,縣以上專業航運企業和經常有運輸船舶過閘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經與船閘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後可採取按旬、按月通過銀行結算的方法繳納過閘費。對不能按期承付過閘費的單位,船閘管理機構應終止協議,除收回應計徵的過閘費外,每遲交1天按5‰以內加收滯納金。其他船舶過閘一

律以現金結算。

第十條過閘費應由船舶、排筏和浮運物體所有者或經營者負責繳納。裝貨船舶的過閘費由貨物託運單位負擔,空船及客運船舶的過閘費由船屬單位負擔,分別列入成本開

支。第十一條過閘費徵收票據,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省財政部門核定的式樣統一印製、核發,並套印「江蘇省財政廳票據監製章」,票據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及個

人不得仿製和翻印,違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各類船舶、排筏和浮運物體過閘,必須交驗航行證件,全部貨物運單,並按

規定繳納過閘費,凡有下列行為者,按規定補收或加收過閘費:

(一)購票時不出驗全部貨物運單,少報總噸位,除按章補繳不足總噸位應繳過閘費

外,視情節輕重加收應交費額3倍以下的過閘費。

(二)無票進閘、搶擋進閘,除按提放船舶計徵過閘費外,並加收應交費額3倍的過

閘費。(三)私自買賣過閘憑證,使用回籠過閘票據,抗拒檢查,偽造、塗改閘票和過閘證件以及其他不法行為者,按船舶應交費額的5倍以下計徵過閘費,情節嚴重的,報公

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四)過閘船舶、排筏和浮運物體,缺少本航次已過船閘的過閘費票據,由檢查的船

閘管理機構補徵其應交過閘費。

按章補繳和加收的過閘費應給予過閘費定額票據。

第十三條為加強過閘費收入管理,各船閘管理機構應在當地銀行開設收入專戶,每天將徵得的過閘費及時存入銀行,並按旬解交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航道管理機構。統一由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航道管理機構按月交省財政專戶,實行省財政專戶儲存,各市縣不

應另行財政專戶儲存。

第十四條過閘費的使用,必須貫徹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全部用於船閘的養護

管理,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平調和挪用。

年終如有結餘,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過閘費使用範圍包括:船閘修理,保養維護,動力照明,通訊廣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管理及護坡維護修理,疏浚、清障、閘區綠化,檢查觀測,革新改造,技術研究,專業培訓,備品配件,機具裝置購置,房屋修建以及生產工人和管理機構經費等。第十五條過閘費年度收支計畫由省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報經省計畫經濟、財政部門審查後,由省交通主管部門下達各市執行。

年度決算由省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審查匯

編,並報省財政部門核備。

第十六條各船閘管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對過閘費徵收、管理和使用進行內部審計,並將審計結

果報告同級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

準。附件1附件2

發布時間: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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