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制度

2023-01-13 11:15:05 字數 2805 閱讀 1795

病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病人的權利

病人擁有的基本權利包括:醫療權、自主權、知情同意權、保密權和隱私權。也就是對醫務人員來說,他們有提供醫療服務,尊重病人的意願,向病人提供必要的資訊和取得病人自願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護隱私的義務。

(一)病人的健康權和醫療權

健康權是指公民維護自己身體組織、器官結構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醫療目的的傷害的權利,以及維護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惡性傷害的權利。醫療權是病人最基本的權利,是生命健康權的延伸。不能保證公民起碼的醫療權,健康權就是一句空話。

(1)任何病人都享有醫療權利

任何病人享有醫療權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獲得為**其疾病所必需的醫療服務的權利。**疾病所必需的服務是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種客觀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屬的主觀需要。提供的醫療服務受到醫學框架和醫學發展水平的制約,受衛生資源分配水平的制約,但任何人都無權拒絕病人的就醫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為病人的權利,這種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嚴重的病人或其家屬可能會提出要求用某種藥物、處方或手術去**病人,而這些藥物或手術是未經驗證或評估的,不能證明確實是有效的,採取這種**對醫生來說,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2)病人醫療權應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醫療權是指相同的疾病應獲得相同的**。因此醫務人員不能因為病人的地位高低、權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給予不同的**。但要達到完全的公平有時是不可能的,受到衛生資源的制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把衛生服務分為兩個部分:基本醫療和非基本醫療。對於基本醫療應按需分配,而非基本醫療則可以按級別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獲尊重人的醫療服務權利

尊重病人是每一位醫務人員絕對的、無條件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體現醫院服務根本宗旨的核心問題。病人在接受服務時應得到醫務人員的尊重,並且自主權也應得到醫務人員的尊重。

(4)病人有權監督自己醫療權利的實現

除了處於意識障礙或昏迷狀態,病人都有權監督自己醫療權利的實現。病人有權從醫務人員處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方案和可能的預後。當醫務人員知道病人拒絕**可能招致嚴重後果時,應對病人耐心說明爭取理解,而不能採取強迫手段要求病人接受**。

(5)病人有權拒絕**和拒絕參加醫學實驗

對醫學實驗的參與者必須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則,病人有權拒絕參加醫學實驗,醫生沒有權利強迫其參加。病人出於種種理由可能會拒絕**,這是病人的權利。

(6)病人擁有要求節省醫療費用並了解費用花費情況的權利

病人有權了解其醫療費用實際開支的情況,並有權得到費用節省的醫療。醫院有責任解決病人費用方面的疑問。根據我國的國情,公民的醫療保健權並非是無償的權利。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除相關或特定的人群享有無償獲取醫療服務的權力之外,我國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過程中,均應當按國家規定的物價交納醫療服務費用。

(二)病人的自主權

病人的自主權是指病人就有關自己的醫療問題作出決定的權利。《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時,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執業醫師法也更加明確規定,患者對醫生的診治手段(包括實驗)有權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等情況;這些**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後方可實施。

患者也有權拒絕某一診治手段和人體實驗,不管是否有益於患者。自主權實施的相對內容有:

1、有權自主選擇醫療單位、醫療服務方式和醫務人員;

2、有權自主決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醫療服務,(特殊情況下如病人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達意見時可由病人家屬決定);

3、有權拒絕非醫療性活動;

4、有權決定出院時間。如果患者此時決定與醫務人員**行為相悖,患者需簽署一項宣告進行說明;

5、有權決定轉院**,但在病情極不穩定或隨時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況下,應簽署乙份書面檔案,說明是在醫生已經充分說明的前提下作出轉院決定的;

6、有權根據自主原則自付費用和與其指定的專家討論病情;

7、有權拒絕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藥物、檢查、處理或**,並有權知道相應的後果;

8、有權自主決定其遺體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權享受來訪及與外界聯絡,但應遵守醫院有關的規章制度。

病人的自主權並不是無限制性的自主權。病人的自主權必須服從國家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如在烈性傳染病、嚴重精神病的發病期間,病人入院**、出院、轉院等均必須服從國家法律關於進行強行隔離**的規定和義務人員的管理,必須尊重和遵守醫囑。

病人的自主權還必須以嚴格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為前提。

(三)知情同意權

知情同意權是指病人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並可以對醫務人員所採取的醫療措施決定取捨。知情同意的實質是患者方在實施病人自主權的基礎上,向醫療方進行醫療服務授權委託的行為。知情同意權由知情、理解、同意三個要素所構成。

從完整意義上來說,知情同意權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等權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前提和基礎。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時,應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

執業醫師法中規定:患者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情況及預後有知悉或了解的權利。在不損害患者利益和不影響**效果的前提下,醫療機構應根據患者的要求提供有關資訊。

知情同意權的具體內容: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6、30條、 33條分別規定:

有權知悉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科目、**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

有權了解經治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醫務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醫院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時,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並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的同意並簽字。

患者有權了解醫療費用,並要求逐項做出解釋;有權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醫療費用的補助已經終止;有權知悉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

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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