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價格論

2023-01-12 17:24:02 字數 5061 閱讀 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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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論(appling tax pri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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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國家,基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濃厚的民主政治與社會契約觀念,產生了林達爾的「稅收**論」。

稅收**論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交換說,是將交換過程中的稅收用**標籤來定性,使社會契約論中契約的實質與精神體現得更為明顯。稅收**論基本內容是,認為稅收是公民為了獲得**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稅收與**提供的公共產品是**與公民之間稅收契約的客體。

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費用。作為**(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的性質。

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稅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稅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稅收。」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了稅收本質上的「**」屬性。

「稅收**論」在揭示了稅收的**屬性後,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稅收**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稅收徵納雙方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平等關係」。這一對稅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國家)與人民(納稅人)之間的平等;其次具體體現為稅收徵納法律關係的平等性——徵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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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論的基本觀點

稅收**論起源於17世紀歐洲的「公需說」和「交換說」。「公需說」認為,稅收存在的依據在於納稅人對公共需要和公共福利的要求,國家的職能是滿足公共需要和增進公共福利,這一職能的實現需要稅收來提供物質資源。「交換說」認為,稅收是納稅人為獲得國家提供的安全保護和公共秩序等公共晶所付出的一種代價,國家和納稅人之間是一種利益交換關係,國家徵稅的依據是其向納稅人提供了公共晶。

林達爾在「公需說」和「交換說」的基礎上,進一步系統地提出了稅收**論。

林達爾在維克賽爾的基礎上建立了關於公共品**的模型(林達爾均衡模型)。該模型指出:在既定的個人預算約束和消費偏好下,a對公共品的需求曲線從b的角度看,可視為供給曲線,反之亦然。

當a與b的兩條需求曲線標於同一矩形平面圖上時,該模型將產生唯一的穩定交點。這一點,被稱為林達爾均衡點。該點決定著公共品供需的均衡數量,同時也決定a與b各自應付的均衡**即納稅份額。

在這一均衡點上,a與b各自所應支付的稅收**(這一**被稱為林達爾**),等於他們各自從公共品消費中所獲得的邊際效用價值,並且兩人稅額總計等於該公共品的總成本。林達爾的公共晶**模型揭示了稅收與滿足公共需要之間存在的本質聯絡,明確地提出,稅收是私人經濟部門為消費公共品而向公共經濟部門支付的「**」,從而將納稅和公共晶提供納入交換關係和**分析的框架之中,使納稅行為有了經濟學的理論根據。

納稅作為國家從納稅人那裡取得的社會財富,意味著納稅人收入相應地減少,因此,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納稅人的納稅遵從都是有條件的,建立合理的徵納關係,對提高徵稅部門的徵管效果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反之,不合理的徵納關係,必然會增加納稅人對納稅義務的牴觸乃至反抗情緒,勢必給稅收徵管工作帶來困難。建立合理的徵納關係的基礎是納稅人的義務與權利的對等,那麼,稅收**理論對於理順稅收徵納關係、強化稅收徵管有什麼指導意義?稅收**論可以很好地解釋稅收過程中的三個現實問題。

1、公民為什麼要納稅?稅收**論指出,在市場經濟下,社會成員個人將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稅收形式讓渡給**,使**能夠提供公共晶而服務於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私人品**一樣,同樣具有貨幣支付與利益獲得之間的平等交換關係。稅收**論清楚地解釋了人們必須納稅的原因:

人們是在為自己的利益納稅,而不是為**納稅。

2、**怎樣徵稅?儘管稅收的繳納事關個人切身利益,但是由於存在免費搭車和囚徒困境的現象,納稅人仍然有著強烈的逃稅、避稅、偷稅、抗稅的動機與願望,這就使**運用權力強制徵收成為必要。因此,稅法的確立,在本質上就是稅收**的確定,就是社會公眾願意支付公共品**契約的簽署,是對**徵稅權的認可和授予,稅法的制定必須廣泛徵求納稅人的意見,賦予納稅人「不贊成毋納稅」的稅收民主權利,從而使**的依法課稅得以順利進行。

3、稅收目的如何實現?納稅人支付稅收的目的在於獲得**提供的公共品,「稅收**」就體現了納稅人作為購買者的根本權力。因而作為公共晶提供方的**「給付」行為,包括對已經取得的稅收應當如何安排使用,應當提供何種公共品,或者說**支出的具體安排,包括支出的總規模、類別專案及其數額等,以及由此產生的各項公共品的數額、質量和內容等,其最終的決定權也同樣屬於作為**支付者的納稅人,即「稅收**」的支付者也同樣擁有「消費者主權」。

稅收**論清楚地表明,無論徵稅人還是納稅人,他們都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作為徵稅人擁有課稅權的同時,應履行向社會提供公共晶的義務。

反過來,納稅人在盡納稅義務的同時,應擁有要求、監督**按質按量地提供公共品的權利。稅收**論較那種將稅收孤立地看成強制、無償的「權力關係」的觀點,更具有理論上的說服力和實踐上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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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論理念的更新與現實意義

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西方財政理論在我國的廣泛傳播,「稅收**論」開始在我國流行,稅收**一詞也被頻繁使用。然而,稅收作為**的活動,是一種非市場的行為,並不直接表現為市場交換而形成的「**」,這就使得人們對於稅收**這一概念,或作為時髦名詞加以使用而未能真正理解把握之,或視為異端邪說而根本否定之。

在西方國家,從霍布斯的利益賦稅說到林達爾的「稅收**論」,一直都產生和形成於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因而很自然地具有市場經濟的本性,是一種服務於市場經濟的理論,也是其公共財政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正因為如此,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模式的過程中,借鑑西方國家的稅收理論,形成我國自己的稅收**觀是完全必要的,它關係到我國財政理論和實踐能否真正轉到市場經濟基點上來,對整個改革具有關鍵性意義。

一在市場經濟下,「稅收」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徵,不存在於產品與產品的相互交換關係中,而直接表現為**憑藉政治權力對納稅人的無償攫取,表面看來,似乎是納稅人單方面的付出,是他們個人利益的直接損失。正因為如此,人們不願納稅是可以理解的,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種種逃稅、避稅、偷稅、抗稅等現象,都是人們受利益驅動所產生的直接結果。相反,「**」則直接表現為市場活動的組成部分,是人們自覺自願的行為,人們通過支付**獲得了同等價值的產品補償,而沒有遭受利益損失。

人們之所以支付**,不是受到某種外力的強制,而是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即如果不支付**,則無法獲得所需要的產品,無法享受該產品的效用。所以,人們總認為「支付稅收」與「支付**」是兩個對立的範疇,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它們所具有的不同市場表現形式。

「稅收**」一詞,卻偏偏將這兩個對立的範疇聯成一體,將稅收的繳納比擬為支付市場**,似乎是亂點鴛鴦譜,其實不然。「稅收**論」並不是對人們行為表象的描述,而是從市場經濟這一根本點出發而得出的結論,因而不應囿於常規進行分析。

市場經濟下的許多消費都是人們共同享受的,如社會的治安、垃圾的清理、下水道的鋪設、路燈的提供、城市環境衛生的保持、城市道路的建設、城市的綠化等,所有這些都具有社會公益性,是具有共同消費性質的服務,即都是「公共產品」。大家的事大家做,**作為社會管理者,理應代表大家來承擔公共產品的提供任務。不過,天下沒有不付費的午餐,**提供公共產品要付出各種費用,並由作為公共產品消費者的社會成員來補償這些費用。

稅收就是**取得這些費用的基本手段。**將取得的稅收安排使用出去以提供各種公共服務,是服務於各社會成員個人的利益的。因此,在市場經濟下,納稅人是在為自己而納稅。

如果每個人都不納稅,則**將沒有財政收入,將無力提供市場所必需的各類公共產品。然而,公共產品的消費對於社會成員個人來講,或者是生活必需品,如同衣食住行一樣是須臾不可缺少的,或者是提高生產水平、改善生活水準的關鍵條件。這點,只要考慮一下諸如全面的停水、停電、停氣和中斷城市公共運輸,諸如沒有防洪堤保護沿江地區等,就可以明了。

這樣,社會成員個人將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稅收形式讓渡給**,使之能夠提供公共產品而服務於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個人產品**一樣,也具有了貨幣支付與利益獲得之間的交換關係。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看,稅收也具有了「**」這一根本性質,也是人們為了「購買」產品所支付的「**」,也是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切身需要所承擔的費用。只不過此時人們是將自己的收入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用於納稅而支付公共產品的**,另一部分用於市場購買而支付私人產品的**。

這樣,「稅收**論」就清楚地解釋了人們必須納稅的原因:人們是在為自己納稅,而不是為**納稅;人們納稅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能僅將目光盯在自己可支配收入的直接減少上。進而,「稅收**論」就從根本上肯定了**徵稅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指出了人們納稅的必要性與必然性。

因此,「稅收**論」被普遍接受、認同和廣為宣揚,有助於人們克服對於稅收的牴觸心理,對於改變目前我國稅收工作的被動狀態將產生巨大的作用。

二然而,「稅收」畢竟不直接等同於「市場**」。公共產品論指出,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共同消費性,決定了人們在納稅上存在著「免費搭車」與「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為等問題,從而儘管稅收的繳納事關個人的切身利益,但人們仍然有著強烈的逃稅、避稅、偷稅、抗稅的動機與願望。

這就產生了「支付稅收」與「支付**」的又乙個直接差異,即市場**是自願支付的,而稅收則是強制徵收的。**只有依靠法律權威強制徵收,才能確保稅收正常及時足額的獲得,才能保證必不可少的**費用的支付和公共產品的正常供給。當然,**這樣做是符合納稅者個人的根本利益的。

然而,強制徵稅卻使得稅收徵納中的主動權直接掌握在**手中。市場經濟下的**是乙個獨立主體,有著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動能力。如果不受外力有效約束和限制,其結果將是**利益欲和權力欲的惡性膨脹。

稅收作為**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體現著**的利益,如果不受制衡,其結果必然是稅收的失控和氾濫,從而侵犯資本的根本利益,對市場經濟形成致命的危害。這樣,光有個人願意納稅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徵稅活動的正常化。

那麼,適度的稅收又是如何產生的呢?「稅收**論」對此也作了很好的回答。

就「**」而言,它是產品購買者的主動行為,是購買者自願支付的。之所以如此,並不是出於利他動機,而是購買者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換句話說,只有當不損害購買者利益時,**支付行為才會發生。

這樣,如果承認「稅收」具有「**」的根本性質,則稅收從根本上看,也必須是購買者即社會公眾的主動行為,是他們自願繳納的。但這又形成了稅收活動的表面強制與實質自願的矛盾。

這一矛盾,只有通過市場對**的直接決定與約束,即**課稅必須在市場同意和批准下進行,才能有效化解,而將**的課稅行為限制在正常規模與適度範圍內。這樣,在市場經濟下,社會如何將**徵稅時的表面強制真正轉化為實質自願,就成為公共財政及稅收所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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