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價格管理制度X

2023-01-11 18:33:03 字數 1537 閱讀 92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商品定價科學化、**制定流程規範化、管理規範化、保證市調工作持續且有效的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相關各關聯部門、各分公司(連鎖店)。

第二章市調管理

第三條市調責任人:分店長。

第四條市調時間:每週一次,在商採中心規定的時間將市調報告已報表形式上報總部商採中心資訊員處。

第五條市調範圍:周邊一公里範圍內全部藥店,尤其是我們的核心競爭對手門店。

第六條市調內容:藥品**會員價及**活動。

第七條市調數量:根據藥房人員編制每人每週不低於5個單品。

第八條報告內容:需調整的商品**及**活動方案。

第九條市調報告處理流程:

(一)商採中心下發需市調的商品明細,按門店分配,每個門店每個員工按5個品種的標準市調;

(二)門店在規定的時間把市調的商品,競爭對手的零售價,會員價填寫在市調表中,在規定的時間回傳到商採中心資訊員處。商品部資訊員彙總,核實。

第三章商品**調整與維護

第十條商採中心**管理負責人根據市調**作出對應的**調整,調整零售價,會員價,低於成本價的報營運總監審批。

第十一條所有的市調調價表,營運總監審批後,商品部把調價商品明細表列印出來,在系統做零售價調價計畫,調整完後,在雲辦公通知門店變價資訊及價簽更換提醒,同時要求門店在國人微信群曬調價後商品價簽,商品部核實,門店是否全部更換到位。

第十二條門店緊急調價(如:顧客真實反映市場**且在門店等待的情況下)需及時**商品部資訊員立即調價;商品部需漲價品種需提前通知各門店待漲價商品資訊。

第十三條涉及政策性臨時調整、變更的批量**調整,應由專職**管理人員以書面形式報部門負責人,並經總經理簽字後,由商採中心進行**調整。

第四章商品**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竟爭物件**活動內容店長必須實地進行查實並擬定**活動方案報營運部。

第十五條分店上報的市調報告中應註明擬調價品種的建議零售價,未經商商採中心核准,各連鎖店不得擅自調價。

第十六條分店於商採中心規定的時間前完成市調品種統計工作,對未完成市調任務的員工,按5分/單品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並在規定的時間完成市調工作報告並上報商品部。未按規定時間上報的延遲一天按5分/次對店長進行處罰;未上報的按5分/次對店長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分店對本店員工上報的市調品種複查率不低於10%(每週每員工不低於1個);發現市調弄虛作假的,對市調責任人按5分/單品進行處罰並承擔因錯誤調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八條商採中心、營運中心必須在每週三五點前完成對分店上週市調、**活動報告的審核回覆,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分店上交的報告未進行審核回覆的,對部門負責人按5分/分店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商採中心**調整必須以上報分店周邊藥店同品種實際零售價為基礎,而不能以本藥房採購**為依據,對不確認的**資訊必須進行實地調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商採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予以公布執行,與其它相關規定相衝突的,以本制度為準。公司原《國人大藥房**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門店市調樣表》

附件1 門店市調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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