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

2023-01-11 11:12:04 字數 3518 閱讀 7223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俗稱「猴車」)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執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境內所有煤礦。

第三條煤礦新安設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編制專門設計,並報上一級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和產品合格證。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執行前,必須經設計單位、審批單位、使用單位、生產廠家聯合組織驗收達到本規定要求、符合執行條件後,方可正式投入執行。

第五條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範》(aq1038-2007)和本規定要求,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礦井每月組織專業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六條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安全資格及上崗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基礎管理

第七條使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八條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防滑保護。

(三)重錘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乘人越位保護。

(七)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八)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前15m處應安裝語音提示器。

(九)機頭、機尾及轉彎處設防偏擺保護。

(十)防逆行保護。

第九條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程。

(三)司機交**制度。

(四)巡迴檢查制度。

(五)裝置包機制度。

(六)裝置週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十條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裝置執行記錄。

(二)司機交**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裝置檢修記錄。

(六)幹部巡檢記錄。

第十一條架空乘人裝置執行巷道無失修現象並防滑,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條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無開裂現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餘厚不小於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鬆動,緊固螺母不鬆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可靠,不鬆曠、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不漏油。

2.松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於2mm。制動時,閘瓦接觸面積不小於設計的最小值。

3.閘帶無斷裂現象,餘厚不小於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於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

第十三條架空乘人裝置的尾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輪

1.輪襯磨損餘厚不小於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鬆動,緊固螺母無鬆動。

3.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運載鋼絲繩在執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於500mm。

4.收繩裝置靈活可靠。

第十四條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栓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年至少移動不小於乙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

第十五條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託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餘厚不小於5mm。託輪架穩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象。

(三)各部件連線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象。

(四)各種輪襯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檢查、檢驗與安全係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二)主執行鋼絲繩應使用表面無油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三)鋼絲繩每週至少檢查一次,若發現有斷股、鏽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鬆動情況,必須立即更換。

(四)張緊鋼絲繩連線必須可靠。

(五)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採取措施消除內部應力。

第十七條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聲光訊號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二)主控台各按鈕、開關靈活可靠。

(三)電氣裝置完好、無失爆。

第十八條架空乘人裝置托樑、裝置等防腐良好;托樑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並應懸掛里程牌。

第三章執行規定

第十九條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部位緊韌體、減速器和液壓站油量、制動閘、各項保護、張緊裝置、鋼絲繩及接頭、巷道環境等。發現危及安全運**況,嚴禁開車。

第二十條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在架空乘人裝置執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查詢故障或檢修時,必須懸掛禁止執行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開啟。

第二十三條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二十四條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二十五條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物品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嚴禁乘坐人員攜帶超長、超重物品。

第二十七條所有人員要嚴格執行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第四章其它規定

第二十九條一側布置帶式輸送機,一側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規定,並設定安全防護隔離網。

第三十條對於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最低點與軌道所運送的最高裝置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200mm。

(二)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

(三)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執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執行時,其執行區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三十一條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間距必須符合設計規定要求。吊椅存放應有足夠空間,吊掛整齊。

第三十二條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地點應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施。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煤礦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煤礦井下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標誌管理要求

附件 試行 架空乘人裝置作為煤礦井下重要輔助運輸裝置,其執行安全可靠性受到各方面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為進一步提高架空乘人裝置產品的安全保障程度,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安標國家中心研究了相關標準現狀,深入分析了產品實際應用中發現的問題,經充分研究討論和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架空乘人裝置產品提出了補...

煤礦架空乘人裝置乘坐制度

為保證架空乘人裝置安全運轉,保證裝置及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乘坐制度,並嚴格執行。1 所有乘坐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人員和車場訊號把鉤工的指揮,不得擅自啟動架空乘人裝置。2 乘坐人員在乘車前,應戴好安全帽,繫好帽帶,礦燈戴在頭上,嚴禁用手拿礦燈,然後按順序依次從吊椅架上取下吊椅,並排隊乘坐,嚴禁擁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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