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鎖系統管理制度及執行記錄

2023-01-10 17:51:05 字數 1082 閱讀 9574

聯鎖系統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強七三四處安全聯鎖切斷與緊急停車系統的管理,使其處於完好、可靠狀態,確保生產裝置安全執行。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由安全聯鎖開關、執行器、plc、中間繼電器、線路以及電動閥、應用程式和系統軟體構成的安全聯鎖保護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3 術語

3.1 聯鎖:當生產過程中某些工藝變數或裝置執行狀態發生異常並接近危險值時,安全聯鎖保護系統動作,按照預先設計好的邏輯關係啟動備用裝置或自動停車,以實現安全保護。

3.2 安全聯鎖保護系統:指由安全聯鎖開關、執行器、可程式設計邏輯控制器及其中間繼電器、線路和將這些聯絡在一起以實現某些預定功能的聯鎖設定值、應用程式和系統軟體等。

3.3 聯鎖解除:指採用物理或軟體修改的方法,使現場開關的動作訊號不影響與該開關有邏輯關係的其它開關動作的過程。

3.4 聯鎖恢復:是聯鎖解除的可逆過程,指採用物理或軟體修改的方法,重新使現場開關的動作訊號對其邏輯關係起作用。

4 職責

4.1 保衛科負責各專業組對儀表安全聯鎖保護系統技術改造方案和新增裝置的儀表安全聯鎖保護系統方案的審批。

4.2 弱電負責人對安全聯鎖保護系統中聯鎖開關的切除/投用、設定值變更的請示工作。參與安全聯鎖保護系統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核工作。

4.3 弱電管理人負責對儀表安全聯鎖保護系統的技術方案的編制、現場維護保養、安裝除錯、聯鎖開關的報廢/投用、設定值的修改工作。

5 工作程式和管理內容

5.1 使用和維護

5.1.1 維護人員應建立健全儀表安全聯鎖保護系統的資料檔案。資料報括設計圖紙、修改檔案、操作使用說明書、裝置臺帳、裝置檔案等。

5.1.2 現場聯鎖開關應建立明顯標誌,掛聯鎖開關牌。

5.1.3 聯鎖保護系統的設定值的變更必須有主管處長報告處長進行研究決定。變更後的設定值必須在相應資料上進行修改並儲存。

5.1.4 因工藝原因臨時解除/恢復聯鎖開關,由保衛科提出申請,主管處長審批後由弱電技術負責人執行。

5.1.5 崗位人員不得私自停用聯鎖系統,如若發現將給與相應處罰。如遇到緊急情況下,當班人員可臨時對系統聯鎖進行解除,並在事後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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