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制度

2023-01-10 16:30:04 字數 4604 閱讀 1062

篇一:5、黑名單制度管理辦法

桃江縣投標人(**商)黑名單制度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管,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黑名單制度,是指相關行業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在我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商)進行查處與公示的制度。

第三條投標人(**商)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和中標後履約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後,列入黑名單。

(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的行為:

1、在縣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活動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尋釁滋事,干擾開標、評標秩序,威脅恐嚇其他投標人(**商)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2、提供虛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業績證明等材料或者相關人員冒名頂替的;

3、有掛靠、允許他人掛靠、圍標串標等行為的;

4、向招標人、**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有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中標後履約過程中的行為:

1、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簽訂合同或無能力履行合

同的;2、中標後,非法轉包、違約分包、擅自更換專案經理的;

3、中標後,違反合同約定,不按合同約定工期、質量竣工的,或不按時交貨、提供服務的;

4、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

5、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6、在履約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

第四條對列入黑名單的投標人(**商),根據情節輕重,停止其一至三年參加我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並且在桃江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公示。

第五條投標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本辦法由縣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銅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管理暫行辦法

《銅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

管理暫行辦法》修改建議意見

一、該檔案建議以市**辦名義行文

二、第一條的第(一)中8、9兩條合併為「未具備招標、拍賣、掛牌條件而進行出讓的」

三、第一條的第(二)中6中「投標」二字去掉,其中15-21單列為中標單位(實施單位)

四、第二條的第(三)中4、6合併為一條

五、建議對全文從投標人、招標人、中標人、**機構、監理單位等方面分類界定。

篇三:黑名單管理辦法

象山縣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行為,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失信懲戒機制,有效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涉及公共資源交易、履約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記錄、公告、管理、運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失信懲戒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是指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違法行為記錄涉及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以及司法機關認定的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涉及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列入失信懲戒名單。公共資源交易後履約中的「扣分黑名單」是指在履約過程中,被相關行政機關處理的且進行後台管理的不良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標(採購)人、投標人(**商、競買人)、招標(採購、拍賣等)中介**機構、專職**人、評標(審)委員會成員等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含專案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管職責過程中,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以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後作出的直接影響交易活動當事人參與交易活動資格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本辦法所稱的行賄犯罪行為,是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認定的行賄犯罪行為。

第五條—1—一、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司法機關認定的行賄犯罪行為,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暫停或者取消中介**資格;

5.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專案的競標資格;

6.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7.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後:

1.暫停專案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2.暫停安排國家專案資金;3.暫停專案的審查批准;

4.責令停業整頓;

5.吊銷資質證書;

6.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7.吊銷營業執照;

8.責令停止執業一定時期;

9.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10.行政主管部門作法作出的直接影響交易活動當事人參與交易活動資格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2—(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認定的行賄犯罪行為。

二、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交易後履約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及對履約和管理能力突出的企業做出的表彰,應當將其列入扣分「黑名單」管理。具體詳見附件。

第六條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實行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和行賄犯罪行為檔案查詢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招標檔案中應載明黑名單扣分條款及獎勵加分。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黑名單」記錄公告。

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黑名單」記錄,在本部門(機構)**公告的同時,應當自「黑名單」記錄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推送或報送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在收到當地行政主管部門「黑名單」記錄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公共資源交管辦。

縣人民檢察院負責建立行賄犯罪行為檔案查詢系統,並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實時查詢。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行賄犯罪行為查詢系統,並與縣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行為檔案查詢系統相對接。行賄犯罪行為自查詢之日起計算,具體查詢辦法由縣人民檢察院會同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另行制訂。

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當事人名稱(姓名)、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第八條列入「黑名單」管理的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以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為準。公告期滿後,轉入後台儲存。

依法限制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於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第九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所記錄的資訊資料進行追加、修改、更新,並保證公告的「黑—3—

名單」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

公告平台資訊系統應具備歷史公告記錄查詢功能。

第十條被「黑名單」公告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

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並按報送程式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公告的記錄與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答覆前不停止對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記錄的公告。

第十一條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停止對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記錄的公告。

第十二條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報送程式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宣告。

第十三條公告的「黑名單」記錄應當作為中介**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專案資格審查、中介**機構選擇、專職**人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審)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受到限制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且處在處罰期的,以及5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的,參與我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受到限制,且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被處罰或有行賄犯罪行為的,其所在單位參與投標也應當受到限制。招標(採購)人應將上述規定作為招標(採購)檔案約定的資格審查必要條款,並實行「一標一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採購)檔案備案時,對上述約定條款進行核查,不列入的,招標(採購)檔案備案不予通過。

列入「黑名單」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情形的,招標(採購)人可以在招標(採購)檔案中約定—4—

限制其參與投標。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黑名單」記錄在全縣範圍內實行互聯互通、互認共用。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縣監察局和縣公共資源交管辦等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公告的違法行為不真實,造成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招標(採購)人、行政主管部門及司法機關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意隱瞞或放任不管或不按本辦法將「黑名單」記錄報送或查詢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黑名單」記錄的收集公告和查詢等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或私自解除和刪除公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及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公共資源交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象山縣公共資源交易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實施辦法》(象政發〔20xx〕164號)停止執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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