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以及釋義

2023-01-10 16:30:03 字數 4908 閱讀 9477

1. 總則

1.1 為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制定本準則。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資料、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應遵守本準則。

1.3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本評審準則基礎上,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的特殊性,制定和發布評審補充要求,評審補充要求與本評審準則一併作為評審依據。

【條文解釋】

1、編制目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的要求,為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而編制。

2、適用範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資料、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

3、補充要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的特殊性,制定和發布評審補充要求,評審補充要求與本評審準則一併作為評審依據。

2. 參考檔案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gb/t 27000《合格評定詞彙和通用原則》

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 31880《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評定各類檢驗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條文解釋】

編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參考檔案有9份,這9份參考檔案不構成評審準則要求,作為檢驗檢測機構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的參考。

3. 術語和定義

3.1資質認定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3.2檢驗檢測機構

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裝置、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物件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3.3資質認定評審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評審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評審補充要求所進行的審查和考核。

【條文解釋】

1、資質認定:是國家對檢驗檢測機構進入檢驗檢測行業的一項行政許可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設立和實施。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下,按照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2、檢驗檢測機構:本評審準則所稱的檢驗檢測機構是對從事檢驗、檢測和檢驗檢測活動機構的總稱。檢驗檢測機構取得資質認定後,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報告、證書。

3、資質認定評審: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評審人員,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評審補充要求,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實施的評審活動。

4. 評審要求

4.1 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條文解釋】

本條款是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的要求。

4.1.1 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資料、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經所在法人單位授權。

【條文解釋】

1、依法設立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其他組織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特殊普通合夥檢驗檢測企業、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經核准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等。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具有有效的登記、註冊檔案,其登記、註冊檔案中的經營範圍應包含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或者相關表述,不得有影響其檢驗檢測活動公正性的諸如生產、銷售等經營專案。

生產企業內部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範圍之內。生產企業出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2、檢驗檢測機構作為檢驗檢測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資料、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檢驗檢測機構自身原因導致檢驗檢測資料、結果出現錯誤、不準確或者其他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解釋、召回報告或證書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涉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非獨立法人檢驗檢測機構,其所在的法人單位應為依法成立並能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該檢驗檢測機構在其法人單位內應有相對獨立的執行機制。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時,應提供所在法人單位的法律地位證明檔案和法人授權檔案。非獨立法人檢驗檢測機構所在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擔任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的,應由法定代表人對最高管理者進行授權。

4.1.2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係。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內部組織構成,並通過組織結構圖來表述。非獨立法人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與所屬法人以及所屬法人的其他組成部門的相互關係。

2、質量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時,與工作質量有關的相互協調的活動。質量管理可分為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質量管理可保障技術管理,規範行政管理。

3、技術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從識別客戶需求開始,將客戶的需求轉化為過程輸入,利用技術人員、設施、裝置等資源開展檢驗檢測活動,通過檢驗檢測活動得出資料和結果,形成檢驗檢測機構報告或證書的全流程管理。對檢驗檢測的技術支援活動,如儀器裝置、試劑和消費性材料的採購,儀器裝置的檢定和校準服務等也屬於技術管理的一部分。

4、行政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律地位的維持、機構的設定、人員的任命、財務的支援和內外部保障等。

5、技術管理是檢驗檢測機構工作的主線,質量管理是技術管理的保障,行政管理是技術管理資源的支撐。

4.1.3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承諾「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2、《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gb/t31880)對檢驗檢測機構提出了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有關誠信的基本要求,建議檢驗檢測機構參考使用。

4.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式。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資料、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單位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並採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人員。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保證檢驗檢測公正和誠信的程式,以識別影響公正和誠信的因素,並消除或最大化減少該因素對公正和誠信的影響。

2、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公正、誠信地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確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與檢驗檢測委託方、資料和結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關方不存在影響公平公正的關係。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層和員工不會受到不正當的壓力和影響,能獨立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確保檢驗檢測資料、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3、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屬法人單位的其他部門,從事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專案相關的研究、開發和設計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授權職責,確保檢驗檢測機構的各項活動不受其所屬單位其他部門的影響,保持獨立和公正。

4、檢驗檢測機構應以檔案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等方式確保不錄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檢驗檢測人員。

4.1.5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式,該程式應包括保護電子儲存和傳輸結果資訊的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客戶秘密和所有權,應制定有關措施,並有效實施,以保證客戶的利益不被侵害。

2、檢驗檢測機構應對進入檢驗檢測現場、設定計算機的安全系統、傳輸技術資訊、儲存檢驗檢測記錄和形成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等環節,應執行保密措施。

3、樣品、客戶的圖紙、技術資料屬於客戶的財產,檢驗檢測機構有義務保護客戶財產的所有權,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客戶簽訂協議。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獲得或產生的資訊,以及來自監管部門和投訴人的資訊承擔保護責任。

4、除非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向第三方透露相關資訊時,應徵得客戶同意。

4.2 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條文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式。

4.2.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式,對人員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範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錄用關係,明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係,使其滿足崗位要求並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人員管理程式,該管理程式應對檢驗檢測機構人員的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範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錄用關係,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係予以明確,使其與崗位要求相匹配,並有相應權力和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執行。

2、檢驗檢測機構應擁有為保證管理體系的有效執行、出具正確檢驗檢測資料和結果所需的技術人員(檢驗檢測的操作人員、結果驗證或核查人員)和管理人員(對質量、技術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結構和數量、受教育程度、理論基礎、技術背景和經歷、實際操作能力、職業素養等應滿足工作型別、工作範圍和工作量的需要。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附件9 1.總則 1.1 為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相關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制定本準則。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資料 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應遵守本準則。1.3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本評審準則基礎上,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檢驗檢測...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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