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3-01-08 21:54:03 字數 4371 閱讀 3554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試行)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落實全市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業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須堅持「**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企業為主」和「實事求是、科學認定、分級管理」的原則。

(四)。

二、職責分工

(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主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六)各區、縣(市),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並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在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同時,還應向上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七)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屬地**相關部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轄區內各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杭州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城區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較大隱患和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工作,對各區、縣(市)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重大隱患治理給予指導、幫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的各類重大隱患的梳理和審核工作,確定本級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上報申請市**、省**掛牌督辦治理隱患;負責本級以上掛牌督辦隱患治理的協調和督查工作。

三、隱患排查

(十)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隱患按危險程度和整改難度可分為**:

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生產經營單位自身能夠完成整改的,但需?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後方能排除的隱患??lt;br>  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很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需經過較長時間整改治理後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按規定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班組每週至少開展一次排查,車間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企業(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應每月對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抽查,對存在的較大隱患和重大隱患應每半月至少組織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檢查或督查。

四、隱患治理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治理的主體,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組織治理。一般隱患應立整立改,及時消除隱患;較大隱患應成立專項治理小組,限期治理;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治方案,實施分級掛牌督辦治理。

(十六)重大隱患治理原則上實施**掛牌督辦治理,即採取「各基層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市交通主管部門」**掛牌督辦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申報掛牌督辦治理,成立以生產經營單位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重大隱患治理小組,組織專家組評估,制訂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內容:

1、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3、責任部門、責任人員以及經費和物資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十八)對已明確的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治方案,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並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隱患治理。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主要內容:

1、安全隱患的基本情況;

2、可能影響的範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5、治理督辦單位和責任人。

(十九)生產經營單位一般隱患治理時間須立整立改,原則上不超過7天;較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項治理小組意見來確定;重大隱患治理時間根據專家組意見來確定。

五、隱患報告

(二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每月向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上報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一旦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報告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現狀及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治理方案等。

上報內容應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報當地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二十一)各區、縣(市),並上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

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彙總本轄區、本行業內生產經營單位每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上報市交通主管部門。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彙總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市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及時公布。

六、隱患銷號

(二十二)重大隱患的治理實行分級掛牌、分級督辦、分級驗收、分級銷號的辦法。掛牌督辦單位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對掛牌督辦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予以銷號。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在完成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治理後,應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專家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申請驗收報告應附整治方案、評估意見、初驗意見等。

(二十四)掛牌督辦單位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或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後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驗收結果,對驗收不合格的,應再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組織整改,直至驗收合格為止,方予以銷號。

(二十五)生產經營單位、各級交通行業管理機構和各區、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方便群眾舉報,接受廣大職工和社會群眾的監督。

重大隱患可逐級舉報,也可越級舉報。對舉報人身份資訊應嚴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實行分級公示。較大隱患應在生產經營單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於一次;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在掛牌督辦單位範圍內予以及時公示,並接受群眾監督。

七、工作紀律

(二十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十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附則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內容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非行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對「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重要性的認識,根據中省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要求,結合我市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運管處、區市縣運管所要按《廣安市運管系統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好安全隱患排查,切實加強對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客運站、維修企業、駕駛培訓學校等重點部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標本兼治、防患於未然。

第三條市運管處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下發《廣安市運管系統源頭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並列表(含隱患內容、整改責任人、整改督辦人、整改時限)下發責任運管所,由運管所責成隱患單位提出整改計畫、整改方案,分別報送當地運管所、市運管處,同時抄送當地交通局。並由責任運管所按照市運管處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範圍內有計畫地督促隱患單位對隱患整治專案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的完成。並將驗收結果報市運管處和當地交通局。

各區市縣運管所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也要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並列表(含隱患內容、整改責任人、整改督辦人、整改時限)下發隱患企業,同時抄送市運管處和當地交通局,安排責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後進行驗收,同時記錄在案。

第四條隱患整治專案完成後,負責督促整治的運管所要及時進行初步驗收,向市運管處提交驗收申請,由市運管處組織人員負責進行評價驗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隱患單位,將限期重新進行整改,並在重新整改期限內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條本制度由廣安市運管處負責修訂和解釋,從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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