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制度

2023-01-05 16:45:01 字數 2336 閱讀 8762

湖南師範大學樹達學院宿舍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學生住宿行為,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見》和《關於切實加強高校學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學生宿舍。

第三條學生無特殊原因,必須在學院指定的學生宿舍內居住。

第四條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學生宿舍外租房住宿的在校學生,必須履行以下審批程式:

(一) 申請。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湖南師範大學樹達學院學生租房住宿申請登記表》,並提供支援申請的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書等)。

(二) 確認。學生家長(直系親屬)對學生申請進行確認。

(三) 審批。各學院認真審核學生申請理由及證明材料,簽署明確意見。

(四) 備案。各學院將同意在學生宿舍外租房住宿的在校學生名單交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五條未經學校批准,學生不得擅自變更宿舍與床位。

第六條學生不得出租宿舍床位。

第七條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保留住宿床位,休學學生離校前應到後勤保障處辦理退宿手續;休學學生復學時,憑教務處復學通知或學院相關復學證明到後勤保障處重新辦理入宿手續,不得擅自進入原宿舍住宿。

第八條學生因畢業、結業、轉學、出國、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終止學籍的,均須到後勤保障處辦理退宿手續。

第九條學生因提前畢業、休學、轉學、出國、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退宿的,依據有關檔案精神收取住宿費。

第十條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經輔導員批准,並在樓棟管理員處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員離校應登出登記。嚴禁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

第十一條在寒假期間留校的學生,必須填寫《湖南師範大學樹達學院學生留校住宿登記表》,經學院批准,報學生工作處、後勤保障處備案,並按照要求相對集中住宿,接受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學生必須遵守宿舍作息制度。

第十三條學生要節約用水用電。學生每人每月用水、用電實行定額管理,定額指標內免費,超定額部分按市價收費,學生應自覺交納水費電費。逾期未交納水費電費停止供水供電,待交清費用後再恢復供水供電。

第十四條學生應自覺維護宿舍正常生活秩序,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學校有關管理規定,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一) 不得在宿舍內大聲喧嘩。

(二) 不得向窗外拋擲物品或潑水。

(三) 不得在宿舍內**、傳播反動、**的書刊和音像製品, 登陸不健康**。

(四) 不得踐踏草地、攀摘花木、損毀綠化及宿舍區公共設施。

(五) 不得在宿舍內進行經商活動。

(六) 不得在宿舍內打架鬥毆、酗酒、賭博。

(七) 不得自宿舍內進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五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增強安全意識,共同維護宿舍安全:

(一) 不得使用液化氣、燃油或酒精灶具及熱得快、電爐、電熱毯等電熱器具,不得違規用電或改變電路、網線,離開宿舍時要切斷水源、電源。

(二) 不得在宿舍區燃放鞭炮和焚燒雜物。

(三) 不得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險物品。

(四) 不得在走廊內停放自行車、電單車等大件物品,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五) 不得隨意動用消防設施。

(六) 不得將宿舍鑰匙交給非本室人員使用,不得未經後勤保障處允許私自更換門鎖。

(七) 要妥協管理公共財物,離開宿舍及時關窗鎖門,做好宿舍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學生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生活環境:

(一) 要建立宿舍衛生值日制度,每天打掃,保持宿舍內外、洗漱間、衛生間、走廊等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堅持每週進行一次徹底的衛生大掃除。

(二) 宿舍家具按規定擺設一致;衣物、鞋帽、用品統一擺放整齊;蚊帳、被褥按規定疊放;不得在牆壁、家具上塗寫、刻畫或任意張貼字畫,不得用雙面膠貼上物品,保持宿舍潔淨與整齊。

(三) 宿舍內嚴禁飼養寵物。

(四) 不隨地吐痰、亂潑汙水,果皮、紙屑、食品袋等廢棄物放入垃圾桶,剩飯、剩菜倒入潲水桶,垃圾及時倒入固定地點。

(五) 不在宿舍區亂貼亂畫,不得在宿舍區進行體育運動,不得往牆上扔球、踏鞋印。

第十七條學生要愛護家具和設施,不得損壞,不得私自拆裝或搬出宿舍,不得私自轉借或據為己有,損壞或遺失均要按實際**賠償,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學生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八條水電、家具、消防等設施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該樓棟的宿舍管理員,由宿舍管理員反饋給後勤保障處,學生不得私自處理。

第十九條男性非執行公務者不得進入女生宿舍;休息時間女生不准進入男生宿舍。

第二十條學生在宿舍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違反校紀校規者,按《湖南師範大學樹達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會、後勤保障處負責解釋。

院學生會宿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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