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辦理管用使收徵費路養路公機拉拖區治自族回夏寧

2023-01-05 16:45:03 字數 3224 閱讀 7652

(二)公路養護部門專門用於公路養護的拖拉機;

(三)城市環衛部門清潔用的拖拉機;

(四)完全從事田間作業的拖拉機;

(五)參加地方**組織的抗洪、救災運輸的拖拉機。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屬減徵、免徵拖拉機養路費範圍的拖拉機,車主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車籍所在地市縣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次年減徵、免徵拖拉機養路費核定手續。凡超過減徵、免徵拖拉機養路費規定期限的,按應徵拖拉機處理。

經核定免徵拖拉機養路費的,車主應當在每季度末向市縣交通管理部門領取下季度拖拉機養路費免訖證及其專用標誌牌。

減徵、免徵拖拉機養路費的拖拉機,改變用途,不再屬減徵、免徵拖拉機養路費範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車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繳納拖拉機養路費手續。

第三章徵收標準和徵收方式

第十條拖拉機養路費徵收標準由自治區物價、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拖拉機養路費實行全年包乾繳納。山區八縣(固原地區各縣及同心、鹽池縣)和陶樂縣及中寧縣、中衛縣及靈武市山區鄉全年包繳乙個半月;其他各市縣全年包繳三個月。

第十二條拖拉機徵費噸位應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聯合審定批准的《公路汽車徵費標準計量手冊》的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年度包乾繳費辦法與車主簽訂包乾繳費協議。拖拉機養路費年度包乾繳費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車主應當按照包乾繳費協議的約定繳納拖拉機養路費。

第十四條拖拉機養路費在本區市、縣際間互不徵收。省(區)際間拖拉機調駐從事運輸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從第三個自然月起,按調駐地有關規定徵收,不足三個月的按正常跨行車輛處理。

拖拉機調駐外省(區)營運,其車主應提前到所在地市縣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調駐手續。

第十五條實行包繳養路費的拖拉機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車主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事情終了半個月內向所在地市縣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退費或抵頂手續:

(一)發生交通事故拖拉機修復期在兩個月以上或報廢的;

(二)被司法機關扣押,時間在兩個月以上的。

第十六條拖拉機養路費繳訖憑證是拖拉機繳費的行車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製、偽造或以其他票證代替。

車主必須隨車攜帶拖拉機養路費繳訖憑證,以備查驗。

第十七條各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應將所徵拖拉機養路費全部計息存入銀行專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拖拉機養路費的使用應堅持縣鄉公路兼顧,以縣公路為主;養護與改建兼顧,以養護為主的原則。

第十九條拖拉機養路費的使用範圍:

(一)養護工程費:包括公路小修保養費、大中修工程費、水毀搶修及修復工程費、改建工程費、新建工程補貼費、公路綠化費、公路站房修建費、鄉公路補助費、養護機械和車輛裝置購置費;

(二)養護事業發展費:包括公路養護單位及養路費徵稽機構管理費,養路段、站必要的生產房屋和養路職工住宅修建費,養護科研、宣傳教育費;

(三)養護其他費:包括養護職工勞動保險及國家規定應繳納、支付的其他費。

第二十條拖拉機養路費用於養護工程方面的費用,每年應不低於養路費總支出的80%,確保公路小修保養和大中修工程費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拖拉機養路費支出計畫由市縣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核批准,並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報自治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抄相關市縣財政、審計部門備查。

拖拉機養路費支出計畫由市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當年拖拉機養路費如有結餘,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年度計畫中的大中修,新、改建工程以及段站生產房屋,養路職工住宅建設,應按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編制工程設計預算方案。50萬元以上工程設計預算應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批,並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市縣交通管理部門執行統一的公路養護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負責按時向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報送收支計畫完成情況季、年度報表,編制拖拉機養路費收支決算,報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凡未按本辦法規定攜帶拖拉機養路費繳訖有效憑證行駛公路的,由檢查地的市縣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拖欠、逃繳拖拉機養路費的,市縣交通管理部門除責令補繳規定費額外,每逾一日加收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連續拖欠、逃繳養路費三個月以上的,並處應繳費額30--50%的罰款;連續拖欠、逃繳養路費六個月以上的,並處應繳費額50--10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倒換拖拉機養路費繳訖專用標誌牌或塗改、頂替、偽造養路費票證的,市縣交通管理部門除責令補繳全費額和每逾一日收取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外,並處應繳費額2倍以下的罰款。偽造票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七條對拖欠、逃繳、拒繳、抗繳拖拉機養路費的車主,市縣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能執行時,可採取暫扣駕駛證、行駛證或暫扣拖拉機的處理措施,並要求車主限期到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暫扣駕駛證、行駛證或暫扣拖拉機的,由市縣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統一製發的暫扣憑證,車主接受處理後,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或放行拖拉機。

第二十八條拖拉機被扣後,車主應當自被扣之日起15日內到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在此期間,因非自然原因造成拖拉機的損失,由市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賠償。逾期未到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造成的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

被扣拖拉機滿3個月以上,車主不到市縣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市縣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所扣的拖拉機。拍賣所得扣除應繳拖拉機養路費、滯納金、罰款以及拖拉機保管費和拍賣費及相關費用後,餘款交車主,不足應繳費款的,車主應當補足。

第二十九條以暴力抗繳拖拉機養路費,妨礙市縣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車主對市縣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市縣交通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市縣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一九八六年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拖拉機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寧政發[1986]128號)同時廢止。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省人民**定期將監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監督體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執**況實施監督檢查。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件,並佩帶執法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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