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集團裝置修理管理制度

2023-01-03 18:33:03 字數 3677 閱讀 61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裝置修理質量的管理,提高裝置整體維修質量,確保煤礦裝置高效執行和安全生產,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裝置修理管理制度。

第二條、裝置使用單位及承修單位都應有遵守本制度各項規定的義務,按照本制度實行使用、送修、檢修及管理。

第三條、為了降低檢修費用,避免裝置重複修理,裝置應實行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裝置修理管理部門要做好對承修單位的檢修質量和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二章裝置修理管理人員的組成和職責

第一條、為了加強裝置修理管理,機電裝置管理中心成立裝置修理領導小組。

組長: 郭瑜副組長: 韓素茹

成員: 邱根戰楊新臣郭玉德李紅旗蔡華旺馮展江

第二條、裝置的修理管理由專門人員組成,負責裝置的大、中小修理,成員至少有三人組成,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三條、裝置修理管理人員根據各生產單位申報的修理計畫和實際情況,制定裝置年度修理建議計畫,報裝置修理領導小組審核,修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有關領導審批。正式計畫下達後,負責會同集團公司有關處室人員組織實施。

第四條、負責裝置修理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第五條、負責修理裝置的鑑定、中檢、驗收及預決算的審批工作。

第六條、應不定期地深入現場及修理單位,及時了解裝置使用狀況及修理情況,對修理有質量問題的應及時為使用單位解決,並做好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修理單位的條件之一。

第三章裝置的修理

第一條、裝置修理分正常修理和外委修理,正常修理指經集團公司批准的定點修理單位的修理,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及有關規定。外委修理指部分需返廠修理裝置及需非定點單位修理的裝置,外委修理必須經裝置修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並報請機電裝置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安排修理,外委修理必須簽訂修理技術協議,並有中心主任簽字,辦公室蓋章方可生效;對計畫外的裝置修理必須報請機電裝置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後方可安排修理,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條、修理廠家的確定:凡承擔煤礦主要裝置檢修的單位,必須具備有相應的技術力量和完善可靠的測試手段,以及有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是集團公司批准的定點修理單位,否則不得承擔修理任務。

第三條、沒有取得集團公司定點的修理單位,不得從事規定裝置的修理和改造,裝置主管部門不得安排裝置修理任務,違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處理。

第四條、裝置修理條件的確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予修理。

(一)、裝置損壞嚴重或裝置面貌較差。

(二)、裝置老化、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已列入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裝置。

(三)、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效能,但一次修理費用普通裝置超過裝置原值的60%、綜採裝置超過裝置原值的30%時的裝置(特殊情況除外)。

(四)、根據歷次修理記錄,對於礦用小絞車、回柱車、噴漿機、p-30b扒矸機、乳化液幫浦、出水口徑在100mm以下的小水幫浦等的修理,不能超過二次;40kw以下電機的修理,不能超過三次;對於綜採裝置的修理,首先由集團公司相關處室及修理單位現場共同鑑定,修理單位出具修理專案、損壞部件等內容,方可修理(不含乳化液幫浦和乳化液箱),但也不宜重複修理。

(五)、裝置使用年限不到,但因操作不當造成裝置嚴重損壞者。

第五條、使用單位在裝置送修前應經裝置管理中心分管修理人員進行裝置修前鑑定,所送修裝置應有裝置編號,對於煤礦主要裝置(主排水幫浦、主提公升機、抽風機、壓風機、主副井懸掛裝置、防墜器等)及配套裝置的關鍵零部件的修理,應由機電裝置管理中心會同生產管理處、承修單位及使用單位,共同現場鑑定修理內容、**、工期,機電裝置管理中心根據鑑定結果辦理裝置修理委託書,使用單位不得自己辦理委託手續,否則不予結算。

第六條、對涉及到煤礦安全生產裝置的修理及煤礦安全裝置的改造,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送修單位裝置銘牌、ma標誌牌及裝置編號,缺一者,原則上不予修理,如需修理,使用單位應補齊銘牌或編號,補不齊者,修理後按補銘牌的價值對使用單位按5倍罰款。

第七條、為保證檢修質量,裝置修理管理人員應跟蹤中間質量檢查,必要時抽檢裝置,在檢查中發現質量問題的,應做好記錄,以便裝置修理竣工時作為鑑定質量的依據。

(一)對批量檢修的中小型裝置,在修理過程中要對更換下的零部件進行抽檢,10臺以上至少抽檢3-5臺,10臺以下抽檢1-3臺,對綜採裝置和四大運轉裝置,必須台台檢查,對抽檢不合格或不屬實的要對修理單位進行罰款,視更換零部件的**對修理單位處以2倍的罰款。

(二)對於四大運轉裝置、綜採裝置的修理由機電裝置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財務處、生產管理處、使用單位共同對修理廠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修理單位涉及到外委的配件(**處提供的除外)應先將明細、生產廠家提供給機電裝置中心負責人員,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購置,裝置修理配件盡量使用原裝置生產廠家配件。

第九條、修理單位應嚴格執行修理前的鑑定、修理中的檢查及修理後的驗收,裝置修理完畢後,應做空負荷試運轉或效能測定,檢修記錄隨裝置存檔儲存,特別是大型裝置的檢修資料,除交付礦檢修資料外,也應交機電裝置管理中心存檔儲存,同時所修裝置要打上裝置編號和檢修工號。機電裝置管理中心負責修理的人員應把裝置修理情況及編號及時錄入到裝置資訊化系統中。

第十條、裝置修理後的質量驗收,應由機電裝置管理中心有關人員組織修理前參加鑑定的有關單位,按《煤礦機電裝置檢修質量標準》逐項、逐條驗收,(隱蔽專案應有中間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後,各單位在裝置驗收單上簽字,驗收單一式三份(修理單位、使用單位、機電裝置管理中心各乙份)。

第十一條、裝置驗收合格後,裝置修理管理人員應根據裝置檢修專案、更換配件、所需材料、檢修工期、修理複雜程度等,認真核對、審批、簽字後交於裝置科長審核、簽字,最後由主管領導簽字,對於煤礦主要安全裝置必須有生產管理處有關人員簽字,決算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對修理計畫專案所發生的資金應由裝置科長組織有關小組成員共同對該專案進行審議和審批。

第十三條、租賃裝置的修理費用由機電裝置管理中心支付,修理費用不能全部付給修理單位,應留10%的修理費用作質保金,在保修期內發生返修費用由承修單位自付,普通裝置質保期半年,大型裝置質保期一年。

第四章裝置修理管理的規範

第一條、裝置修理管理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應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熟練的業務技能和較高的技術水平,腳踏實地幹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第二條、裝置修理管理人員要增強自律意識,不委託無證單位承擔修理任務。管理人員要依法辦事、廉潔自律,若在操作過程中發現有違犯規章制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罰款及行政處罰。

第三條、裝置使用單位應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機電裝置修理計畫到集團公司指定的修理網點進行修理,各使用單位無權自行選擇修理單位,否則修理費自付。

第四條、裝置修理資金各使用單位應按季、按比例、按時完成,若因使用單位未及時送修而未完成修理任務的,要收回使用單位未完成的裝置修理費用,修理費由集團公司統籌安排。

第五條、特殊情況下允許就地修理的單位,在裝置修理前後都應由機電裝置管理中心會同有關處室人員現場共同鑑定和驗收,需更換的配件應有修理單位提供給機電裝置中心負責人員,經小組領導同意後,方可購置。

第六條、承修單位應嚴格按照《煤礦機電裝置檢修質量標準》檢修,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改變其結構效能。

第七條、承修單位對所編寫的裝置修理的預決算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扣除該專案修理資金,並做為年終對修理單位資質認證的依據之一。

第八條、承修單位裝置修理應嚴格按「三定原則(定內容、定時間、定**)」執行,不能影響礦井生產,不能按期完成的扣除2~5%的檢修費,扣除的延期費不再返還修理單位。

第九條、承修單位必須接受集團公司有關單位和處室對裝置修理條件、質量監督檢查和年度審核;有不符合修理條件,降低質量標準或服務水平達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頓,整頓合格後方可再進行裝置修理。

第十條、本制度從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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