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管理系統規章制度樣本

2023-01-03 15:36:06 字數 4022 閱讀 180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單位智財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規範智財權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智財權,。離退休、停薪留職、《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智財權,包括:

(一)專利權;

(二)商標權;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體);

(四)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

(六)植物新品種權;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八)單位名稱(商號)、**網域名稱等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其它智財權。

第四條智財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智財權的歸屬

第五條本單位員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利用單位名義、利用單位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智財權,所有權歸本\單位所有。

(一)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產生的智財權是指:

1.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獲得的智財權;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獲得的智財權;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取得的智財權屬於所在單位的業務範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

(二)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完成的智財權是指利用本單位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活動產生的智財權。

(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主要指資金、裝置、儀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條凡屬單位員工職務發明創造,單位依法享有智財權申請(登記)權,未經單位書面許可,下級部門和個人不得提出智財權申請(登記)。

第七條單位外來學習、進修、合作研究或臨時聘用的人員,在此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而產生的智財權歸本單位所有,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單位派出學習、進修、合作研究或勞務輸出的人員,在此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而產生的智財權歸本單位所有,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案合作、委託研發或合作研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智財權的權屬。

第十條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申請智財權的,單位予以積極支援,但不得侵犯本單位的智財權。

第三章智財權的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建立智財權管理機構,即設立智財權管理辦公室(獨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門加掛智財權管理辦公室的牌子),並明確主管智財權的單位領導和負責智財權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智財權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智財權法律法規;

(二)制訂智財權工作的規劃、計畫,制定和完善各項智財權制度;

(三)承擔智財權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的智財權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智財權的申請、註冊、登記以及維持和放棄工作;

(四)審核業務部門的智財權申請,組織和建立智財權檔案管理;

(五)代表本單位負責智財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協助智財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調查處理各種智財權糾紛;

(六)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單位智財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

(七)收集與本單位、本行業有關的智財權資訊,建立專利以及其它智財權資訊資料庫;

(八)研究制定智財權戰略,為單位實施智財權戰略提供依據;

(九)組織開展智財權教育培訓、宣傳與交流經驗等工作。

第十三條與智財權密切相關的部門,如技術、經營、法務、人事及生產等部門,要把智財權管理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智財權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單位設立智財權專項經費,用於本單位智財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如開展職工智財權的教育培訓、建立和更新智財權資訊資料庫、申請(註冊、登記和維持)各項智財權、開展智財權戰略研究等工作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單位建立主導產品(技術)的專利資訊資料庫。把智財權資訊尤其是專利文獻資訊的利用貫穿於新產品(技術)的立項、研發、技術引進、智財權的申請與維持以及其它有關的經營活動中。

在科研課題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項之前,必須進行有關專利和非專利文獻的檢索和查新,並提交檢索報告,從智財權角度提出決策的可行性建議,以避免重複研發和發生不必要的侵權糾紛。

對於單位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展出的科技專案或產品,必須進行有關專利文獻的檢索,並確認相關專利的法律狀態,以避免侵犯他人智財權。

第十六條單位在涉及重大專案的投資、立項、研發、引進、合資、合作、營銷以及對外**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智財權戰略。

第十七條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專案負責人應及時、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報告智財權管理部門,並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智財權管理部門審查後,對於需要申請專利的專案必須及時辦理,待專利申請被受理以後方可發表**、參展、交流或進行成果鑑定,以避免喪失新穎性;對不宜申請法律保護但確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規範和加強有關智財權合同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訂立合作或委託研發合同、技術合同(含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和技術諮詢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商標使用及許可合同等,必須經過智財權管理部門審查。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單位職工以及來本單位學習、工作的國內外人員,在因離退休、調動、辭職或學習、工作期滿等原因離開其原工作、學習崗位時,必須在離開前向單位交接和說明其所持有的屬於原單位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須真實、詳細、完整,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說明書,並經所在部門領導和承接人簽名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單位建立和完善智財權保密制度及其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員工保密、競業限制、保密獎懲、借閱管理、密級確定以及歸檔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單位制定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式等,對涉及本單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科技檔案採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二十二條在智財權形成的過程中和認定的保密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將其技術秘密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網際網路及其它載體上發表,對涉及技術秘密的**(著作),投稿前必須進行技術處理,並經智財權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為有效保護智財權,單位在與員工(含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保密協議(保證書)》;對於掌握單位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單位的競爭優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以防止單位員工在調離、停薪留職、辭職、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單位時,造成智財權的流失。對於拒不簽訂的,單位有權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條發生被侵權或者被假冒,或者與他人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或其它專利糾紛的,智財權管理部門要及時採取措施積極開展維權活動,必要時請求智財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職工有義務保護本單位的智財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單位智財權的行為,應及時向單位的智財權管理部門報告,並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智財權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智財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要求,及時辦理智財權海關保護備案。發現進出口貨物和技術涉嫌侵犯智財權的,應當請求進出境地海關或智財權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緊急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活動中涉及智財權(或其申請權)轉讓、智財權實施許可的,應當要求轉讓方或許可方出示該智財權有效的證明檔案或存在申請權的證明材料,簽訂智財權(或其申請權)轉讓合同、智財權實施許可合同,辦理相應的權利人變更或備案手續。

進口貨物或接受委託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有關原材料、零部件涉及智財權的,應當要求出口方或委託方提供其作為該智財權的合法擁有者或合法被許可實施人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單位擁有的各項智財權,要按規定及時交納各種費用,以維持權利的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智財權及其申請權,要進行必要的論證確認。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單位根據智財權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合理的智財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

(一)對於在智財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智財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智財權利益分配與獎勵應當與發明人的貢獻和實施效益相對應,重點獎勵物件為職務智財權的主要完**員和為智財權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其分配與獎勵的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獎勵辦法和標準由智財權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單位將科技人員獲得智財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其職稱評聘、職務晉公升和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智財權跟蹤制度

第一條為了提高公司競爭力,為了了解競爭對手的智財權狀況,比較本公司技術 產品與競爭對手的技術 產品的異同,以此來制定或調整本公司新技術 新產品的研究開發策略。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競爭對手跟蹤分析,包括 產品 服務 分銷體系等,根據行業動態和競爭對手反應,提出市場建議。並監控專利,以獲取競爭對手和特定專...

智財權培訓制度

某某公司 1 目的 為落實有關智財權教育培訓要求,規範企業智財權教育培訓管理,提高廣大員工智財權知識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保證智財權教育培訓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類員工的智財權教育培訓。3 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為本程式主責部門,負責智財權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循的要...

智財權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深圳雷柏科技股份 智財權的管理水平,鼓勵科技創新 發明創造,加強智財權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科學研究 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商品化 產業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根據 專利法 著作權法 合同法 商標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等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