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管理制度

2021-05-26 11:45:53 字數 3153 閱讀 49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智財權的管理水平,鼓勵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加強智財權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合同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本辦法所稱雷柏科技所持有的智財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技術方案、設計圖紙、試驗資料、階段成果、鑑定文獻等;

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實施許可權等;

商標:公司擁有的註冊商標,雷柏科技及所屬各控股子公司的名稱、專用標識等;

著作權(版權):職務作品中主要利用雷柏科技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雷柏科技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使用權和轉讓權: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公司擁有的工程、產品、經營管理、市場、服務資訊等;

其他機構委託本公司進行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等;

其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屬於雷柏科技所有的科技成果權利。

第三條各部門的對外業務,如果涉及第二條所指的智財權的內容,以及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事先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約定有關智財權歸屬及分享辦法,並報技術中心備案。

第三章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雷柏科技智財權管理的歸口部門是技術中心。主要配合部門有行政部以及技術中心各部門等。

第五條技術中心負責公司智財權的管理,並按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對本公司有關智財權所擁有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工作:

分析智財權保護管理工作的現狀並提出改進措施;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智財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處理公司對外經濟關係中的智財權問題,組織有關產品和技術合作中重大智財權問題的審批;

組織對侵犯公司智財權行為的處理及與律師事務所的協調;

辦理涉及智財權保護管理的有關手續;

辦理專利的申報工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有關事宜,包括專利專案的日常管理,如交納費用、專利資料的儲存等;

組織智財權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在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智財權的產生過程中,專案主管部門應對市場動態隨時進行智財權資訊跟蹤,及時調整開發策略。對因智財權狀況而需調整開發方向的,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第七條開發專案主管部門應對專案的智財權保護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階段性及最終成果中屬於專利法規定申請範圍的,應當進行專利申請,或者以技術秘密方式及其他智財權方式保護。

第八條技術中心與開發專案主管部門決定某項智財權不申請專利,而是以技術秘密處理的,應當制定技術秘密的保護方案。方案報送企管部備案。專案參與者和接觸技術秘密的有關人員須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

詳見《保密管理辦法》。

第四章智財權的取得

第九條公司員工的發明創造,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於職務性發明創造,其智財權屬於公司:

以雷柏科技名義做出的發明創造;

員工在履行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員工受命執行本職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務做出的發明創造;

主要是利用雷柏科技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即公司員工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主要利用公司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退職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第一十條職務性發明創造的智財權屬於公司,不因發明人或設計人退職或工作調動等而轉移,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佔為已有或變相佔為已有,在保證發明人或設計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處理所持有的智財權。在職發明跟公司業務不相關的,7日內需報公司備案,經公司會議評定批准可申請專利。

第一十一條公司技術成果的署名權、獎勵接受權和其他人身權利,屬於對該成果單獨做出或者共同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檔案中寫明自己是完成者的權利,並有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一十二條對確定為各級重大科技計畫專案的主要承擔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洩漏各級重大科技計畫專案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危及公司安全和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

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職前,須將在全部技術資料、試驗材料、試驗裝置、產品等涉及智財權的資料交回,由技術中心簽署意見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擅自離職,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洩漏有關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分級分類管理

第一十三條資料保管

與技術、產品有關的資料由技術中心智財權管理部門保管,技術中心研發部門及技術中心各部門配合智財權管理部門進行專利權申請工作。

其他涉及智財權的資料由技術中心智財權管理部門直接管理。

第一十四條分級查閱

對於智財權資料的使用,需分不同的部門、不同級別的工作人員給予不同的許可權。

第六章交易、變更

第一十五條智財權屬無形資產。在國內外科技開發、經營活動中涉及智財權變更時,必須進行智財權評估,並向技術中心智財權管理部門申報備案。

第一十六條對於來本公司合作研究的訪問學者、客座人員等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有關部門應通過書面協議事先加以明確。

第七章獎懲

第一十七條為了鼓勵員工多為公司創造並保護智財權,公司對員工的以下行為加以獎勵:

將個人(或集體)的職務發明整理,提出智財權(包括專利)提案並準備相關材料,可獲得200-800元的現金獎勵,具體金額根據申報的專利型別以及給企業創造的價值確定;

成功申請到專利或公司認為有價值但不應以專利方式保護的技術,經公司批准,可獲得3000-20000元的現金獎勵;

智財權(包括專利)的提案人(或集體)在績效考核上可獲得額外加分,在晉公升,調薪中享有優先權。

第一十八條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註冊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公司權益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一十九條公司所有員工都有保護本公司智財權的義務。任何部門和個人均有權監督本管理辦法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部門或個人公司將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擬定或者修改由技術中心負責,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涉及智財權的各種技術資料、檔案的管理見公司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智財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技術中心智財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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