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5:23 字數 5021 閱讀 4921

第一條為規範發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智財權管理工作,加強對智財權的獲取、保護和利用,推動智財權的商品化、產業化,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神華能源股份****(以下簡稱中國神華)智財權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智財權,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並通過權利證書或其他檔案確認的,應當由公司享有的、或者與其他權利主體共同享有的以下權利:

(一) 專利權;

(二) 商標權;

(三) 著作權;

(四) 非專利技術秘密和資訊;

(五) 國家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

第四條公司智財權管理工作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生產技術部是公司智財權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公司技術創新專案及相關智財權管理;

(二)指導公司各部門進行專利申請工作;

(三)對公司各部門智財權工作的檢查、考核、獎懲;

(四)對公司智財權運營情況跟蹤;

(五)公司智財權檔案和技術秘密管理;

(六)負責公司專利等智財權資料的歸檔備案,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明細;

(七)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智財權管理事項。

(八)對公司員工宣傳、普及智財權基礎法律法規知識,培養、培訓智財權管理專業人員;

(九)參與智財權政策和管理規章制度的研究與制定;

(十)參與智財權、科技成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公司其他部門按其業務職責分工,負責或參與其業務管轄範圍內的智財權工作。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智財權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要求和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智財權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本部門技術創新專案及相關智財權管理;

(三)負責及時獲取本部門智財權,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當及時提出專利申請;

(四)對本部門員工宣傳、普及智財權基礎法律法規知識;

(五)本部門專利等智財權資料的歸檔備案,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明細。

(六)公司交辦的其他智財權管理事項。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應當設定履行智財權管理職責的專(兼)職的崗位承擔智財權管理工作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九條公司智財權管理人員和外聘智財權顧問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職責,嚴格保守工作秘密。

第一十條公司在技術創新專案開發之前應當與相關單位或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或其他法律檔案中明確約定智財權及其申請權的歸屬。

第一十一條公司自主開發完成的技術創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智財權及其申請權歸公司所有。

第一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專案主管單位要求外,公司所承擔的國家專案中所取得的智財權及其申請權歸公司享有。

第一十三條公司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或者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或者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委託,完成的技術創新成果或其他智力成果的智財權歸公司所有或與完成方共同所有;

第一十四條公司員工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和其他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的智財權歸公司所有,但完**有署名、取得榮譽和獎勵的權利。

第一十五條在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和其他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完成過程中產生或形成的、不對外公開的資訊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工藝引數、工藝技術流程、試驗資料、圖紙、調研資料、技術要點、設計方案、使用者資料、經營情況等,歸公司所有;

第一十六條公司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作品和其他非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的智財權歸員工個人所有。

第一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和其他依職務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

(一)公司員工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公司員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公司員工在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四)公司員工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完成的發明創造;

(五)公司員工主要是利用公司的資金、裝置或者資料創作,並由公司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公司享有的其他職務智力成果。

第一十八條專利權及其申請權歸中國神華所有。

第一十九條公司在重大技術創新專案立項前,應當進行專利及相關文獻檢索,並提交智財權立項可行性分析報告;立項後,公司應當適時關注該專案相關領域智財權的發展動態,及時研究、調整開發策略和措施,防止智財權侵權和避免重複研究。

第二十條專利申請程式

專利可隨時申報,不受申報數量和時間限制,申報材料必須經科技主管審核後通過科技管理系統統一上報公司科技資訊環保部:

(一)發明人向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提交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附件);技術交底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技術交底書應該滿足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

(二)公司生產技術部對各部門提交的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進行審查確認後上報神東電力公司科技資訊部。

第二十一條專利的相關費用由中國神華列支,包括檢索、調查、開發、合作、保護、培訓、獎勵、糾紛處理、專利**、申請、維護、轉讓、管理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智財權的使用和轉讓擁有參與權,其中專利的使用和轉讓決定權歸中國神華。

第二十三條公司智財權實現內部共享。公司可以根據整體發展規劃和戰略的需要,決定有關智財權在內部的實施和推廣。公司內部需要實施和推廣有關智財權的,應當向公司提出申請,取得公司書面同意後可以實施和推廣該智財權。

第二十四條公司負責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實施和推廣有關智財權的活動,對於不當實施和推廣智財權的部門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該部門實施和推廣智財權的資格並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各部門需要對外進行智財權的許可實施和推廣的,應當向公司申請並取得書面許可。需要向上級單位和有關國家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公司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各部門需要對外購買、出讓智財權的,應當向公司申請並取得書面許可。需要向有關國家機關辦理變更、轉讓手續的,公司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七條公司重組、投資、兼併、聯營、對外**、許可**、許可實施等涉及智財權價值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符合執業要求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智財權的無形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技術與貨物**中有以下情形的,要在合同中對智財權有關事宜進行明確的約定並充分進行智財權的檢索、調查和諮詢;必要的時候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我方智財權免責的書面保證或者提供有關智財權權利證書。

(一)技術、成套裝置和關鍵裝置的購買;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購買;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購買。

第二十九條公司將定期對各部門位的智財權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括:

(一)智財權的擁有量,包括自主開發和引進的智財權;

(二)智財權開發率指標,包括年度智財權數與同期研究開發投資額比,年度智財權數與公司技術人員數比等;

(三)智財權收益指標,包括自主開發智財權和引進智財權的收益;

(四)公司智財權管理狀況,包括綜合管理狀況,產權管理狀況,智財權資訊化建設和利用狀況,制定與實施智財權戰略狀況,智財權收益分配與獎勵狀況等。

第三十條公司應按照國家、中國神華、神東電力有關規定制定公司智財權獎勵制度,對完成公司智財權成果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一次性獎勵,並可以每年從實施智財權成果所獲得的經濟效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獎勵給智財權成果的完**。

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每項專利一次性獎勵10000元;被授予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每項專利一次性獎勵3000元。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一次性獎勵可酌情參照本標準執行。

公司應當將科技人員智財權的完成情況作為其職稱評定、職務晉公升、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對於貢獻特別突出的科技人員應當破格晉公升技術職稱與職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對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員工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給予表彰、獎勵或獎金。

第三十二條公司鼓勵各單位進行智財權的實施、推廣和產業化工作,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公司對於在智財權取得、運用、保護以及相關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智財權侵權、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員工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在公司技術創新專案和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過程中,有關科技開發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以下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及時採用申請專利等方式對屬於公司的智財權和技術創新成果採取保護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將有關的檔案、資料、**等資訊洩露、發表、使用、向他人提供、轉讓的;

(三)專案開發完成後不按時歸檔,資料不全或拒不歸檔的;

(四)未經許可,擅自休長假、辭職、出國定居或以其他方式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

(五)未經許可,擅自參加外事活動的;

(六)違反規定侵占、挪用智財權經費的;

(七)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智財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並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司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將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作品以非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作品申請智財權,損害公司權益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專利技術交底書

附件專利技術交底書

1.名稱

簡明、清楚地反映請求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主題。例如「……檢測方法」,「……裝置」,「……材料」等。

應採用通用的技術術語,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性用語(如商品名、廣告詞等)。

2.所屬技術領域

指明本發明創造所屬的或直接涉及、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

3.背景技術(或稱:現有技術,已有技術)

該部分內容的提供是為了**人充分理解所提供的發明創造涉及的技術方案。此部分應詳細介紹,以不需再去看文獻即可領會該技術內容為準。主要內容包括簡介該技術領域的發展概況(與本發明最相關的技術領域);現在普遍應用的產品的應用領域、原理簡介的總體描述;解釋相關關鍵技術;其它對於理解發明內容有幫助的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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