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5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2023-01-02 02:15:03 字數 3705 閱讀 1340

01-05 b/0版

1目的1.1使對員工的獎懲成為激勵機制的有效組成部分;

1.2確保對員工獎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3規範員工獎懲的操作程式;

1.4提高員工的滿意度。

2主要職責和許可權

2.1總經理:負責員工獎懲的批准;

2.2副總經理:負責員工獎懲的審核;

2.3行政部:負責員工獎懲的審核,必要時做適當的事實調查,提供決策建議,並對獎懲效果進行

調查和評價;

2.4各部門主管:提出獎懲建議,並執行獎懲決議;

2.5財務部:執行經濟獎懲核算;

3內容3.1獎懲原則

3.1.1所有的獎懲均應以激勵為原則,即通過處罰使過錯者改正錯誤,對其他員工有所警示,

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通過獎勵來鼓勵員工再接再厲,使其更努力工作,並為其他員

工樹立榜樣;

3.1.2受到處罰的員工並不代表其不稱職,受到獎勵的員工也不代表其完美無缺,而只是他們

在某一方面有差錯或有貢獻。

3.1.3獎勵和處罰都會有負面影響,各級管理者在建議和執行獎懲措施時應充分做好相應的思

想工作。

3.1.4各級管理者不得將職位的公升遷看作獎勵,避免向接受獎勵者作出不當承諾。

3.1.5當員工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作出超過公司期望的成績時應予以獎勵,對工作團隊中表現

最優秀的員工應適時予以獎勵;

3.1.6當員工在非本職工作上為公司作出顯著成績時應予以獎勵,包括降低成本、為公司贏得

信譽、檢舉違法違規失職行為以及損害公司利益者等;

3.1.7當員工違反國家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服從工作調配和損害公司利益時應予以懲

處;3.1.8在工作**現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洩露公司商業和技術機密者應予以懲處;

3.1.9當員工違反基本的職業道德和誠信原則時應予以懲處。

3.2獎勵

3.2.1獎勵分為經濟獎勵和精神獎勵2類,經濟獎勵包括一次性獎金和薪酬增長,精神獎勵包

括通報表揚、通報嘉獎、先進評選。

3.2.2.1評選先進個人的條件

a.在日常工作中遵紀守法,兢兢業業,腳踏實地;

b.能夠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操作,工作中沒有較大的失誤;

c.能主動發現問題並加以改進;

d.由較強的服務意識,為其他崗位員工提供良好的服務和支援;

e.在某些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可以破格當選為先進個人;

f.副部長級別以上員工不參加先進個人評選。

3.2.3先進個人的評選在每年年底進行,由行政部組織,各部門推薦,企管會最後審定。

3.2.4當選的先進個人將頒發獎狀,並在公司年終總結會議上頒獎,屆時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給

予一次性的經濟獎勵。

3.3處罰

3.3.1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2類,行政處罰分為行政警告、記小過、記大過、辭退,

經濟處罰作為輔助處罰措施與行政處罰一同執行。

3.3.2

職,則可一次性全部扣除。

3.3.3二次行政警告公升級為一次記小過,二次記小過公升級為一次計大過,二次大過公升級為辭退;

3.3.4經濟處罰可單獨執行,適用於不足以進行形成行政處分或未明文規定的輕微過失,處罰

額度視事件的危害程度,在20~500元之間,由主管人員確定,總經理最終批准。

3.4下列行為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被辭退:

3.4.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

3.4.2洩露公司商業和技術機密;

3.4.3通過職務便利為其他組織謀求利益;

3.4.4通過職務便利通過其他組織為其個人謀求利益;

3.4.5通過欺騙、作假等手段牟取個人利益;

3.4.6從事各類有損公司形象的活動者;

3.4.7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

3.4.8故意侵占或破壞公司財物者;

3.4.9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3.4.10欺詐、矇騙客戶者;

3.4.11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3.4.12煽動其他員工偷工懈怠,干擾公司正常工作者;

3.4.13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打擊報復或包庇行為;

3.4.14無理取鬧、聚眾**、打架鬥毆、威脅領導和同事,給正常工作帶來嚴重危害者;

3.4.15對同事實施騷擾而不知悔改者,包括侵犯性語言、汙穢的語言、不恰當的評論、姿態、

身體接觸或在工作場所構成威脅或侵犯氣氛的行為;

3.4.16工作時間喝酒(招待客戶除外)、睡覺、消極怠工行為;

3.4.17因工作調動,不服從分配和調動者,三天內不辦移交,六天內不到新崗位工作者;

3.4.18偽造本人身份證、學歷、經歷、健康等的證明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3.4.19連續曠工3天以上,一年累計曠工4天;

3.4.20一年中被二次記大過者;

3.5有下列行為者將被處以記大過處分:

3.5.1對下屬考核明顯不公正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3.5.2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

3.5.3外出工作未辦理外出手續擅自離開公司者;

3.5.4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3.5.5野蠻作業,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3.5.6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3.5.7遺失公司重要檔案和物品者;

3.5.8違反安全規定,引起安全隱患者;

3.5.9工作失職或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5000元以上);

3.5.10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3.5.11從事第二職業,影響本職工作或給公司帶來技術及經濟損害,經批評教育,在乙個月內

仍不改正者;

3.5.12工作不力,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拒絕完成,屢教不改者;

3.5.13遇非常事故,故意迴避逃離者;

3.5.14連續曠工二天者。

3.6有下列行為者將被處以記小過處分:

3.6.1長時間占用**作私人用途的;

3.6.2員工之間相互攻擊、推諉、扯皮,造成工作延誤者;

3.6.3發現了問題但不及時處理又隱瞞不報;

3.6.4工作時間內串崗聊天;

3.6.5對下屬考核不公正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3.6.6違反公司其它規定,給客戶帶來損失或損害公司聲譽好形象者;

3.7有下列行為者將被處以行政警告處分:

3.7.1代他人打卡考勤和幫他人打卡考勤;

3.7.2累計三次違反各類裝置和工藝操作規程的行為;

3.7.3累計三次違反各項業務流程(緊急情況除外);

3.7.4違反重要的和關鍵的操作流程的行為(緊急情況除外);

3.7.5累計三次違反公司安全文明禮儀規範的行為;

3.7.6累計三次違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行為(緊急情況除外);

3.7.7不服從上級合理安排、指示的行為。

3.8各級主管人員在作出臨時性的規定時,應以email或書面的形式傳達到相關人員,若執行臨時

性規定者未提出異議而按照要求執行,主管人員可依此作為處罰依據提出處罰要求;

3.9部門主管若未按照上述要求採取獎懲措施,其自身將受到處罰。

3.10獎懲審批流程

01-35獎勵通知單01-34處罰通知單

3.10.1各部門在要求獎懲時應填寫《獎勵通知單》和《處罰通知單》,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

可直接由行政部出行政公告執行獎勵和處罰;

3.10.2職能部門在提請經濟獎勵和處罰措施時應明確相關人員的獎懲金額;

3.10.3獎懲建議應表明行政獎勵和處罰形式。

4本制度修訂後從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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