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醫療機構協調、排程管理制度
第一節緊急情況及重大醫療事件報告制度
【制度】
1.醫院接到重大災害事故急救報告時,有關科室應立即報告市急救指揮中心。急
救中心應及時排程全市急救力量參與搶救,並立即報告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醫院突然同時接收大批傷病員(10人以上)時,應立即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制度。醫院內短期成批接診傳染病人時,要及時報告。
4.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及重大醫療糾紛時,有關科室應立即報告院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再逐
級報告院領導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5.需盡快做屍檢以明確死因的醫療糾紛,應及時逐級報至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6.醫院內一周內發生同源**染超過3例者,應按規定立即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7.醫院接診救治一級速診以上保建物件要及時向保建辦及有關局領導報告。
8.涉及醫院安全、正常秩序受嚴重影響事宜要及時向上匯報。
【監督檢查】
1.各有關科室對應報告的事件應有制度,做到責任落實到人,不得相互推諉,不得故意隱
瞞不報。對報告不及時或隱瞞不報的人員應有處理措施。
2.各醫院必須建立「緊急情況及重大醫療事件登記本」並認真登記。
3.對不及時報告及隱瞞不報者按責任程度分別追究當事人責任,直至撤職、解聘。
第二節醫療急救指揮排程工作制度
【制度】
1.各級醫療單位必須服從市急救醫療中心指揮排程室(**120)的統一排程。
2.市急救中心指揮排程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交**制
度,認真填寫值班日誌和交**記錄。
3.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緊急情況及重大醫療事件報告制度》,並認真做好各項記錄。
4.所有固定臺、手機必須24小時連續開機。司機上車執行任務時,必須開啟車載台,並隨
時檢查對講機的通話情況,確保急救指揮暢通無阻。
5.各醫療單位要嚴格執行急診首診負責制。二、**醫院必須確保院前急救裝置齊全完好
,人員到位,保證接到「120」急救指令後5分鐘內出車。
6.要嚴格實行就近、就地搶救的原則。急、危、重病人,生命體徵不穩定時不得轉院;首
診醫院因病床、裝置和技術條件所限確需轉院而病情又允許的患者,由首診醫院負責與轉往
醫院聯絡,妥善安排後方可由專人護送至轉往醫院。雙方醫護人員必須進行病情交接。
7.各醫院急救指令任務執行完畢後,要將出車情況、病人病情及搶救經過如實詳細記錄並
及時**反饋給市急救中心指揮排程室。
8.市急救醫療中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各級急救網路負責人參加的急救指揮排程協調工作會
議,通報、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以書面材料上報市衛生局醫政處。
【監督檢查】
1.各醫院要加強急診科的建設,要有固定的人員編制,充實技術骨幹,配備必需的搶救
裝置,提高應急能力。
2.各醫院必需建立健全急診規章制度,制定急診診療規範和技術操作規程。
3.各醫院對違反規章制度及技術操作常規、推諉病人、不建立留觀病歷或記錄不詳細等違
規人員要堅決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4.市衛生局每年對各醫院的急救排程工作和急救應急能力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節醫療事故及醫療差錯內部通報制度
【制度】
1.各醫療機構對本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及醫療差錯應及時上報衛生主管部門,並對當事人
進行相應的處理。
2.市、區衛生局對轄區內發生的醫療事故及嚴重醫療差錯作為醫療工作質控的一部份,以
內部檔案的形式通報。
3.通報發至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4.通報列為秘密級檔案,可在各區衛生局、醫療單位內部會議宣讀,但不得外傳。
【監督檢查】
1.被通報的醫療機構應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在接到通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整
改措施上報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各醫院應組織學習通報內容,認真討論、總結經驗教訓,以利提高質量。主管部門要定
期抽查學習討論情況。
第四節醫務(政)科長例會制度
【制度】
1.市、區衛生局每半年召開一次轄區醫務(政)科(處)長例會。
2.市、區衛生局醫政處(科)應提前一周通知開會內容和地點。
3.會議主要內容:
(1)討論制定、修訂醫療質量管理計畫;
(2)醫院醫療質量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3)各種投訴及糾紛的處理情況;
(4)日常醫療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對策;
(5)醫療質量控制工作的開展情況;
(6)怎樣當好醫務科長。
4.各單位必須根據會議通知的要求內容準備好書面總結或發言材料。
5.市、區衛生局對醫務(政)科長的工作給予綜合評價並通報。
【監督檢查】
1.醫務(政)科長要認真學習醫療質量、醫療安全有關檔案及法規。對目前醫
院存在的問題應有客觀公正的態度。
2.醫務(政)科長要有計畫、有步驟地抓好醫療質量。
3.醫務(政)科長必須定期下科室督查,並有督查記錄備案。
第五節醫療質量通報制度
【制度】
1.市、區衛生局對轄區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實行不定期通報制度。
2.通報內容:
(1)經市、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但院方確存在著醫療質
量、醫德醫風或醫院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雖然不是造成病人不良後果的直接原因,但
事實上對病人的不良後果也負有一定責任的病例。
(2)對於反映各醫院有關醫療質量問題的投訴,經調查確定的病例。
(3)院方與病人家屬協調解決而未提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療糾紛。
(4)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由其它途徑發現的醫療安全隱患。
3.通報形式:
以檔案或會議形式通報。
4.通報範圍:
各區衛生局及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監督檢查】
1.通報原則上每半年一期,特殊情況隨時通報。
2.各有關單位在接到通報後,必須由單位「醫療缺陷鑑定委員會」對事件的性質作出鑑定
,對有關當事人做出嚴肅處理。並在接到通報後15天內將處理意見報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
門。3.不涉及通報的單位要組織有關部門及科室學習,吸取經驗教訓並有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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