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療科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2023-01-01 14:24:03 字數 1668 閱讀 6727

2.範圍:適用於醫師、**。

3.定義:

3.1知情權:是指患者和家屬擁有的知曉與其診療過程相關內容的權利。

3.2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和家屬在享有知情權的同時,放射**的實施必須徵得患者和家屬的同意,並履行書面簽字手續。

4.標準:

4.1知情同意告知形式和內容

醫護人員要以患者能夠理解的方式和語言告知,在書面檔案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口頭解釋、圖譜、**、多**演示等方法,存在語言障礙時應請翻譯人員幫助。一般要告知患者或家屬以下內容:

4.1.1疾病診斷; 患者目前的病情及病情可能的發展

4.1.2放療計畫:放射**的部位/劑量/次數;預計效果;患者住院**的住院天數、預計費用。

4.1.3放療的***,如:放療的必要性;放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對人體有無傷害以及傷害的程度。

4.1.4可供患者選擇的**方案;嚴重疾病或診斷有困難時提供可選擇的其他醫院。

4.1.5預期效果:向患者告知**效果及**的可能性。

4.1.6恢復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如可能出現的併發症以及意外情況

4.2.7要將主要負責患者放療的醫療小組成員(尤其是主管醫師、技師)和**的姓名及技術背景告知患者。

4.2知情同意告知時間:一般於患者放射**前

4.3告知患方知情同意人員的要求:

4.3.1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委託**人行使患者知情權。

4.3.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不違反保護性醫療制度的前提下,應將告知內容直接告知其本人,必須履行書面簽字手續的由其本人簽字。

4.3.3對於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員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4.3.4在下列情況下,可由患者的委託**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4.3.4.1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如實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後,可能造成患者不安,進而影響診療工作的開展,由委託**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4.3.4.2患者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願了解各項診療措施,由委託**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4.3.4.

3委託**人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患者近親屬或**人中選擇,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的先後循序依次擔任。無直系或近親屬的患者,可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指定人員擔任。

4.3.4.

4患者以授權的方式執行委託**人,並由雙方(患者和委託**人)在授權書上簽名,授權書一式兩份,醫院和被授權人各存乙份。該委託**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醫院**期間的知情同意權,簽署各項醫療活動同意書。

4.4履行書面知情同意程式的要求:

實施放療前,操作者親自與患者或其委託**人詳細交代病情、放療的目的、可能發生的併發症等情況,經患者本人或其委託**人知情同意,醫患雙方簽署同意書後,方可實施放療。

4.5知情同意告知原則:

4.5.1在不違背醫療原則、法律法規、倫理道德的前提下,醫護人員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屬的決策權。

4.5.2患者及其家屬有拒絕或終止**權利。醫師應明確告知患者及家屬,對其選擇所必須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並徵得患者和家屬書面同意。

4.5.3患者及家屬簽字後的知情同意書的內容不得再新增和修改。

如發現新情況如患者病情變化/出現嚴重病情變化,由患者所屬的**組(住院醫師/主治醫師/主任醫師)共同討論後方可調整放療方案,需要再次徵得患者和家屬知情同意時,應另行辦理知情同意簽字手續。知情同意書必須儲存在病歷中。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對病情 診療 手術 方案 風險益處 費用開支 臨床實驗等真實情況有了解與被告知的權利,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選擇 接受與拒絕的權利。醫院全體醫務人員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自覺履行醫療告知義務。二 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 告知方式有門診告示 入院須知 各類知情同意書 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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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培訓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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