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2021-10-09 19:20:36 字數 4776 閱讀 2810

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對病情、診療(手術)方案、風險益處、費用開支、臨床實驗等真實情況有了解與被告知的權利,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選擇、接受與拒絕的權利。醫院全體醫務人員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自覺履行醫療告知義務。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門診告示、入院須知、各類知情同意書、病程記錄、口頭告知等形式,具體採用何種形式依告知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進行醫療告知的人員為具有我院執業資格的醫護人員及有關職能部門人員。

(三)告知物件

1.當患者本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告知的物件首先是患者本人。

2.當患者本人為不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年滿10周歲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時,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人(限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應告知患者的法定監護人,具體順序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親屬。

3.當患者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後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時,應告知患者的法定監護人,具體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4.在醫療活動中,部分患者由於疾病導致無法行使知情選擇權(患者年滿18周歲,處於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識喪失狀態)或是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 其知情同意權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代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各種原因授權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權時,患者必須簽署 《患者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只能在授權許可權範圍內簽署意見,非被授權人不得在相關醫療知情同意書上簽署有關意見。

(五)告知應體現在診治和護理的各個環節,其中包括診斷、**、麻醉、發藥與服藥、注射、膳食、交往、休息與活動,乃至出院複查及醫囑等。

(六)對與**及護理有重要意義的事項,應向患者或患者家屬反覆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時機和內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診醫師應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診斷、住院的必要性,預計的住院時間、可能的醫療費用,病房床位情況等;

2.分診**應告知辦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時告知

1.患者辦理住院手續時,住院部應向患者提供「住院須知」;

2.患者入院後,由值班**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紹該病區的環境、人員及醫療組情況;

3.主管醫師及時向患者作自我介紹並詳細詢問病情,記錄在案。

告知患者:根據他(她)現有的病情與體格檢查情況所作的初步診斷(屬於保護性醫療者除外);為了進一步確診,需要做的檢查,以及初步的**方案;如有多種替代**方案,應向患者或家屬講明優劣,供患者選擇。

4.應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屬應予配合及注意的有關事項。

(三)**過程中的告知

1.**過程中的常規告知

(1)以患者或患者家屬陳述的病情及醫師的初步檢查為依據,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發展概況及現時所處的程序;

(2)應當立即採取的診斷措施和方法,這些診斷措施和方法可能發生的意外;

(3)患者所患疾病的診斷或暫不能確定的診斷,及確定某種診斷或暫不能做出診斷的根據;

(4)擬採取的**措施(包括藥物**、手術**及其他**)的近期和遠期後果。包括可能出現的理想效果、某種程度的好轉、可能出現的***及併發症,以及能夠**的後果、目的、方法及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種可能的**措施時,應同時向患者說明幾種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5)如遇本院難以診斷、**的情況,應及時向患者或家屬說明,並提供轉院診治或邀請外院醫師來院會診、**的建議。

2.使用自費藥品、貴重藥品和進行大型儀器檢查前告知:事先徵得患者或家屬同意,簽署相應的知情同意書。

患者或家屬若拒絕作進一步的檢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方案,醫師應將其可能發生的後果詳細告訴患者,將告知內容記入病程記錄, 醫患雙方簽署拒絕檢查(**)協議;

3.病情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患者入院後,雖經**病情仍持續加重,或病情突然發生變化,主管或值班醫師(必要時上級醫師)應及時告知家屬,並向他們說明病情演變或變化的可能原因、將要採取的**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講明預後,爭取家屬了解和理解,同時將告知的內容記入病程記錄,並徵得家屬做知情簽字;

4.輸血前告知:輸血屬於特殊**,故輸血應當在患者或家屬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進行。

輸血前,醫師應向患者及其家屬說明輸血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可能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等醫療風險,以使患者或家屬理解。同意或不同意輸血,均應簽字為證;

5.術前履行知情同意有明確的時限要求,並有告知記錄。

(四)創傷性操作前、後告知

1.術前、術中、術後談話:任何手術或有創檢查(無論大小)操作之前,均應徵得患者或家屬、授權委託人同意,由術者與患者及家屬進行詳細的術前談話,內容包括手術或有創檢查的手術指徵、必要性、預期效果、可能的風險及併發症,預計的費用(常規下或發生意外時)、高值耗材的使用與選擇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診療方法等,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術中患者出現危急情況時,如果術者不能**交待病情,應由一助或參加手術的高年資醫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全面準確地向患者直系親屬告知病情及改變手術方式的原因,在徵得患者家屬理解同意簽字後方可改變手術方式,術後術者應及時在知情同意書中補簽字。 手術或有創檢查後,醫師應將術後或有創檢查後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注意事項,詳細向患者或家屬告知。腫瘤手術應以病理診斷為決定手術方式的依據。

根據術中冰凍病理診斷結果需要調整手術方式的,在手術前要向患者、近親屬、授權委託人充分說明,徵得患方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2.麻醉前、後談話:手術麻醉前,麻醉醫師應親自診視患者,向患者或家屬告知擬採取的麻醉方式及依據,麻醉中或麻醉後可能出現的風險與意外,術後鎮痛風險、益處和其他可供選擇的方案,徵得患者家屬同意、簽署《麻醉知情同意書》並存放於病歷中。

手術後,麻醉醫師應親自護送患者回病區,做好與病區醫護人員的交接,並根據具體情況將麻醉後可能出現的問題與風險、注意事項詳細向家屬告知,且應在病程記錄中做好告知記錄(包括: 接受告知人及其理解程度,必要時由其簽字)。

(五)有無其他可替代的診療方法告知醫師不僅應告知患方被推薦的檢查或**資訊,還應告知可供選擇的診治方案資訊。

具體包括:

1.有無可替換的醫療措施。

2.可替代醫療措施所伴隨的風險及其性質、程度及範圍。

3.可替代醫療措施的**效果,有效程度。

4.可替代醫療措施可能引起的併發症及意外。

5.不採取此替代醫療措施的理由。

(六)改變**方案的告知

1.患者經過**後,由於各種原因需要改變**方案的,應及時向患者或家屬告知,並解釋改變的依據與理由,徵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並記錄在案;

2.改變**方案的告知須由副高階及以上職稱人員進行;

(七)費用方面的告知診斷和**所要付出的費用,特別是醫療保險的自費專案。如存在採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時說明不同措施費用的高低差異。

(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告知在進行臨床試驗、藥品試驗、醫療器械試驗等實驗性臨床醫療前,責任醫師應向患者及家屬告知試驗的目的、程式、可能的不良影響等相關情況,取得患者及家屬或**人的同意,簽署知情同意書後方可開展。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方法

(一)如實告知,充分告知。對患者或家屬的告知,應當是真實的、準確的、充分的。對某些暫時難以確定診斷、難以預料的預後或其他情況,也應如實地向患者或家屬說明。

禁止敷衍、草率、走過場的行為,或有意引導錯誤的告知,不真實的告知。

(二)要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由於醫學的侷限性以及個體病情發展的不可預知性,醫師的告知不可能是絕對無誤的。

(三)如遇有某種特殊緊急情況,不能對患者及其家屬及時告知,應按告知免除或補充告知的辦法處理。

(四)對患者的告知,要注意與保護性醫療結合進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發展、增加患者心理負擔等情況的發生。凡可能增加患者心理負擔情況的告知,應首先告知家屬或者其他法定**人,待病情允許後再告知患者本人。

(五)通俗告知,明確告知。對患者的告知,應盡可能將專業術語轉化為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如遇某些說地方語言的患者, 醫患雙方直接交流有困難,應當設法通過適當的方法,讓醫患雙方準確了解彼此表達的意願,避免發生誤解。

(六)對患者的告知,應當盡可能詳盡、條理,鼓勵患者提出自己的疑惑,盡可能地解答患者的質疑,在雙向交談中完成對患者的告知。

(七)對患者的告知,應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種族和民族的差異,尊重他們的習俗和文化特點。

(八)對於某些能夠表示本人意願,但執意授權子女代為表示自己意願的老年患者,醫師應親自與患者本人交談並聽取本人的真實意願。如果子女的同意與患者的健康利益及願望相吻合時,醫師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續;如子女或其他家屬出於經濟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願背離患者健康利益或意願時,醫師應耐心地、及時地向他們做出解釋,並提出必要的建議要求他們慎重對待。

(九)某些不能表達本人意願且親屬眾多的患者,可要求他們確定一名家屬履行知情同意權;面對醫師提出的**決策,眾多親屬存在分歧時,醫師應反覆向他們說明**方案的科學性與必要性,便於他們慎重選擇,並採取全體簽字同意的方法。

(十)對於某些父母的意願明顯背離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醫師的**決策時,醫師應耐心地向他們說明其後果,引導他們接受醫師的科學決策。

(十一)對患者的告知談話,一般的入院、診療由主管醫師、**進行;特殊診療、用藥、檢查等由科主任或醫療組長進行;危重、疑難、大手術由科主任進行;有醫療糾紛的告知談話要有醫務科人員參加。

四、知情同意告知的免除

(一)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時,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告知義務。

(二)免除知情同意告知應緊急請示報告科主任、醫務科、院總值班,應當經院長或院長授權的負責人(分管院長或醫務科負責人、夜間及節假日為醫院總值班人員)批准。

(三)免除的知情同意告知,在病情好轉後或其他情況變化後,應向患者本人、家屬或其他法定**人補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續。

五、知情同意簽字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書的簽署,是患者或家屬(**人)在知情的前提和條件下,對擬實施的特殊診療操作、處置,做出的承諾或同意的意思表示,說明醫務人員已向患者履行了醫療行為不利後果的告知義務和醫務人員不同程度的關注義務, 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法定形式或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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