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2023-01-01 14:06:02 字數 4713 閱讀 3577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營運車輛的技術管理,保持營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營運車輛的效能和降低執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適用於公司營運車輛新購及報廢換新、新技術和新工藝應用的培訓與考核、設施裝置安全管理、車輛按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理以及綜合性能檢測評定、駕駛員的操作方面的技術性管理等。

第一章管理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三條公司車輛技術管理科負責公司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審定有關車輛的安全規章制度、技術管理辦法。

第四條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範。

2、 制訂本單位的車輛技術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

3、 建立車輛技術崗位責任制,明確車輛技術管理科的職責和許可權。

4、建立車輛技術管理考核體系,制訂各類定額標準和技術質量指標。

5、制訂車輛技術管理計畫(包括人員培訓計畫、車輛維修計畫等),並定期組織實施。

6、 建立車輛技術管理檔案,實時更新檔案資訊和資料記錄。

7、製作管理台賬,原始記錄及統計報表,定期統計分析車輛技術管理狀況。

8、推廣應用資訊化技術以及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

9、組織開展各種技術協作、技術交流、技術培訓、技能競賽等活動。

10、做好運輸生產和技術管理的銜接,堅決生產過程**現的車輛技術問題。

11、負責公司車輛執行管理和新車驗收及舊車輛報廢的管理工作。

12、負責公司車輛的檢驗、維護、保養、制定大修計畫,報副總經理審批,列入公司生產經營年度計畫。

第二章車輛技術管理培訓

第五條為了使公司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滿足現場施工的需要,公司對員工應進行有計畫、有系統的培訓。

第六條車輛技術管理培訓由公司車輛技術管理科組織實施,通過多樣化的培訓,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範,正確合理地組織對車輛和設施裝置、輪胎等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技術知識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技術素養與工作技能。

第七條培訓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培訓和技能培訓。

1、理論知識培訓。包括車輛技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及車輛檢驗、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駕駛的知識。

2、技能培訓。包括在崗員工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和專業技能的培訓,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論的基礎上,能自由地應用、發揮、提高

第八條培訓考核由車輛技術管理科組織實施,在培訓完成後對參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第三章車輛採購管理

第九條規範公司營運車輛採購工作,保證運輸車輛裝置技術指標符合公司車輛營運道路狀況執行標準,充分發揮其效能和減低執行消耗。

第十條根據運輸任務,綜合考慮車輛的用途、運量、運距和道路、氣候及燃料**等條件,對擬選車型的容載量、動力性、安全性、經濟性、通過性、可靠性及維修方便性進行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擬選車型除符合國家車輛登記註冊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2、車輛的技術效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3、燃用柴油或汽油且最大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客車和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分別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4、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5、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安裝符合jt/t794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

6、甩掛運輸車輛技術條件除了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jt/t789的要求。

第四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投入使用前期管理

1、新車接收時,車輛技術管理科應按照採購合同(或協議),核對車輛及裝備資訊,清點隨車工具及有關資料。

2、車輛技術管理科立即組織車輛技術管理科和駕駛員對新購車型的技術效能、使用要求進行技術培訓。

3、接車後,必須按照相關標準配備三角木、警示牌、消防器材等必要的安全裝置。

4、在辦理完營運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車輛執行管理

1、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gb7285、gb18565的要求,並按計畫進行正常維護。

2、車輛技術等級、客車型別等級應分別符合jt/t198、jt/t325的要求,並滿足運輸任務、線路條件的要求。

3、車輛裝載質(客)量必須符合核定裝在要求,不得超員、超載和超限。

4、車輛技術管理科根據車輛執行環境和道路狀況,依據jt/t807、jt/t915制定駕駛操作規程,包括一般條件和高溫、低溫、高原、山區等特殊條件的駕駛操作要求及安全技術措施。

5、在特殊執行條件下使用時,車輛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臨時性安全設施。

第五章車輛能源消耗管理

第十四條車輛技術管理科每年根據車輛車況、執行環境、載客(貨)量、能源類別等制訂每輛車百公里油耗,測算出定額標準。

第十五條油耗標準的制定。油耗標準=車型品牌穩定油耗+使用空調差異+差異調整(差異調整應根據該車輛的購買年限、實際運**況和不低於6個月的油耗資料進行對比適當的調整)。

1、新車油耗標準制定

新車行駛5000公里內(磨合期)油耗標準,油耗標準的制定參照《車輛使用手冊》的標準理論油耗值、結合同品牌車型(或同引數)和實際測試油耗值按照同型別同品牌的正常油耗增加20%計算。

2、磨合期後車輛油耗標準

(1)、5000至10000公里,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礎上下調10%。

(2)、10000公里以後,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礎上下調20%,此時為車輛油耗標準基本恆定值。

(3)、 對於已過磨合期正常使用的車輛在車隊統一使用空調時的油耗標準:1-3月/7-9月,在車輛標準油耗值的基礎上上浮10%。

(4)、某車當月百公里油耗超/節油超過20%的,次月百公里油耗標準相應加/減5%,原則上對該車的油耗調整不低於同品牌車型標準油耗值。

(5)、因車輛機械原因導致油耗出現重大波動的,經車輛技術管理科核實後可做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各車輛駕駛員每月31日前須將當月加油票據提交辦公室。辦公室根據各車輛當月的行使里程及油料消耗情況進行彙總核算出各車輛當月的油耗量。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車輛能源消耗管理台賬,逐月記錄車輛的行駛里程、能源消耗量和載客(貨)量等基礎資料,定期分析車輛能源消耗盈虧情況,並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勵。

第十八條對制定的標準油耗值±10%內為合理油耗,對車輛駕駛員不予獎罰;對百公里油耗量超出該車所規定的油耗量10%以外的車輛,對該車駕駛員提出警告,並承擔超出油耗以外的全額油費;對百公里油耗量節約10%以上的車輛,對該車駕駛員獎勵節約油費總額的40%發放。

第十九條各車輛駕駛員應愛護、保管、維護好自己的車輛,使車輛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以降低油、材料的消耗,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章車輛輪胎管理

第二十條車輛技術管理科是車輛輪胎消耗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傳達國家有關節約、環保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宣傳和推廣新材料、新工藝等技術;制訂車輛輪胎消耗定額並按定額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車輛輪胎消耗進行統計彙總並及時進行車輛輪胎消耗的經濟分析。

第二十一條車輛技術管理科和財務科是公司所屬車輛輪胎消耗具體管理的主要具體管理者,負責貫公司車輛輪胎消耗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負責建立車輛輪胎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對車輛輪胎消耗進行單車考核和獎懲,定期上報車輛輪胎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購置新車的新型輪胎消耗定額:新車購置單位,在新車執行前上報新型輪胎消耗定額標準,或參照同類輪胎結構確定考核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消耗定額的修訂:新車型執行半年後,由車輛駕駛員與車輛技術管理科一起對車輛輪胎磨損情況進行分析、測算,由車輛技術管理科確定其車輛輪胎消耗定額;對不能滿足車輛生產實際消耗的定額,由車輛駕駛員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情況,車輛技術管理科對申請調整的車輛燃料消耗情況進行調研、核實,確屬考核定額問題予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公司車輛技術管理科負責對輪胎的使用、維修、盤點、保管、報廢、收發、統計等具體工作,每台車要建立原始臺帳,實行一胎一卡,定車使用制度,及時記錄輪胎裝換日期,逐月登記實際行駛里程、累積行駛里程,各種統計資料準確、齊全。

第二十五條車輛輪胎的採購管理。公司車輛的輪胎實行集中採購,利用統一計畫和需求量的優勢,對社會上具有優質品牌的輪胎生產廠家實行招標制,確定輪胎提供廠商,按需購置統一結算。杜絕盲目採購、虛增成本、賬實不符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六條載重汽車和轎車的輪胎規格、負荷和速度等級應分別符合gb/t2977、gb/t2978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同一軸的輪胎規格、花紋、廠牌及層級應相同,斜交胎和子午胎、有內胎和無內胎的輪胎不得同軸混裝。

第二十八條車輛技術管理科對車輛使用輪胎管理要確保有統

一、不重複的輪胎編號,實現輪胎管理一胎一卡乙個編號。編號的規則是車輛編號加流水號,如:車輛編號-01、車輛編號-02、…,車輛使用中途更新輪胎,其輪胎編號應依流水號順延,不得使用該車已報廢輪胎的編號。

第二十九條建立定車定胎制度,避免隨意調換拆借。駕駛員領用輪胎時,必須經車輛技術管理科審批,領用後,輪胎管理員應立即建卡,準確記錄保修情況和行駛里程。備用輪胎必須和裝用輪胎同時考核。

第三十條車輛技術管理科應建立輪胎管理台賬,準確記錄輪胎的品牌、規格、胎號、換裝日期及維修、報廢資訊,定期登記實際行駛里程、累計里程。

第三十一條定期對輪胎進行檢查、維護、輪胎外觀、氣壓及花紋深度應符合有關標準和原廠技術要求。

第七章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

第三十二條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監總局2023年第5號令)的要求,旅遊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藝術的普通普通貨運車輛)必須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實現道路運輸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事後處理向事前預防的轉變,為進一步規範公司車輛gps車載終端及監控平台的安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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