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關責任追究制度

2022-12-31 09:09:07 字數 2065 閱讀 1018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範化服務型機關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根據《岳池縣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精神,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鎮屬站(所、室)工作人員、村(社群),適用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鎮屬站(所、室)負責人、村(社群)幹部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限期整改,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取消本鎮評優評先資格,對鎮屬站(所、室)負責人、村(社群)幹部予以告誡,並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站(所、室)、村(社群)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該站(所、室)負責人、村(社群)幹部予以誡勉或免職: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並採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不按規定承諾本站(所、室)辦理事項時限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事項登記制度的;

(四)便民服務中心、村(社群)便民服務站出現服務視窗無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工作未抓落實,被上級機關督查通報或被明察暗訪查出問題遭通報的;

(七)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示、上報並妥善處置的;

(八)牽頭站(所、室)、村(社群)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站(所、室)、村(社群)不配合牽頭站(所、室)、村(社群)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九)站(所、室)、村(社群)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現象的;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鎮屬站(所、室)負責人、村(社群)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可對站(所、室)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該站(所、室)、村(社群)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並可責令站(所、室)、村(社群)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站(所、室)、村(社群)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並可對站(所、室)、村(社群)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的;

(四)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准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工作被上級機關督查通報受到嚴厲批評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七、追究鎮屬站(所、室)的行政責任,由鎮監察機關實施;追究鎮屬站(所、室)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實施。

八、受到責任追究的鎮屬站(所、室)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起申訴。

九、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十、條其他違反行政效能規定,構成行政過錯的行為,依照《岳池縣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處理。

有本制度序號

三、四規定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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