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集團礦井通風管理制度制度規範

2022-12-31 09:09:03 字數 5039 閱讀 13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神東煤炭集團(以下簡稱神東公司)礦井通風管理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井工開採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煤礦通風能力核定標準》(aq1056-2008)、《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範》(aq 1044-2007)、《煤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 1055-2008),****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以及《中國神華「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試行)》(中國神華煤〔2012〕364號),結合神東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通風系統管理

(二)區域性通風管理。

(三)通風設施管理。

(四)通風機無計畫停風追查管理。

(五)巷道貫通管理。

(六)通風能力核定、配風和測風管理。

(七)盲巷和巷道啟封管理。

(八)採煤工作面安裝和回撤通風管理。

(九)採煤工作面回採和採空區封閉管理。

(十)反風演習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神東公司所屬井工煤礦單位(包括新建、資源整合、改擴建礦井及在井工煤礦中的專業化服務單位)的通風管理。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根據礦井通風管理工作負責的業務範疇:

(一)通風管理部負責神東公司通風業務管理工作,制定、修改神東公司礦井通風管理制度,並對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二)生產管理部負責在安排礦井生產和布置開掘巷道時,要充分考慮通風條件和通風系統的合理性,便於通風設施的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三)機電管理部負責機電管理過程中通風管理制度的執行,負責礦井通風機及其它通風裝置的維護和檢修業務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轉,並組織對供電和裝置原因造成的主要通風機、區域性通風機無計畫停電停風事故進行分析、追查。

(四)工程管理部和工程專案管理公司負責通風系統地面工程的建設和裝置安裝。

(五)總排程室負責通風管理工作動態的排程指揮;及時掌握礦井主要通風機和區域性通風機停電停風、巷道貫通、巷道啟封、反風演習等通風管理重點環節情況,並做好記錄、匯報工作。

(六)安監局負責監督落實通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負責組織通風責任事故的追查處理。

(七)規劃發展部負責通風專案的審核與資金列支。

(八)財務部負責通風工作所需資金的撥付與結算。

(九)公共關係部門負責通風工作中地企關係的協調工作。

(十)人力資源部負責「一通三防」人員保障,合理定編定員,按規定配足人員,確保「一通三防」人員享受應有的待遇。

(十一)技術研究院負責通風科研攻關,研究、推廣通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十二)物資**中心負責通風所需材料、裝置等物資的採購、**。

(十三)救護消防大隊負責發生「一通三防」時的救護工作,並協助各礦井做好自然火災的預防處理和防火檢查工作。

(十四)其他單位負責各自管轄範圍內的通風工作。

第五條各礦井負責公司通風管理制度的落實及本礦井通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生產服務中心、開拓準備中心等專業化服務單位負責本作業區域內的通風設施管理,並遵守各礦井通風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三章通風系統管理

第七條生產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合理、可靠的通風系統,不得出現違反《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採空區通風。建設礦井必須優先施工通風工程,優先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礦井、盤區(含採區,以下統稱盤區)及採掘工作面設計時,應優先考慮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風系統,設計審查必須有通風部門參加,並對通風設計嚴格審查。

第八條生產水平和盤區必須實行分割槽通風。準備盤區開口、順槽開口,必須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系統時,盤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盤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九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盤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1次,此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並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第一十條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乙個盤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盤區,必須至少設定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盤區,必須設定1條專用回風巷。凡不按要求設定專用回風巷道的盤區,採煤工作面不得組織回採工作。專用回風巷內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裝置;在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專用回風巷內還不得行人。

第一十一條布置盤區和工作面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系統設計。採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其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採空區或冒頂區;當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必須按《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並報備公司通風管理部門。

第一十二條控制風流的通風設施必須合理、可靠。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不得漏風;不應在傾斜輔助運輸巷中設定風門,如果必須設定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車輛和風門碰撞人員以及車輛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在礦井各主要通風機承擔供風的最大阻力路線不得設定控風設施;開採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定控風設施。

第一十三條改變全礦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風系統或改變主要通風機執行引數時,必須編制改變通風系統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通風管理部議審,公司總工程師核決,並報備公司總經理。

第一十四條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測定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阻力測定後應根據測定結果進行系統優化。地方**部門另有規定的,應遵照執行。

第一十五條礦井通風系統阻力應滿足:礦井通風系統風量小於3000m3/min時,系統的通風阻力小於1500pa;通風系統風量在3000~5000m3/min之間時,系統的通風阻力小於2000pa;通風系統風量在5000~10000m3/min時,系統的通風阻力小於2500pa;通風系統風量在10000~20000m3/min時,系統的通風阻力小於2940pa;通風系統風量大於20000m3/min時,系統的通風阻力小於3920pa。

第一十六條礦井的進風井口應安設足夠能力的暖風設施,保證井口以下空氣溫度必須在2℃以上。

第一十七條礦井在設計時,要充分考慮聯巷、硐室、水倉設定的位置及數量,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盡可能少留設,以簡化、優化通風系統。不得利用封閉採空區後的聯巷設定為水倉、機電硐室;如需要利用封閉採空區後的聯巷設定為水倉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准。

第一十八條不得設定長度大於6m的獨頭巷道或硐室。確因生產需要留設時,必須加強氣體檢查,如果有害氣體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氧氣濃度低於18%時,必須採取區域性通風措施,不使用期間必須封閉。

第一十九條井下充電硐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每班至少檢查2次氫氣濃度,其風流中以及區域性積聚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形成獨立通風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生產服務中心和開拓準備中心還必須報本中心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條井下機電硐室應設在進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寬度不小於1.5m而無瓦斯湧出,可採用擴散通風。

硐室門口處必須設定消防水管和滅火器材,但該消防水管不得用於電氣類火災在未斷電裝置上的滅火。井下個別機電裝置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感測器並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第二十一條盤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二十二條礦井必須建立通風巷道管理台賬和檢查記錄,對通風巷道每月至少檢查1次,失修巷道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大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大於3%。

第二十三條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礦井主要通風機應安設監測系統,以監測主要通風機及電機的運轉情況,並按規定安裝負壓計和全壓計等監測儀器儀表。

第二十四條新安裝和經過技術改造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效能測定;以後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風葉直徑1.8公尺以下執行的主要通風機1年,其他主要通風機每3年進行1次效能測定;兩台主要通風機至少分別測定3個不同角度的特性曲線,測定主要通風機效能時,同時測定外部漏風率。

第二十五條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對於抽出式主要通風機,無提公升任務的出風井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有提公升任務的出風井不得超過15%;對於壓入式主要通風機,無提公升任務的進風井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10%、有提公升任務的進風井不得超過15%。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通風井口的防爆門,每年測定1次外部漏風;新安設主要通風機後應及時測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率。

第二十六條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執行。必須制定全礦井調風、單台主要通風機執行以及全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七條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並報備公司通風管理部、總排程室。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開啟防爆門或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根據各礦的實際通風狀況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二十八條各礦每月至少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查,每季度對礦井的通風系統進行1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時解決通風系統中存在的問題,並將季度分析結果報公司通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凡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通風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第三十條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須設定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第三十一條各礦每年在12月份前進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第三十二條礦井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進行1次反風演習。新安裝或改造的主要通風機投入執行後以及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1次反風演習,並能在10 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第三十三條礦井每年編制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時,應根據災害可能發生的地點、各台主要通風機的服務範圍和風網結構特點,對採用的反風方式(全礦性反風、區域性反風、區域性反風)、方法(主要通風機反轉反風、專用反風道反風、短路反風等)及人員避災路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礦井必須繪製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通風網路圖。通風系統圖必須按季繪製,按月補充修改,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如系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在24小時內補填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應標明巷道名稱,主要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風流方向、風量、風速,通風設施位置,區域性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以及風筒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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