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會制度

2022-12-31 08:27:02 字數 4137 閱讀 5017

篇一: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為保證職代會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公司職代會相關方面的實施細則和具體程式。主要包括會議制度、提案審查制度、專門小組工作制度、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等。

一、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制度

這一制度包括屆期和每年召開會議次數、會議議題、議程、決議形成與修改事項。

1、屆期和召開次數。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為三年一屆。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公司領導、工會或1/3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2、會議議題。職代會議題應圍繞增加單位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公司經營管理、分配制度、職工生活方面的重大問題來確定。確定職代會中心議題的一般程式是:

(a)工會在會前廣泛徵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b)工會與單位領導協商並提請黨委討論,形成初步議題;(c)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徵求意見;(d)由工會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並由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3、預備會議程式:(a)選舉大會主席團;(b)由工會主席匯報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 c ) 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所做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d)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e)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4、職工代表大會程式:(a)核實人數,致開幕詞,宣布大會議程;

(b)公司總經理做工作報告;(c)有關行政負責人就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作專題議案報告;(d)工會主席及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負責人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職工代表提案處理情況作

報告;(e)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各項方案;(f)致閉幕詞,大會結束。

5、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形成。職工代表大會形成決議的程式是:

(a)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對公司總經理工作報告和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草案;(b)交職工代表討論;(c)集中意見後進行修改;

(d)在大會上宣讀決議草案,徵求職工代表意見;(e)大會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以形成決議。

二、提案審查處理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是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就單位生產經營和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和處理的方案和建議。

1、徵集題案的程式:

(a)在作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後,由工會或提案委員會發

出徵集提案的通知,向職工代表發放提案表;(b)為徵集

提案創造條件,向職工宣傳本次職工代表大會的中心議題;

(c)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意見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填

寫提案表;(d)送交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

2、 處理提案的程式:

(a)由各代表團(組)進行提案初審,將有立案價值的上報工會

和提案委員會。(b)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就提案是否符

合政策法規、是否屬於單位職權範圍、是否存在實施條件等方面審查,審查合格者即可立案;(c)工會或提案工作委

員會對立案的提案進行歸納、分類、統計、登記,然後送交領導班子處理,提案解答處理要規定嚴格期限;(d)對處理完畢的提案要通過專欄或書面通知等形式公布處理結果,工會或提案審查工作委員會要對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三、 專門小組工作制度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小組,為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各項職權服務。公司工會設立如下專業組:

1、組織宣傳組,2、民主管理組,3、群眾經濟組,4、生活福利組,5、財務組;

1、會議制度。專門小組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有臨時工作,可隨時召開。

2、研究制度。調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除小組成員外,也可根據需要吸收少量熟悉情況的職工代表參加。

3、檢查監督制度。例行的檢查監督每季度安排一次,專題性的或臨時的可隨時組織進行。

四、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

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解決公司臨時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審查的某些重要問題,由公司工會不定期召集的會議,會議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二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篇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保障企業員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有效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根據《工會法》和《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行使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以人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援總經理執行和實施

企業的決定和行使總經理對企業業務活動管理運作的指揮控制權,團結教育職工發揚當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第七條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聽取和討論企業的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有關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及主要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討論決定企業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體福利事項;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九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並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人數為職工總人數的15%。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1、必須由部門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並以部室為單位,由職工提名並進行差額選舉選出代表,其當選的票數需為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批准。

2、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於50%,領導幹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

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3、職工代表調離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另行補選。因組織機構調整,原選舉單位撤消,代表資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監督,代表不稱職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並報工會委員會批准。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熟悉生產業務工作,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群眾威信。

4、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實事求是反映職工群眾的正確意見。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1、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對職代會

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半年活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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