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代會工作制度

2021-05-26 04:43:44 字數 5763 閱讀 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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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保障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協調企業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穩定地發展,根據《憲法》、《工會法》、《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職代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協調勞動關係,督促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遵守勞動法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知情權、審議權和監督權。職代會的主要任務是:

1、 聽取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情況,討論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2、 推選集體協商代表,與企業方代表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商合同草案;監督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合同的履行。

3、 檢查、監督企業履行國家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關係、工資分配、安全生產、休息修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情況;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有關建議。

4、 組織職工代表檢查國家、省、市地方勞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在企業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督促解決。

第三條職代會的代表由籌備會確定,並報上級工會備案,企業工會負責人應作為代表候選人。

第四條經職代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工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1、 召開職代會,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工作等。

2、 監督職代會決議的執行。

3、 向職代會報告工作的有關決議的執**況。

第五條職代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工會委員會會決定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企業工會組織或五分之一以上職代會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職代會。

提交會議討論和審議的主要檔案和相關材料,至少提前一周發到所覆蓋的企業,徵求職工意見。

第六條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代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職代會就會議議程作出決議,可以採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係等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八條職代會屆期三年,期滿應當按時換屆,並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備案。

第九條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委員會研究處理企業民主管理的日常工會。每年一次組織職工對職代會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職代會常委會報告。

第十條職代會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履行範圍內的企業應當落實,不得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企業工會有指導、支援和維護職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一條為推動本區域內小型民營企業的職工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小型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與企業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根據《工會法》、《勞動法》的規定,按照區委辦[2003]30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指在本鎮鄉、街道、工業園區內所有小型民營企業的職工按一定比例選舉的職工代表共同參加的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條區域內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的企業應單獨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可以不參加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條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實行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進行平等協商、協調勞動關係的重要途徑,是職工行使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

第五條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要在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工會聯合會是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職代會對本區域內各小型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企業發展等問題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有關職工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安全健康、社會保障制度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事項依法有效實行監督。

第八條職代會要支援本區域內各小型民營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權和生產指揮權,發動職工努力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各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職代會的意見和建議,支援職代會工作,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並積極實施職代會的各項決議。

第九條職代會的主要職權:

(一)知情建議權。定期聽取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情況的通報,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目標、技術改造與技術進步等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二)協商共決權。審議通過建立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制度的草案;討論審議或決定工資、福利、勞動安全保護、獎勵與懲罰、休息休假、職工培訓、參加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權益的有關方案和規章制度。

(三)選舉罷免權。選舉和罷免參加區域性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四)評議監督權。根據企業安排,評議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業績,提出獎懲建議;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的情況。

(五)其它需要職代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條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的職工總人數100人以上的,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0人以下的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與職代會的性質和職權相同。

第十一條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都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以民營企業為單位,經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向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比例一般為職工總數的5%—20%,代表人數最少不低於25人。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比例不低於70%;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不超過3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佔適當比例。其代表可以按企業或區域分成若干個團組。

第十三條職代會實行屆期制,每屆一般為3—5年,也可與聯合工會屆期一致。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其成員有缺額或不稱職的,按民主程式補選或撤換。

第十五條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每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若遇重大事項,企業、民營企業聯合工會或三分之一代表提出,可臨時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凡須經職工代表審議或通過的事項,企業應在作出決定前提交職代會討論。職代會的表決事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七條職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提案委員會、生產經營委員會和保障福利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負責職代會議案的提出和決議、決定的落實處理。

第十八條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職代會閉會期間,由聯席會議負責處理臨時性重大事宜,處理結果報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聯席會議由工會主席召集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各團組負責人參加。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時,視為正常工作,享受正常出勤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絡職工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和完成職代會交給的任務和大會決議;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四)關心企業的發展,做好職工與企業領導的溝通工作,發揮橋梁作用。

第二十一條小型民營企業聯合工會委員會的職責:

(一)做好職代會會議的籌備、會議的召集和代表提案的收集,檔案的起草;

(二)組織、主持召開好職代會;

(三)組織職工代表督促檢查會議決議的執**況;

(四)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企業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更好地為企業為職工服務。

(五)接受和處理職工的申訴,協調好勞動關係,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等問題,建立和完善職代會的各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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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代會實施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切實維護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保護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非公有制企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勞動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制度的實施細則。

一、職工代表的產生及權利義務。

l、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2、職工在10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在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也可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在50人以下的企業一般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比例一般佔職工總數的5%至20%為宜,但代表最低不少於25人。

3、職工代表中工人和工會委員會委員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科技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不超過40%;青年和女職工代表應佔一定比例。企業主要控股人員及其聘任的高階管理人員可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4、職工代表選舉的方式和程式。

職工代表以車間、部門或班組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選舉程式,先由企業工會提出代表條件、人數、分配方案,並徵求企業黨組織的意見。然後,以車間、部門或班組為單位,按劃定的選區做好職工代表候選人的醞釀工作,由職工提出候選人名單,最後,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代表須獲得本選區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時,才能當選。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經資格審查有效後,張榜公布。

5、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的權利: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決議執**況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的義務: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l、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般為三至五年,每年召開一至二次職代會。遇有重大事項,經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2、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應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下,以工會為主,協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各項籌備工作,包括制訂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3、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應提前一周將會議內容、議題以書面或其它形式向職工代表公布,職工代表應認真聽取和收集職工的意見。

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大會審議通過的議案,採取職工代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佔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5、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要徵集職工代表提案。由工會以提案徵集表為依據,通過審查立案,分類登記,並由行政領導簽署承辦部門,研究處理。在下次職代會上工會要報告提案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6、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如遇有重大事項,可由工會召集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進行討論,聯席會議由工會委員會、職工代表團(組)長和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研究處理結果,在下次職代會上報告,請求確認。

7、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按照程式重新審議表決。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知情建議權。對包括企業資產變更、調整經營方向等重大經營決策在內的觸及職工根本權益的經營內容,對企業涉及勞動關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況,有了解、提出諮詢建議、與經營者溝通的權力。

2、協商談判權。對涉及職工工時、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險、技能培訓、職工聘用和解聘等重大決策,有要求企業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列席有關會議,以及舉行協商談判,共同決策的權力。

3、選舉罷免和評議權。對參加平等協商和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對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有選舉和罷免權,對企業中層幹部有評議監督權。

4、依法賦予權。對由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企業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勞模的推薦和評選等)有審議、通過或決定權。

四、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l、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並主持職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2、根據工會和職代會的性質和任務,也可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合一。工會會員代表與職工代表合一。

3、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向上一級工會備案制,上一級工會有指導企業開好首次職代會會議的義務。

企業職代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保障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協調企業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 穩定地發展,根據 憲法 工會法 勞動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職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承擔協調勞動關係,督促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遵守勞動法規,組織職...

50 職代會工作制度

為保障公司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協調公司的勞動關係,促進公司健康 穩定地發展,根據 憲法 工會法 勞動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制度。一 職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承擔協調勞動關係,督促公司和職工雙方共同遵守勞動法規,組織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保障職工對公司的經營 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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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量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技術管理基礎工作,是現代化建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企業的計量工作,對提高產品質量 節約能源消耗 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 根據 中華人中民共和國計量法 和 全國廠礦企業計量管理實施辦法 的有關精神,並根據工廠的實際需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