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之領導幹部請示報告制度

2022-12-31 08:03:08 字數 5033 閱讀 3527

領導幹部請示報告制度

【篇一:黨政機關請示彙報制度】

黨政機關請示彙報制度

為理順工作關係,加強上下溝通,提高我鎮機關的整體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領導幹部職工要嚴格執行請示彙報制度,個人不得以組織名義隨意表態。

二、機關領導幹部職工請示問題時,態度要忠懇、謙虛,事由要充分;匯報情況時要實事求是,提出問題要準確,觀點要明朗,解決問題的辦法要切合實際。

三、請示彙報程式

1、一般幹部職工(分管領導)在各項工作任務下達之後,要拿出第一方案,請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或有關會議批准後方可執行。完成任務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並提出下步工作意見。

2、對較重大原則問題各分管領導要及時向主要領導請示,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對一般性的問題,可在各自的工作職責和許可權之內處理,不推諉、不拖延。對工作計畫執**況及專項工作完成情況要認真綜合整理,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3、正常情況下,應避免越級請示或多頭請示。

4、在下列情況下,可越級請示彙報或處理完後再請示彙報:

(1)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如生產事故、火災等急需有關領導處理時;

(2)時間緊急又無法聯絡上直接主管領導或直接主管領導授權同意時;

(3)上一級領導在某一事項上要求向其直接請示或匯報時。

四、遇到下級請示或匯報工作,本許可權不能解決、決定的事項,必須及時向上級反映,直至所請示事項有明確的答覆。

五、各級領導在下級請示彙報工作後,應視情況給予答覆。對要求解決的問題,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給予答覆;對一時答覆不了的應說明情況,力求在最短時間內予以答覆;對超過職權範圍無法答覆解決的應盡快向上級請示。

六、對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匯報,致使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篇二:2015請示報告制度】

2015請示報告制度

時間:2015-03-31 10:58 閱讀:702次

第1篇:請示報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式、嚴肅工作紀律,明確請示報告工作的程式、內容和原則,確保經辦事項不誤辦、不漏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市局下設基層處各類請示報告事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處請示報告制度一般包括黨支部請示報告制度、業務工作請示報告制度、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第二章黨支部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條黨支部請示報告制度主要包括:黨員向黨組織、黨小組向黨支部、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有關制度。

第五條黨員向黨組織的請示報告:

(一)請示報告的主要內容:

1、黨員自己的學習、思想、工作情況;

2、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關問題;

3、黨內外群眾中的模範事蹟或不良影響;

4、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二)請示報告的方法:

1、黨員定期參加黨支部和黨小組生活會,在黨的組織生活會上進行請示彙報,一般採用口頭或書面匯報形式,也可以個別向黨支部書記、支部委員或黨小組長口頭匯報。

2、黨員外出超過三個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每季度向黨組織匯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一次。

3、黨員發現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現問題和情況,可以隨時向黨組織請示彙報。

4、黨員對支部指定的聯絡物件的情況應按要求定期報告。

(三)黨支部、黨小組要落實好黨員請示報告制度,一是要注重提高黨員堅持請示彙報制度的自覺性,引導黨員講真話、講心裡話;二是要認真聽取黨員匯報;三是要必須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開黨支部和黨小組組織生活會,針對匯報情況及時做好認真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條黨小組向黨支部的請示報告:

(一)請示報告的主要內容: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指示的情況;

2、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說明、解釋的問題;

3、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或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4、改進工作的方法措施和今後的計畫打算;

5、上級黨組織或單位支部規定的某一項工作或問題的專題調研情況。

6、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二)黨小組長應代表黨小組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每季度向黨支部請示彙報一次。

第七條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

(一)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主要內容,與黨小組請示彙報的內容大體相同。

(二)黨支部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每季度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彙報一次,由支部書記或支委會指定的成員代表匯報。

(三)黨支部對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問題,要獨立負責地解決,遇到重大問題和超越自己職權範圍的問題必須請示上級黨組織。黨支部必須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匯報工作;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三章業務工作請示報告制度

第八條業務工作根據分管職責和許可權,實行逐級請示報告制度,一般程式內容為:科室工作人員向科長,所(站)工作人員向所(站)長,科長向處分管領導,所(站)長向處分管領導,處分管領導向處長,處長向市局分管領導請示報告。

(一)科室工作人員向科長,所(站)工作人員向所(站)長請示、報告的事項:

1、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2、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3、病假或事假;

4、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二)科長向處分管領導,所(站)長向處分管領導請示、報告的事項:

1、階段性工作情況;

2、階段性工作計畫;

3、各項交辦任務的完成情況;

4、本科室、所、站工作人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

5、涉及其他科室、所、站,需要統一協調的事情;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三)處分管領導向處長請示、報告的事項:

1、分管業務工作近期開展情況,相關計畫和建議;

2、分管科室、所、站各項工作進展情況;

3、領導交辦事項的進展情況和完成情況;

4、分管工作中需要其他處領導協助或協調的事情;

5、病假或事假;

6、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四)處長向市局分管領導請示、報告的事項:

1、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決策及指示精神的情況;

2、單位年度工作計畫與開展情況;

3、單位對外執法和內部管理工作中需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問題;

4、領導交辦事項的進展情況和完成情況;

5、重大突發性事件及其處理;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第九條除發生以下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彙報工作:

(一)因上一級領導不在等原因,請示、報告按正常程式不能進行的;

(二)領導直接交辦的事情;

(三)須在一定範圍內保密的事情;

(四)非工作時間發生的重大事件;

(五)需要緊急辦理的事項。

因上一級領導不在或確有突發緊急情況而需要越級上報的,匯報人應於事後向分管領導作出說明。

對於上級領導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承辦者在辦理的同時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第十條部門工作人員、部門負責人、處領導在請示報告工作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將所要匯報的事項研究透、弄清楚、講明白,同時提出切合實際、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或建議,供領導參考。對於重要事項,應根據是否必要,寫出書面請示報告,交領導審批。

凡屬請示的問題,在領導未批覆前,匯報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行事;如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請示,應在妥善處理或解決後,及時向領導報告。

領導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匯報單位或個人要及時進行布置落實,提高辦事效率,力戒扯皮空談。

第四章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處長、書記外出,應事先徵得市局分管領導同意。其他處領導外出,應事先徵得處長同意,再由處長向分管領導報批。各科室負責人、各所(站)負責人外出,須經處分管領導同意;外出時間如在三天以上,須同時經處長同意。

職工外出,應事先經過科室或所(站)負責人同意;外出時間如在三天以上,須同時報處長批准。

第十二條所有外出人員應將外出時間、地點和期限告知處綜合科,同時將個人手頭業務工作安排妥當,保證個人離崗期間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三條幹部職工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須向相應分管領導請示並經批准同意,且外出回來後須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幹部職工如因公事外出,返回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必要時應形成書面匯報材料。

第十五條幹部職工未經請示批准私自外出或無故逾期不歸的,要給予嚴肅批評。對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每位幹部職工都應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嚴格遵守請示報告制度,做到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不擅自作主。

第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負責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檢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三: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文秘資源網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和要求

1、*******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請示報告制度

4 局領導班子成員 各科室對請示報告的事項和問題,要嚴格按有關政策 規定答覆。答覆應清楚明確,不推不拖 對一時難以答覆的,要先做初步解釋,待研究後再做答覆 答覆請示報告要做好記載,並注意與有關領導 有關單位及局內有關科室通氣。3 請示彙報工作要求 1 涉及全域性性工作的安排 實施等重大問題,經科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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