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違法條款《條例》第八
處罰條款《實施細則》
處罰內容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登出。
2.1未按照規定每年至少1次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實施細則》第
《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
未檢測備註無許可證
條、《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一款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未消毒2.2提供給顧客反覆使用用品用具未消毒,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3.1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
(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
《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衛生制度、檔案
3.2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實施細則》第九條
《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
人員培訓
3.3未按照規定設定與其經營規模、專案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實施細則》第盥洗等設施裝置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裝置,或者挪作他用的;
十五條《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衛生設施
3.4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裝置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裝置的;
《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除四害3.5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實施細則》第
八條第七項
《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索證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 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整改要求
一 證照管理求 1 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懸掛在醒目處。2 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在有效期內。3 制度上牆,衛生制度,五病調離制度,消毒制度,自身管理制度,獎罰制度。二 清洗消毒管理制度要求 1 清洗消毒要求專間,配有三個池子。2 清洗過的杯子茶具要求放進消毒櫃消毒。3 無汙染的杯子茶具要求放進不鏽鋼...
新聞稿組織學習《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古交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新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 細則 於2011年2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一新修訂的 細則 是衛生監督部門今後在公共場所衛生執法工作中適用的 重要的法律依據之一,也是提高衛生監督工作成效的有力 為準確把握 科學理解其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