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辦案規程

2022-12-18 16:27:05 字數 2509 閱讀 3248

為了保證勞動保障監察辦案程式合法、規範,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一、登記立案

(一)接到舉報、投訴或在監察中發現違法嫌疑後,由首問監察員負責製作《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登記表》,並收集有關證據材料。

(二)將《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登記表》及有關證據材料交由案卷檔案管理員登記後,報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

(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簽署下列意見:1、指定主辦監察員和協辦監察員進行初步調查。2、移送其他部門辦理。

3、提請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

4、指定或者委託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

5、不予受理。

(四)被指定的主辦監察員和協辦監察員認為需要迴避的,按規定迴避,並由負責人重新指定監察員。

(五)經初步調查,需要立案查處的,在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規定辦理:1、製作《勞動保障監察立案審批表》。

2、報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立案。

(六)移送的案件,由案卷檔案管理員登記後按規定辦理相關移送文書。(七)不予受理的投訴案件處理:

1、由承辦監察員製作《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通知書》。2、送達投訴人,並將有關文書材料交由案卷檔案管理員存檔。二、調查取證

(八)書面調查取證:

1、由承辦監察員製作《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2、送達當事人。

3、按規定調取證據材料。(九)實地調查取證:

1、兩人以上同行,出示證件,告知被調查人監察事由。2、被調查人提出迴避請求的,按規定迴避。3、製作詢問筆錄或現場檢查記錄。4、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十)異地調查取證,報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承辦監察員可直接赴異地調查取證,也可以向涉案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發出協查函,請示協助調查取證。

(十一)委託審計:

1、承辦監察員書面提出委託審計報告。

2、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3、製作委託審計文書。

4、送達受託人並負責接收相關的審計報告。

(十二)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由承辦監察員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按規定進行證據保全。

(十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需要中止調查的,由承辦監察員書面報告中止理由,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投訴人。

(十四)需要延長辦案時限的,由承辦監察員書面報告延長理由,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

(十五)撤銷立案:

1、由承辦監察員製作《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撤銷立案審批表》。2、報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

三、行政強制及處理、處罰(十六)責令限期改正:

1、製作《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2、7日內送達。

3、督促改正,並記錄在案。

4、當場作出限期改正指令的,由承辦監察員按照《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31條、32條的規定辦理,並將改正情況記錄在案。

(十七)一般案件處理、處罰:

1、製作《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處理(處罰)報批表》。2、報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核。

3、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審議,提出處理、處罰意見。4、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

5、製作《勞動保障行政處理(處罰)事先告知書》。

6、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行政、司法救濟渠道。7、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做好筆錄。8、送達處理、處罰決定書。

9、監督執行處理、處罰決策,並記錄在案。

10、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承辦監察員按照《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31條、32條的規定辦理,並將履**況記錄在案。

(十八)重大案件處罰: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重大案件處罰,按下列程式辦理:

1、製作《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處理(處罰)報批表》。

2、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核後組織集體審議,提出處罰意見。

3、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提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4、送達處理、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行政、司法救濟渠道。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做好筆錄。

6、當事人申請聽證,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組織聽證。7、送達處理、處罰決定書。

8、監督執行處理、處罰決定,並記錄在案。

9、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當事人時,應由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註明拒絕理由。

(二十)延期或分期履行;

1、由當事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請求。2、經承辦監察員審核後報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

四、結案歸檔

(二十一)案件辦結後,由承辦監察員填寫《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審批表》,報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

(二十二)按規定整理案卷材料。

(二十三)經案卷檔案管理員檢查後,辦理移交手續。

(二十四)本規程由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規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監察辦案流程圖

申訴舉報 檢查信訪 轉辦案件突發事件 受理 指定主辦監察員 不予受理 調查取證 檢查勞動場所 詢問案件相關人 員 查閱和調閱檔案資料 書面記錄 引向 記錄 複製 委託審計等,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4個工作日 主辦監察員提出處理建議 告知或反饋資訊 人行罰政處理或處 銷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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