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2022-12-18 09:57:04 字數 3169 閱讀 8728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並按授權專案範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採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於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效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裝置事故後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進行裝置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第四條本規程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起重機設計規範》(gb/t3811-1983)和各類起重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專案。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起重機,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並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從事起重機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裝置表》(附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裝置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裝置、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裝置表》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範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裝置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並放臵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裝置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

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並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專案,不得少於《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專案,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現場檢測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詳細記錄各個專案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原始記錄表不得少於《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專案應另列**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資料要求的專案應填寫實測資料;無測試資料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專案,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資料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准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檢驗報告》中有測試資料要求的專案,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資料;無測試資料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專案,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資料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得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專案(《檢驗報告》中注有「※」的專案,下同)全部合格,一般專案(《檢驗報告》中未註有「※」的專案,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專案全部合格,一般專案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三)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專案,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

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複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複檢不合格」並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複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複檢。

第十九條《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複檢合格」、「複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三)複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複檢合格」;

(四)複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複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判定為「不合格」或「複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附錄:1.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裝置表2.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

3.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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