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

2022-05-23 01:45:02 字數 3870 閱讀 8730

2023年4月26日勞動部(62)中勞護字第56號文頒發)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加強對企業中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起重機械的正常執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以適應生產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企業中設計、製造、安裝和使用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高架起重機、懸臂起重機、桅杆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電動葫蘆起重機以及絞車、千斤頂和滑車。 不適用於水上起重機、公升降機、挖掘機、裝料機、運輸機和井下使用的起重機械等。

三、有起重機械的企業,應當在廠長或者總工程師的領導下, 指定一定的部門或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對起重機械的一般要求

四、企業設計、製造的起重機械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製造起重機械的工廠、在成批製造各種起重機械時,應將主要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送當地省、市、 自治區勞動部門備案,產品出廠時,安全附件應當齊全, 應當在起重機械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並附有完整的技術證明檔案及使用說明書。

五、對新安裝的、自製自用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效能的起重機械, 應當在企業安全技術部門的參與下,經過驗收手續,證明符合本規程要求後,方可使用。

六、起重機械的結構和安設起重機械的地基、房架、軌道及其他建築物, 必須能穩固和安全地承受執行時的最大負荷,並且保證其有足夠的穩定性,以防傾倒、墮落,起重機的平衡鐵及其他平衡物應當安裝得穩固可靠,使其不致發生移位、 脫離或改變重量的現象。行駛起重機的軌道,其坡度和軌距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汽車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工作的地面應當平坦,並不得在泥濘或沒有夯實的地面上工作。

桅杆起重機的拉索、地樁應當牢固。

七、起重機的效能不得任意改變。如果需要增加起重機的最大起重量, 加快起重速度,延長跨距懸臂或改變其他重要效能,必須驗算其強度、剛性、 穩定性和功率,並對薄弱部分採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八、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和暢通的吊運通道, 並且應當與附近的裝置、建築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其在執行時不致發生碰撞。

九、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 在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 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於下表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1千伏以下 │ 1—20千伏 │ 65—110千伏│ 154千伏 │ 220千伏

允許與輸電線

路的最近

距離(公尺

十、起重機的電氣和鍋爐裝置,應當符合電氣安全和鍋爐安全的要求。 在防爆車間,起重機的電氣裝置還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三章安全裝置與勞動保護設施

十一、機動的起重機和絞車必須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鈴或汽笛等訊號裝置。

十二、起重機的捲揚機構和機動的移動、旋轉和變幅機構必須裝有制動器。 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金屬的機動的捲揚機構應當裝有兩套各能承受全部起重量的制動器。

十三、各種起重機的梯子、平台、 走台和橋式起重機的梁邊都應設有不低於1公尺的防護欄杆,欄杆下部應當有擋板。 起重機傳動裝置的危險部分應當設有防護罩或防護欄杆。直梯和傾斜角大於75度的斜梯,其高度超過5公尺者,應該置弧形防護圈。

十四、電動的起重機必須有捲揚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 捲揚限制器應使滑輪在提公升到距離捲揚極限300公釐以前時,能自動停止,條件許可的,這種距離還可延長。行程限制器應使起重機在駛近軌道末端,或與同一軌道上其他起重機互相靠近時, 或在懸臂轉到最大角度、抬到最高位置時,能自動停車。

十五、電動的起重機上的金屬構架、軌道、電氣裝置的金屬外, 或其他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都必須有保護性接地。

十六、橋式起重機和龍門起重機,在由司機室或房架走臺進入橋架的門上, 應當有自動連鎖裝置,以保證在有人進入橋架時能自動斷電,塔式起重機, 如果司機室設在旋轉部分,應當裝有自動連鎖裝置,使由通道進入司機室的門被開啟時, 旋轉部分即停止轉動。

十七、橋式起重機除設有必要的維修平台外, 應當設有足夠的供上下司機室用的梯子、平台。在工人上下起重機頻繁的車間,應設走臺以替上下平台。

十八、橋式起重機和具有供電滑線的懸臂起重機,其供電滑線應當有鮮明的顏色,以資區別;為了防止上下人時發生觸電,如果起重機的上下平台靠近供電滑線, 則應設定防護擋板。橋式起重機的上下平台最好不要與大車的供電滑線同側; 為了防止鋼絲繩擺動時碰著供電滑線,起重機靠近滑線的一邊,應設定防護杆, 如果在乙個廠房跨距內裝有雙層起重機,可沿下一層起重機供電滑線的全長,設定防護杆。

十九、用於高溫操作的起重機,司機室應當有隔熱、隔溫設施, 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金屬時,司機室還應有防止噴濺燒燙和防火的設施。

二十、帶有電纜捲筒的起重機,電纜捲筒上應當設***電纜整齊地捲繞的裝置,以防因亂線拉斷的電纜在電與電源由其他部件的連線處須可靠地固定,並加防護, 以防碰損。

二十一、隨著起重臂傾斜角度的大小而變更起重量的懸臂起重機, 應當設有起重量指示器。

二十二、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 都必須在軌道終端設定末端立柱,機動的還應設定緩衝器。

二十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司機室應當有防雨、防曬的設施。 在地面軌道上行駛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應當有夾軌鉗,以增加其穩定性, 防止在最大風力吹襲時自由移動或被颳倒。

二十四、絞車、千斤頂和滑車,應當有自動的制動效能, 使重物可以停留在任何高度。

第四章對鋼絲繩、鏈條、吊鉤的要求

二十五、企業使用的鋼絲繩、鏈條、 吊鉤和吊環應當有製造單位的技術證明檔案作為使用的依據;如果沒有,則應經過試驗,查明其規格效能後,方可使用。

二十六、使用鋼絲繩和鏈條,應當不超過其最大的容許拉力,以防折斷。 每根鋼絲繩和鏈條的最大容許拉力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

最大容許拉力=實際破斷拉力/安全係數

二十七、 起重用的鋼絲繩的安全係數應當根據使用的頻繁程度和其他技術條件決定。機動起重機的鋼絲繩,其安全係數一般不得小於5.5, 少數不經常使用的不得小於5,使用頻繁的和冶煉、 鑄造用的不得小於6。手動起重機的鋼絲繩,其安全係數一般不得小於4.5。

供公升降起重臂使用的鋼絲繩和用作桅杆起重機拉索的鋼絲繩,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3.5。帶有小鉤、小環供吊掛用的鋼絲繩, 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6。

二十八、捲繞鋼絲繩的滾筒、滑輪,其直徑應與鋼絲繩的直徑有一定的比例, 以防鋼絲繩過早損壞。這種比例,根據起重機的型別、使用的頻繁程度等因素而定。 鐵路起重機、履帶起重機、以及供建築用的臨時性的起重機,其捲繞鋼絲繩的滾筒、 滑輪直徑一般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8倍,使用頻繁的不得小於20倍; 其他型別的起重機,一般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5倍,使用頻繁的和供冶煉、 鑄造用的不得小於30倍;手動的起重機不得小於16倍。

二十九、機動起重機的供起重用的焊接鏈的安全係數, 不用鏈輪的不得小於6,用鏈輪的不得小於8,捲繞鏈條的滾筒或鏈輪的直徑不得小於鏈環圓鋼直徑的30倍。手動起重機的焊接鏈的安全係數,不用鏈輪的,不得小於3;用鏈輪的,不得小於4.5;捲繞滾筒或鏈輪的直徑,不得小於鏈環圓直徑的20倍。帶有小鉤、 小環供吊掛用的焊接鏈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5。

供捆縛用的焊接鏈的安全係數, 不得小於6。板鏈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5。

三十、鋼絲繩的繩套,應裝有鐵套環;用編結法成繩套時,編結部分的長度, 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並且不得短於300公釐;用卡子鏈結成繩套時, 卡子不得少於3個。連線起重鋼絲繩時,應當用繩套互相連線, 連線處不能與捲繞鋼絲繩的滾筒或滑輪接觸。鋼絲繩固定於起重機的部件時,應當用壓板、楔子、 錐套等可靠的辦法連線。

當重物降到最低位置時,留在滾筒上的鋼絲繩應當不少於2圈。

三十一、吊運鋼水或其他熔化、赤熱金屬的鋼絲繩, 應當有防止鋼絲繩被燒壞的措施。

三十二、鋼絲繩被燒壞,或者斷了一股時,應當更換。 鋼絲繩當其表面鋼絲被磨損腐蝕達鋼絲直徑40%以上時,也應更換。

鋼絲繩在乙個捻距內的斷絲根達到下表所列的數值時,應當更換。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繼續使用時,應當相應地降低負荷量,加大安全係數, 但斷絲根數不得超過下表中安全係數為「7以上」時所允許的絲根數。

鋼絲繩的結構│6股×19絲+l│6股×37絲+l│6股×61│18股×19

絲+l │絲+l

繼絲   │ 芯互動捻製的 │ 芯互動捻製的 │ 芯互動捻 │芯互動捻

根數制的 │制的

安全 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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