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措

2022-09-23 14:33:06 字數 2249 閱讀 2821

一、塔吊

1、塔吊安拆必須制定具有針對性、可行性的安拆作業方案,須經裝置管理部門審核後總工程師批准實施。

2、塔吊安拆隊伍須經專業培訓,而且具有安裝拆除的資質,並按安拆方案和說明書要求作業。

3、塔吊投執行後,在使用中經常檢查並保證「四限位」「兩保險」的有效性。

4、塔吊安裝完畢,需經工程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後報技術監督局部門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5、施工現場裝有2臺以上塔式起重機時,2臺塔機距離應保證低位的起重機臂架端部與另一台塔身之間至少有2m;高位起重機最低部件與低位起重機最高部件之間垂直距離不得小於2m。

6、塔機操作人員及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訊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訊號進行作業,當訊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7、作業前塔機部位安全重點檢查:

1)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正常;

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建接螺栓應無鬆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6)夜間工作時,除塔機本身備有照明外,施工現場必須備有充分的照明裝置;

7)定期維修和保養,並作好記錄備查,以保證塔機安全、可靠和正常地使用。

8、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後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9、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0、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鈞公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訊號示意。

11、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2、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效能作業,不得超載。

13、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攔,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特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鬆動後方可起吊。

14、吊起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下降過程應避免制動。重物就位時,應緩慢下降。

15、吊起重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公尺以上。

16、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斷開電源開頭,開啟高空指示燈。

17、機修人員上搭身,臂桿、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同時切斷電源,並在開關箱上掛警示標誌。

18、塔吊的定期檢測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進行,整機檢驗檢測至少2年進行一次,安全裝置檢驗檢測至少1年進行一次。

二、物料提公升機

1、建立物料提公升機的使用管理制度。物料提公升機應有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管理。

2、組裝後應進行驗收。並進行空載、動載和超載試驗。

3、物料提公升機司機應專門培訓,人員要相對穩定,每班開機前,應對卷楊機、鋼絲繩、地錨、纜風繩進行檢驗,並進行空車執行。

4、嚴禁載人。物料提公升機主要是運送物料的,在安全裝置可靠的情況下,裝卸料人員才能進入到吊籃作業,嚴禁各類人員乖吊籃公升降。

5、禁止攀登架體和從架下面穿越。

6、司機在通訊聯絡訊號不明時不得開機,作業中不論任何人發出緊急停車訊號,司機應立即執行。

7、纜風繩不得隨意拆除。凡需臨時拆除的應先行加固,待恢復纜風繩後,方可使用公升降機;如纜風繩改變位置,要重新埋設地錨,待新纜風繩拴好後,原來的纜風繩方可拆除。

8、嚴禁超載執行。

9、司機離開時,應降下吊籃並切斷電源。

10、使用過程中要定期檢修。同時做好日常檢查工作。

11、保養裝置必須在停機後進行。禁止在裝置執行中擦洗、注油等工作。如需重新在捲筒上纏繩時,必須兩人操作,一人開機一人扶繩,相互配合。

12、司機在操作中要經常注意傳動機構的磨損,發現磨繩、滑輪磨偏等問題,要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並及時解決。架體及軌道發生變形必須及時維修。

三、施工電梯

1、施工電梯在安裝和拆除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隊伍來施工。安裝完畢,經有關裝置管理部門驗收、審核批准,取得驗收合格證,才能使用。

2、上下行限位,二側門限位,斷繩開關應靈敏、有效,並應有音響裝置。制動器應靈敏可靠。

3、鋼絲繩應按出廠規定固牢,磨損,斷絲不超過出廠規定。

4、梯籠前應搭設堅固的防護棚,層間通道處應有工具式防護門。

5、應有可靠的接零並作重複接地,阻值<4歐姆,或有漏電保護裝置。

6、操作過程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吊籠的執行通道有無異常情況,發現險情立即停車排除。

7、施工電梯要定期維修保養,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貴州建工集團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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