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2021-09-19 19:00:32 字數 4820 閱讀 828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體制

第四條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覆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專案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並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裝置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裝置的保養和維護,制定並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況,並對執**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裝置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並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後方可上崗。裝置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裝置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並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範措施,並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

整改完成後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後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並關閉全部整改項後方可按正常的效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

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並落實安全執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週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範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裝置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並簽字,月底彙總歸檔。

第十二條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執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裝置)進行抽檢,並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裝置抽檢一遍,在裝置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著重檢查裝置的安全效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並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並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範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後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執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並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專案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複查工作,並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專案工地整改完善後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

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執行《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乾式滅火器等滅火裝置;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效能和部件及經**、風暴或重大事故後,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並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複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吊」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公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並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範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迴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訊號。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範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迴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元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採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後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採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並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准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並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作業時,起重機應置於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製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於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後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後,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後,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三十六條操作工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訊號清楚後方可操作(若使用對講機指揮時,必須保證雙方對講機訊號清楚且電力充足)。對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揮訊號,操作工均有權拒絕執行。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訊號均必須聽從。

第三十七條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m。

第三十八條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照要求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歐姆。軌道終端行走限位裝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運轉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機構電動機、制動器、鋼絲繩及電器裝置的工作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停機檢查和排除。

第四十條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下表的規定:

嚴禁將任何其它用電裝置的電源、接地、電焊機地線等連線在起重裝置及軌道和基礎底板上。

第四十一條有主、副兩套起公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於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四十二條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並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效能。如發現效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起重機基礎要嚴格按規範施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起重機的安裝。軌道行走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週要對軌道進行例行檢查和調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機組及監護人員必須經常觀察軌道基礎的沉降及兩側情況,特別是大雨、大雪天氣對道軌兩側土層沖刷情況要經常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匯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機械的行走路線,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執行要求。必要時鋪設專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條動臂吊裝裝置進入小幅度工作時,必須先掛鉤後再收幅,不允許空鉤收幅,重物就位後,解除安裝應平穩,嚴禁突然解除安裝。松鉤後應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於65度時再脫鉤。禁止小幅度空載迴轉和行走。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各種型別起重機械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操作保養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章機械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兩台或兩台以上大型起重機械在同一區域交叉作業時,必須制訂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兩機臂杆和工作機構裝置不同時在互相干涉的範圍內。

第四十九條大型起重機械與其他建築物或裝置的交叉作業時,在運轉或停機時,司機應注意起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裝置、車輛、建築物、管線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監護工作,尤其是指揮人員應特別注意周圍障礙物,以防止發生臂桿與障礙物相碰。迴轉時要選擇較小的迴轉速度,小心制動。

第五十一條兩機同時停機或機械單獨工作時,要做到兩機任何部位都要脫離干涉區。

第五十二條應根據現場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其他交叉作業措施。

第六章安全停機及防風措施

第五十三條大型起重機械在有強風區域內使用時,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制訂和落實防風預案,準備好必要的攬風繩和錨點。

第五十四條起重機在每天工作結束或較長時間停用時,不管天氣條件如何,均應按照要求作好機械的常規停機防風工作。

第五十五條起重機停放時,必須選擇良好的停機場所。應確保:

(一)機械的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採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中國水電三局海勃灣專案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案部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 履帶吊 龍門吊 塔機 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 運輸機械。第三條專案施工所有大型起重機械 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

起重機械管理規定

6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三 操作人員負責作業前檢查。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 制動器 離合器 控制器以及電梯門聯鎖開關 緊急報警裝置,公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裝置的安全檢查效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聯絡處理,嚴...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措

一 塔吊 1 塔吊安拆必須制定具有針對性 可行性的安拆作業方案,須經裝置管理部門審核後總工程師批准實施。2 塔吊安拆隊伍須經專業培訓,而且具有安裝拆除的資質,並按安拆方案和說明書要求作業。3 塔吊投執行後,在使用中經常檢查並保證 四限位 兩保險 的有效性。4 塔吊安裝完畢,需經工程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後...